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3 17:46: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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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第八条 除召开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年份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中,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以及在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的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九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或省(部)级党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申报,可授予或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中华全国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状、奖章或奖牌,对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第十一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国家或省级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导下,由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宣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七条 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1652180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01274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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