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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4 23:51: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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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凡达到第二条所列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授予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理论学习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4、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0;从民族预科班升入本科学习的或从内地民族班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2.5
5、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大学外语课程(四学期)成绩之和达666分;
2)从民族预科班升入本科学习的或从内地民族班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校内外语课程成绩均合格,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作要求;
3)参加体育比赛获得全国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三名(集体项目须为主力队员)或者取得运动健将称号的学生,校内大学外语课程成绩均合格,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作要求。
第三条在学期间曾受过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除符合第二条各项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院(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且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4.0,处分后获得校级单项奖及以上;
2、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院(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且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5,处分后获得校级综合奖或在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3、受处分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经院(系)考核本人确有改正表现,且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学分绩点达3.0,处分后获得校级综合奖并在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01c503757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b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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