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社发〔2014〕11号-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5-06-17 14:24: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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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社发〔201411

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开展

“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抚远县、绥芬河市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管理纪律,治理虚报冒领工资问题,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刚刚审议通过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草案)》相关规定,以及2014年省政府第七次专题会议精神,决定在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开展公职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二、清理对象

  1.在编职工离职、开除、辞职、辞退、违规停薪留职,但未办理核销(减)工资手续,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2.未履行审批手续离岗经商办企业、长期在外进修学习或从事其他工作,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3.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及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4.工作调动后,工资关系未随行政关系转移人员。

  5.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借出单位上班,仍领取工资人员。

  6.因病或因事请假,未按规定执行病、事假工资人员。

  7.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编职工领取工资人员。

  8.受党纪政纪处分、被司法机关羁押和受到刑事处罚,未按规定降级或停发工资,仍按原职级领取工资人员。

  9.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已故,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仍代领离休费、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人员。

  10.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仍由家属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11.其他在编不在岗违规领取工资、补助人员。

  三、方法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采取“全省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20144月初启动,20145月底前结束。

  (一)自查自纠。各市(地)、县(市)、省直各单位要在420日前集中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对各单位目前在编在册职工的工资发放、在岗情况进行认真梳理,严格对照“吃空饷”的各类情形开展自查,做到不漏人、不漏项、不隐瞒、不造假。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做出说明。各单位要如实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经单位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领导签字,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党群系统报党委组织部门,政府系统报政府人社部门。

  (二)检查验收。各市(地)、县(市、区)和省直各单位要在510日前对所辖单位清理工作情况逐个检查验收,重点审核各单位的编制、职数及实有人员情况;年度财政预算及核拨人头经费情况;工资统发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情况;“吃空饷”问题清理整改情况。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市(地)、省直单位要形成“吃空饷”专项清理工作综合报告,并分别填写《市(地)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515日前分别报送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附电子版)。

  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市(地)、县(市)和省直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吃空饷”问题突出、社会反响较大的单位,机构层级较多的单位,自查自纠零报告单位和被群众举报投诉单位。5月底前,将全省“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情况综合报告报省委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工作,“一把手”是专项清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清理“吃空饷”问题作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纠正“四风”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职尽责,抓好落实。组织、编办、监察、财政、人社等部门是综合责任部门,要密切协作,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组织人社部门要及时调整核销被清理人员的组织人事、工资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对组织人社部门确定的被清理人员及时办理减编手续;财政部门要根据编制、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手续,及时调整工资数据,并相应核减工资预算;监察机关要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二)务求实效。要防止清理工作走过场,各单位在自查自纠阶段都要做到“六查”:查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查身份、查调入调出关系、查工资底册、查审批手续、查在岗情况。要严把关口,在填表时注意对本单位人员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错、不混不漏,并按时上报。对查出的“吃空饷”人员,不论什么人、什么原因,一律立即停发工资和补助金。各级组织、编办、监察、财政、人社等部门要从建章立制入手,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吃空饷”问题反弹。

  (三)严肃纪律。各市(地)、县(市)、省直各单位要在组织、人社(人事、干部)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逐一排查、逐一处理。要维护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大问责力度,对工作不力、敷衍了事、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把按政策办事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保证清理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省委组织部工作电话:0451-********,电子邮箱:swzzbklc@126.com,联系人:李瑞

  省人社厅工作电话:0451-******** ,电子邮箱:cbb001001@163.com,联系人:陈兵兵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统计表

     2、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3、市(地)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题清理自查情况汇总表

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自查情况汇总表

5、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题清理检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317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056006d998fcc22bcd10d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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