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专业名词

发布时间:2020-03-19 07:24: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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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增值:是每个理财者共同的目标,不同的年龄段有不同阶段的理财需求,比如刚刚毕业的年轻人,处于财富积累阶段,最大的投资应该是自身投资,而对于一些有经济实力和投资能力强的人来说,则应对资产的增值确定一个具体的数目。

2、信托(Trust):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与银行、证券、保险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信托(PE)、房地产信托、买断式信贷资产受让信托、基础设施信托、应收账款信托、员工持股信托、信托投资基金、国企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购并信托、融资租赁信托、票据信托、贷款类信托、公益性信托等。

3、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指由证券公司发行,集合投资者的众多资金,由券商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通常此类业务的投资者为证券公司的高端客户,产品的风险、收益介于股票投资和银行储蓄之间,根据收益是否固定来划分,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两大类别。1.限定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投资于现金、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和企业债券等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证券和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该类业务比较适合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2.非限定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封闭式基金、ETF 以及以上固定收益类资产,通过灵活调整资产组合以追求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比较适合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券商理财产品与证券投资基金相似,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门槛也比较低,但规模没有基金规模大,是普通证券投资者较好的投资产品。

四、保险理财产品:投资型保险产品产生之初其作用主要是防止经济波动或通货膨胀对长期寿险造成损失,目前已经演变为委托人和保险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一种金融投资工具,

属于一种特殊的创新型寿险。

投资型保险大致存在以下三个险种:万能寿险、分红险以及投资连结险。1.万能

寿险产品具有保底收益,主要投资于国债、大额银行协议存款、企业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等中长期成长领域,存取灵活,且收益可观;2.分红险投资于风险和收益均较

低的领域,其投资策略相对保守;3.投资连结险不设定保底收益,投资方向与万能寿

险大致相同,但投资策略较为进取,适合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委托人。目前国内

投资型保险的市场占有率较低,但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这种兼具保险和投资功

能的理财产品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5、预期收益率:是指投资对象未来可能获得的各种收益率的平均值。任何投资活动都是面向未来的,而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有风险的。为了对这种不确定性进行衡量,便于比较和决策,人们用预期收益或预期收益率来描述投资者对投资回报的预期。

6、必要收益率:是指投资某投资对象所要求的最低的回报率,也称必要回报率。

七、系统性风险也称宏观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因素而对所有投资品的收益都会

产生作用的风险,具体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政策风险等。

8、 非系统性风险也称微观风险:是指因个别特殊情况造成的风险,它与整个市场没有关联,具体包括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偶然事件风险等。

9、 金融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是指协议双方同意在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按约定的条件买入或卖出一定标准数量的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协议。

10、 货币型理财产品:是投资于货币市场的银行理财产品。

11、 债券型理财产品:是以国债、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为主要投资对象的银行理财产品。与货币型理财产品类似,债券型理财产品也属于挂钩利率类理财产品。

12、 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一般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成立信托计划,接受银行委托,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所募集来的客户资金,向理财产品发售银行或第三方购买信贷资产。信托计划到期后由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信托投资情况支付本金和收益。

13、 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通常投资于多种资产组成的资产组合或资产池,其中包括:债券、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存拆放交易、新股申购、信贷资产以及他行理财产品等多种投资品种,同时发行主体往往采用动态的投资组合管理方法和资产负债管理方法对资产池进行管理。

14、 结构性理财产品:是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将存款、零息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如远期、期权、掉期等)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金融产品。

15、 外汇挂钩类理财产品:回报率取决于一组或多组外汇的汇率走势,即挂钩标的是一组或多组外汇的汇率,如美元/日元,欧元/美元等,对于这样的产品我们称为外汇挂钩类理财产品。

16、 信用风险:是指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十七、提前终止风险:指如果在投资期内,如信托融资项目用款人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或者发生商业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客户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0a5540fdd3383c4ba4cd26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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