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廉政建设

发布时间:2013-04-27 22:37: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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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定

各部门、区域公司、子公司:

为弘扬正气,营造积极向上、干净干事的氛围,实现集团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将廉政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1、树立正气,营造积极向上、干净干事的氛围;

2、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员工职业道德水准;

3、维护企业利益,树立良好形象。

二、责任主体

1、集团部门、区域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集团廉政建设方面的部署和要求,经常性开展廉政学习、教育。

2)分析责任范围内廉政建设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并贯彻落实。

3)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反廉政建设苗头的,及时纠正制止。

2、区域公司、子公司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集团、区域、子公司纪检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监督、管理责任。

4、全体员工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集团廉政建设规定和要求。

三、廉政要求

1、在任何时间、地点坚决维护集团、区域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形象和利益。

2、严禁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客户、业务单位或下属员工的钱物(包括礼金、有价证券、物品、服务、劳务等)。

3、严禁利用婚、丧、嫁、娶及乔迁等机会,接受客户、业务单位及下属员工的钱物。

4、严禁在集团、客户或业务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或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等,下同)承担的费用。

5、严禁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下同)直接或间接与集团有业务或竞争关系的企业投资。

6、严禁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经营与集团有业务或竞争关系的实体。

7、严禁直系亲属与集团发生业务、经营关系。

8、严禁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或收取费用。

9、严禁泄露集团财务数据、技术资料、合同资料、招投标等商业秘密。

10、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占用集团钱物或在集团虚假报销费用等。

11、严禁将集团资金擅自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2、严禁接受客户或业务单位的宴请,因工作确需参加的,经所在部门或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

13、严禁接受客户或业务单位邀请,到歌厅、舞厅等经营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

14、未经集团同意,严禁将集团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15、因公对外交往中,不得收受礼品馈赠,确实无法拒绝的,应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交行政人事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开具收据。

16、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坚决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

17、坚持“业绩为导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用人原则,选用思想好、能力强、业绩优的人才,任人唯贤、不唯亲。

18、严格执行集团各项制度和决定。

19、严格控制业务招待开支,确需宴请上级领导或业务单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本着“热情、周到、节俭”的原则,控制业务员招待额度,不得超标准接待。

20、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个人自费活动的,也应少讲排场、少比阔气。

21、管理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和迎来送往,集中精力全身心投入工作。

四、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政合同》

明确廉政建设责任,规范员工行为,要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见附件1)、《廉政合同》(见附件2)。

(1) 以下人员代表本部门、公司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

1 集团部门、区域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2 区域公司处室负责人。

3 子公司部门、车间负责人。

集团部门、区域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廉政建设责任书》报集团纪检处备案,区域公司处室,子公司部门、车间报所在公司纪检室备案。

2)以下人员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①集团所有高管人员、后备干部。

②集团、区域公司、子公司大班长以上人员。

③供应、销售、财务、项目建设管理、仓库全体人员。

④化验室原燃材料检验员、包装车间发货员、原料车间验收员、安保科保卫保安、专业审计人员、矿山管理人员、食堂负责人等。

集团纪检处负责高管、后备干部和集团部门人员《廉政合同》签订工作,其他人员由所在公司纪检室负责,并将《廉政合同》签订情况报集团纪检处备案。

五、其他规定

1、各部门、区域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扎实做好廉政建设工作。

2、集团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廉政建设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按集团《廉洁自律管理规定》处理。

3、区域公司、子公司要建立廉政意见箱,建立监督网络,广泛接受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4、区域公司、子公司定期召开廉政建设座谈会,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及时处理员工举报、投诉。

各部门、区域公司、子公司要认真传达、深刻领会,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深入开展廉政教育,扎实做好廉政建设工作,为集团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廉政建设责任书

2、廉政合同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抄送:集团OA公开发布。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印发

廉政建设责任书

甲方: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加强廉政建设,明确区域公司、集团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扎实推进廉政建设,确保完成生产经营目标任务,根据集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

1、区域公司、集团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为第一责任人。

2、区域公司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切实加强廉政建设领导。加强区域公司、集团部门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分解落实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范围内不发生严重违反廉政建设的行为。

2、做好廉政建设组织实施。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廉政建设方面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分析廉政建设状况,确保廉政建设要求落到实处。

3、扎实开展廉政宣传教育。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业务部门人员为重点,持续开展廉政建设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员工遵纪守法、廉洁干事的自觉性营造良好氛围。

4、扎实抓好廉洁自律工作。严格遵守集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定》和《廉洁自律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在廉贞建设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业绩为导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用人原则,选用思想好、能力强、业绩优的人才,任人唯贤、不唯亲。

6、履行廉政建设监督职责。督促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业务部门人员执行集团廉政建设规定和要求,设立廉政意见箱、建立廉政监督网络,自觉接受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发现违反廉政建设的苗头,及时纠正制止,及时处理员工和社会的投诉、举报,做到不瞒报、虚报和谎报。

三、责任期限

201311起至20131231

四、其他规定

1本责任书期限内,甲方调动乙方工作的,按照“谁接任谁负责”的原则,继续履行本责任书。

2、本责任书由集团纪检处负责签订。

3、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一份存纪检处、一份存行政人事部)、乙方吃一份。

甲方(盖章):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廉政合同

甲方:

乙方:

为深入推进廉政建设,树立正气,营造积极向上、干净干事的氛围,增强员工廉洁自律意识,明确违反廉政建设责任,根据集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定》(红狮控股[2013] )要求,甲乙双方签订《廉政合同》。

一、甲方责任

1、持续开展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提高乙方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2、坚持“业绩为导向”和“公平、公正”的用人原则,为乙方成长提供机会。

二、乙方责任

1、在任何时间、地点坚决维护甲方形象和利益。

2、熟悉并严格遵守甲方廉政建设的制度和规定。

3、严格遵守甲方生产运营、销售、采购、招投标等制度和流程。

4、熟悉并理解合同内容,如违反愿按集团《廉洁自律管理规定》接受处理。

5、积极配合甲方调查违反廉政建设行为并接受处理。

三、违反廉政建设行为及认定

1、违反廉政建设行为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廉政建设:

1)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客户、业务单位或下属员工的钱物(包括礼金、有价证券、物品及服务、劳务等)。

2)利用婚、丧、嫁、娶及乔迁等机会,接受客户、业务单位及下属员工的钱物。

3)在甲方、客户或业务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或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等,下同)承担的费用。

4)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下同)直接或间接在与甲方有业务或竞争关系的企业投资。

5)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经营与甲方有业务或竞争关系的实体。

6)直系亲属与甲方发生业务、经营关系。

7)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或收取费用。

8)泄露甲方财务数据、技术资料、合同资料、招投标情况等商业秘密。

9)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占用甲方钱物或在甲方虚假报销费用等。

10)将甲方资金擅自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1)未经所在甲方部门或公司负责人同意接受客户或业务单位的宴请。

12)接受客户或业务单位邀请,到歌厅、舞厅等经营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

13)未经甲方同意,将甲方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14)其他严重违反甲方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2、违反廉政建设行为认定

乙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经司法机关或甲方纪检部门调查后认定。

四、违反廉政建设处理

乙方违反甲方廉政建设规定,愿按集团《廉洁自律管理规定》,接受甲方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1、行政处分

分为子公司内通报批评、集团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降职、免职、停职、辞退、开除等九类。

2、经济处理

1)全额没收非法收入。

2)全额或部分没收风险金及奖金。

3)全额或部分没收职务风险金及收益。

4)投资或经营与甲方有业务或竞争关系的实体,产生的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

5)取消未发放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6)给予降工资薪级薪档处理。

以上经济处理可以同时适用,行政处分任选其中一种。

五、其他规定

1、乙方违反廉政建设规定,除按本合同第四条处理外,甲方还有权将乙方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乙方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无论在职或离职,甲方均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责任。

3、本合同中甲方包括红狮控股集团及下属区域公司、子公司。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一份存纪检部门、一份存行政人事部门)、乙方持一份。

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红狮控股集团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各部门、区域公司、子公司

为深入推进廉政建设,弘扬正气,营造积极向上、干净干事的氛围,增强全体员工廉洁自律意识,实现集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1、树立正气,营造积极向上、干净干事的氛围。

2、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员工职业道德水准。

3、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

集团各部门、区域公司、子公司所有员工。

三、基本要求

1、在任何时间、地点坚决维护集团、区域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形象和利益。

2、严格遵守集团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和要求。

3、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注重业绩,不论资排辈。

4、提倡艰苦朴素、厉行节约优秀传统和作风,少比排场、少比阔气。

四、具体要求

1、严禁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客户、业务单位或下属员工的钱物(包括礼金、有价证券、物品、服务、劳务等)。

2、严禁利用婚、丧、嫁、娶及乔迁等机会,接受客户、业务单位及下属员工的钱物。

3、严禁在集团、客户或业务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或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等,下同)承担的费用。

4、严禁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下同)直接或间接与集团有业务或竞争关系的企业投资。

5、严禁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经营与集团有业务或竞争关系的实体。

6、严禁直系亲属与集团发生业务、经营关系。

7、严禁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或收取费用。

8、严禁泄露集团财务数据、技术资料、合同资料、招投标等商业秘密。

9、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占用集团钱物或在集团虚假报销费用等。

10、严禁将集团资金擅自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1、严禁接受客户或业务单位的宴请,因工作确需参加的经所在部门或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

12、严禁接受客户或业务单位邀请,到歌厅、舞厅等经营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

13、未经集团同意,严禁将集团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14、因公对外交往中,不得收受礼品馈赠,确实无法拒绝的,应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交行政人事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开具收据。

15、因公出差,严格费用补贴标准,不擅自绕道游览,不同公款支付营业性的歌厅、舞厅或夜总会等娱乐费用。

16、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不准个人拉关系包揽业务。

17、物资设备应招标或网上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力求价格合理。废旧物资也应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处理。

18、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为本人及亲属谋取利益。

19、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邪教等非法活动。

20、严禁上班炒股、玩游戏和登入不健康的网站。

21、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员工。

22、不得阻扰、干扰、破坏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五、处理规定

(一)性质界定

按违反廉洁自律的情节或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严重、严重和较为严重三类:

1、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特别严重:

1)收受财物或职务侵占等行为,金额1万元以上(含)。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含)。

3)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2、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

1)收受财物或职务侵占等,金额5000元(含)-1万元。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1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20万元。

3)其他严重违反廉洁自律情节的行为。

3、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严重:

1)收受财物或职务侵占等,金额5000元以下。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含)-5万元、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10万元。

3)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情节的行为。

4、直接经济损失:

指违反廉洁自律行为造成直接支出的费用、减少的收入或破坏的财产价值等。

5、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减少企业收益、停产减产损失、产品质量下降损失等。

(二)处理规定

违反廉洁自律行为课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1、行政处分:分为子公司内通报批评、集团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降职、免职、停职、辞退、开除等九类。其中:

①严重警告:如一年内二次警告的视为严重警告,并在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②停职:停职期间工资不予发放。

以上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一种。

2、经济处理:

1)全额没收非法收入。

2)全额或部分没收风险金及奖金。

3)全额或部分没收职务风险金及收益。

4)投资或经营与公司有业务或竞争关系的实体,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5)取消未发放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6)给予降工资薪级薪档处理。

以上经济处理可以同时适用。

7)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除按本规定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外,还可移送司法机关。

(三)处理标准

1、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九、十四、十八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序号

违反事由

性质认定

处理标准

备注

行政处分

经济处理

1

利用或变相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客户业务单位的钱物或下属员工的钱物。

特别严重: 1、收受钱物1万元以上; 2、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1、辞退; 2、开除。

1、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职务风险金及收益; 3、没收企业风险金及奖金

 

严重: 1、收受钱物5000-1万元; 2、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1、免职; 2、辞退;

1 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职务风险金及收益各50-80% 3、没收企业风险金及奖金各50-80%

 

较严重: 1、收受钱物5000元以下; 2、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或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

1、降职; 2、停职;

1 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职务风险金及收益各30-50% 3、没收企业风险金及奖金各30-50%

 

2

将应由本人和亲属承担的任何费用到所在公司、客户和业务单位报销。

特别严重: 1、收受钱物1万元以上; 2、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1、辞退; 2、开除。

1、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职务风险金及收益; 3、没收企业风险金及奖金

 

严重: 1、收受钱物5000-1万元; 2、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1、免职; 2、辞退;

1 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职务风险金及收益各50-80% 3、没收企业风险金及奖金各50-80%

 

较严重: 1、收受钱物5000元以下; 2、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或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

1、降职; 2、停职;

1 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职务风险金及收益各30-50% 3、没收企业风险金及奖金各30-50%

 

3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占用公司钱物或在公司虚假报销等。

特别严重: 1、收受钱物1万元以上; 2、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1、辞退; 2、开除。

1、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职务风险金及收益; 3、没收企业风险金及奖金

 

严重: 1、收受钱物5000-1万元; 2、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1、免职; 2、辞退;

1 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职务风险金及收益各50-80% 3、没收企业风险金及奖金各50-80%

 

较严重: 1、收受钱物5000元以下; 2、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或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

1、降职; 2、停职;

1 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职务风险金及收益各30-50% 3、没收企业风险金及奖金各30-50%

 

4

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不上交到所在公司行政人事部门的。

特别严重: 1、收受钱物1万元以上; 2、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1、辞退; 2、开除。

1、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职务风险金及收益; 3、没收企业风险金及奖金

 

严重: 1、收受钱物5000-1万元; 2、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1、免职; 2、辞退;

1 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职务风险金及收益各50-80% 3、没收企业风险金及奖金各50-80%

 

较严重: 1、收受钱物5000元以下; 2、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或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

1、降职; 2、停职;

1 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职务风险金及收益各30-50% 3、没收企业风险金及奖金各30-50%

 

5

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为本人及配偶、子女、亲友谋取利益。

特别严重: 1、收受钱物1万元以上; 2、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1、辞退; 2、开除。

1、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职务风险金及收益; 3、没收企业风险金及奖金

 

严重: 1、收受钱物5000-1万元; 2、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1、免职; 2、辞退;

1 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职务风险金及收益各50-80% 3、没收企业风险金及奖金各50-80%

 

较严重: 1、收受钱物5000元以下; 2、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或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

1、降职; 2、停职;

1 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职务风险金及收益各30-50% 3、没收企业风险金及奖金各30-50%

 

2、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序号

违反事由

性质认定

处理标准

备注

行政处分

经济处理

1

利用婚、丧、嫁、娶及乔迁等机会,接受客户、业务单位及下属员工的钱物的。

特别严重: 接受钱物2000元以上。

1、降职; 2、免职。

1、超出500元以上的退还; 2、扣奖金2000元; 3、降工资1—2档。

 

严重: 接受钱物1000-2000元。

1、严重警告; 2、降职;

1、超出500元以上的退还; 2、扣奖金1000元; 3、降工资1档。

 

较严重: 接受钱物500-1000元。

1、警告; 2、严重警告;

1、超出500元以上的退还; 2、扣奖金500元;

 

3、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四、五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序号

违反事由

性质认定

处理标准

备注

行政处分

经济处理

1

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与集团有业务或竞争关系的企业投资。

特别严重: 20万元以上。

1、降职; 2、停职。

1、扣奖金5000元; 2、收益全部归集团所有。

 

严重: 10-20万元以下。

1、严重警告; 2、降职;

1、扣奖金2000元; 2、收益全部归集团所有。

 

较严重: 10万元以下。

1、警告; 2、严重警告;

1、扣奖金1000元; 2、收益全部归集团所有。

 

2

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经营与集团有业务或竞争关系的实体。

特别严重: 20万元以上。

1、降职; 2、停职。

1、扣奖金5000元; 2、收益全部归集团所有。

 

严重: 10-20万元以下。

1、严重警告; 2、降职;

1、扣奖金2000元; 2、收益全部归集团所有。

 

较严重: 10万元以下。

1、警告; 2、严重警告;

1、扣奖金1000元; 2、收益全部归集团所有。

 

4、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六、八、十六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序号

违反事由

性质认定

处理标准

备注

行政处分

经济处理

1

直系亲属与集团发生业务、经营关系的。

特别严重: 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1、降职; 2、免职。

1、扣奖金2000元; 2、没收违规所得; 3、降工资2-3档。

 

严重: 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的。

1、停职; 2、降职;

1、扣奖金1000元; 2、没收违规所得; 3、降工资1-2档。

 

较严重: 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

1、警告; 2、严重警告;

1、扣奖金500元; 2、没收违规所得; 3、降工资1档。

 

2

泄露公司财务数据、技术资料、合同资料、信息资源、招投标情况等商业秘密的。

特别严重: 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1、降职; 2、免职。

1、扣奖金2000元; 2、没收违规所得; 3、降工资2-3档。

 

严重: 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的。

1、停职; 2、降职;

1、扣奖金1000元; 2、没收违规所得; 3、降工资1-2档。

 

较严重: 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

1、警告; 2、严重警告;

1、扣奖金500元; 2、没收违规所得; 3、降工资1档。

 

3

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还拉关系包揽业务的。

特别严重: 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1、降职; 2、免职。

1、扣奖金2000元; 2、没收违规所得; 3、降工资2-3档。

 

严重: 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的。

1、停职; 2、降职;

1、扣奖金1000元; 2、没收违规所得; 3、降工资1-2档。

 

较严重: 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

1、警告; 2、严重警告;

1、扣奖金500元; 2、没收违规所得; 3、降工资1档。

 

5、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序号

违反事由

性质认定

处理标准

备注

行政处分

经济处理

1

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或收取报酬等费用的。

特别严重: 报酬在5万元以上。

1、降职; 2、免职。

1、超出500元以上的退还; 2、扣奖金2000元; 3、降工资1—2档。

 

严重: 报酬在4-5万元的。

1、停职; 2、降职;

1、超出500元以上的退还; 2、扣奖金1000元; 3、降工资1档。

 

较严重: 报酬在3万元以下的。

1、严重警告; 2、停职;

1、超出500元以上的退还; 2、扣奖金500元;

 

6、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十三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序号

违反事由

性质认定

处理标准

备注

行政处分

经济处理

1

擅自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特别严重

开除

1、没收职务风险金和收益; 2、没收企业风险经及奖金; 3、没收违规所得;

 

2

未经集团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者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的。

 

7、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一、十二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序号

违反事由

性质认定

处理标准

备注

行政处分

经济处理

1

未经同意接受客户或业务单位宴请。

特别严重: 当月接受3次以上。

1、停职; 2、免职。

1、扣奖金1000元; 2、降工资1—2档。

 

严重: 当月接受2次。

1、降职; 2、停职;

1、扣奖金500元; 2、降工资1档。

 

较严重: 当月接受1次。

1、警告; 2、严重警告;

1、扣奖金300元;

 

2

接受客户或业务单位邀请参加娱乐活动。

特别严重: 当月接受3次以上。

1、停职; 2、免职。

1、扣奖金1000元; 2、降工资1—2档。

 

严重: 当月接受2次。

1、降职; 2、停职;

1、扣奖金500元; 2、降工资1档。

 

较严重: 当月接受1次。

1、警告; 2、严重警告;

1、扣奖金300元;

 

8、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序号

违反事由

性质认定

处理标准

备注

行政处分

经济处理

1

因公出差,不按规定标准补贴的,擅自绕道游览,用公款支付营业性的歌厅、舞厅或夜总会等娱乐活动费用的。

特别严重: 1、绕道游览的; 2、补贴超出标准的; 3、公款支付金额在100元以上∕人次。

1、降职; 2、免职。

1、扣奖金2000元; 2、退回应自负而报销的费用。

 

严重: 1、绕道游览的; 2、补贴超出标准的; 3、公款支付金额在50-100元以上∕人次。

1、停职; 2、降职;

1、扣奖金1000元; 2、退回应自负而报销的费用。

 

较严重: 1、公款支付金额在50元∕人次。

1、严重警告; 2、停职;

1、扣奖金500元; 2、退回应自负而报销的费用。

 

9、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十七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理:

序号

违反事由

性质认定

处理标准

备注

行政处分

经济处理

1

物资设备未进行招标或网上采购。废旧物资未公开招标或拍卖处理。

特别严重: 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1、降职; 2、免职。

1、扣奖金2000元; 2、没收违规所得; 3、降工资2-3档。

 

严重: 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的。

1、停职; 2、降职;

1、扣奖金1000元; 2、没收违规所得; 3、降工资1-2档。

 

较严重: 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

1、警告; 2、严重警告;

1、扣奖金500元; 2、没收违规所得; 3、降工资1档。

 

10、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款的,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序号

违反事由

性质认定

处理标准

备注

行政处分

经济处理

1

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邪教等非法活动的。 上班炒股、玩游戏和登入不健康网站。

特别严重: 1、一次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2、上班时间参与赌博的; 3、影响大的。

1、暂停职务; 2、降职。

1、扣奖金1000元; 2、没收违规所得; 3、降工资1-2档。

 

严重: 1、一次赌资在200-500元以上的; 2、影响比较大的。

1、严重警告; 2、暂停职务;

1、扣奖金500元; 2、没收违规所得; 3、降工资1档。

 

特别严重: 1、一次赌资在200元以上的; 2、影响一般的。

1、警告; 2、严重警告;

1、扣奖金200元; 2、没收违规所得;

 

2

打击、报复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员工。 阻扰、干扰、破坏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特别严重

1、暂停职务; 2、降职。

1、扣奖金500元; 2、降工资1—2档。

 

严重

1、严重警告; 2、暂停职务;

1、扣奖金300元; 2、降工资1档。

 

较严重

1、警告; 2、严重警告;

1、扣奖金100元;

 

六、处理权限和程序

(一)权限

1、以下人员由集团纪检处查处,报集团审批:

1)集团所有高管人员、后备干部。

2)区域公司处室负责人。

3)子公司销售、供应、财务部门负责人。

4)集团部门人员。

5)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人员。

2、区域公司、子公司纪检室负责人查处所在公司其他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报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查处结果报集团纪检处备案。

(二)程序

投诉信息受理→向领导汇报同意→立案调查→写出调查处理报告→领导审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反馈当事人→报结处理→通知相关部门→通报处理意见→存档。

各部门、区域公司、子公司相关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等,应立即告知所在公司纪检室,纪检人员初步分析或向总经理汇报,按要求调查处理,做到不瞒报、虚报或谎报。

七、其他要求

1、各部门、区域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廉政建设工作。

2、各部门、区域公司、子公司要设立廉政监督员,广泛接受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3、区域公司、子公司要定期召开廉政建设座谈会,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及时处理员工的举报、投诉。

4、对任命或职务调整人员,各部门、区域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按管理权限进行廉政谈话,发现苗头问题,及时进行警告诫勉谈话。

5、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6、本规定由集团纪检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部门、区域公司、子公司要认真传达、深刻领会,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深入开展廉政建设,扎实做好廉政建设工作,为集团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26edb1acc7931b765ce1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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