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蚌埠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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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规定
蚌埠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缴存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蚌埠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从我市住房二级市场购买二手住房用于自住的个人购房贷款。
二手住房指已经取得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权证、可以在住房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住房。
第二章借款人和借款条件
第三条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在本中心(含三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我市常住,信用良好;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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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按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格式文本签署的二手住房房地产转让合同(父母与子女之间签署的转让合同除外)
5在受委托银行指定账户存入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由受委托银行负责监管:房屋竣工年限10年以内(含10年)的,首付款不低于30%;房屋竣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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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的,首付款不低于40%家庭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低于60%
6、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足以影响偿还贷款的其他债务;
7、同意由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或以所购住房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8、所购二手住房为我市市区内或县城城关镇的住房(不包括酒店式公寓和别墅),房屋竣工年限不超过20年,建筑面积不低于50㎡,有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9、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贷款额度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超过我市规定的二手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2、不超过管理中心规定的缴存余额的倍数;
3、房屋竣工年限在10年以内(含10年)的,贷款最高成数为7成;房屋竣工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贷款最高成数为6(房屋交易价和评估价不一致的,取较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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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申请金额、还款能力和以上规定核定。
第五条贷款期限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的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55周岁)后的5年,且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贷款;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与所购房屋竣工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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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按照借款人申请期限、还款能力和上述规定由管理中心确定。
第六条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贷款程序
(一)个人申请
借款人到“管理中心”领取、填写《蚌埠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所在单位开具)
3、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在市区购房的,由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监督签署;在市辖三县购房的,由受委托银行监督签署)、拟购房屋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同指定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
4、首付款存入受委托银行指定账户的缴款凭证(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5、售房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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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证等(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6、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管理中心初审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将核定贷款额度、期限的《蚌埠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转交受委托银行。
(三)受委托银行调查
受委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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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款人申请资料及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向管理中心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四)管理中心审批
管理中心根据受委托银行提出的调查意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审批。合贷款条件的,向受委托银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五)签订合同、办理担保及过户手续
1、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2、借款人与售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及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3、借款人与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或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担保手续,并将担保手续提交受委托银行。
(六)发放贷款
收到受委托银行向管理中心反馈的担保资料后,管理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划拨委托资金,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入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售房人账户或指定的担保公司的交易资金托管专户内(由担保公司
将款项划转到售房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五章贷款担保和偿还
第八条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区采取由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阶段性保证加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方式;在市辖三县,采取借款人用所购住房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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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采用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方式的,受委托银行应与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职责,并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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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银行受借款人委托每月从其授权账户内扣收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
第十一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违约责任等按照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
签署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涉及事宜参照《蚌埠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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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11f7fc705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b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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