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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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 根据学科专业不同, 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
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 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休学 ) 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 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 (或学院、 专业)招生制度。 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 第五条 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三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四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
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三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
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 请假一般 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 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
门 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 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 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
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不注册的学生, 不能选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学生工作处申请贷款或者其他 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 修课与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每 18 学时为一个基本学分单位,
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方可毕
业。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一般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 达不到最低学分要 求者,
给予成绩警告; 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 确 实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多选学分。
每学年最高学分 = 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