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0-06-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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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
崔建远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 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xx-6-23 1.2002年2月22日,《人民法院报》曾刊载过拙作《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较之于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既有类似之处,也有不同之点。本文着重讨论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独特的问题。
2.合同解除系解除权行使的结果时,为形成权及其行使的问题;合同解除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时,也不是请求权行使的表现。按照我国法及其理论关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分工,这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管辖的领域,前者受制于除斥期间,后者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以及合同生效的规定。
合同解除本身虽不适用于诉讼时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效,但因解除而生的有关法律后果则同诉讼时效有密切关系,需要讨论。 3.物的返还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合同解除的效力如何,与法律采取何种学说密切相关。学说有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衷说、债务关系转换说等。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的学说。可以将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的规定解释为采纳了直接效果说。依据此说,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法制下,合同解除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时,所给付的有体物的返还请求权应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基本上属于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和效力。 此类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在我国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况下,不宜承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认物的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以免出现下述不妥当的局面:所有权人虽有所有权之名,却无所有权之实;占有人虽有所有权之实,却无所有权之名。在我国民法典或者物权法将来规定了取得时效的背景下,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模式,即区分登记所有权与不登记所有权,在不登记所有权场合,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在登记所有权场合,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不适用消灭时效。其理由主要为交易安全的需要,盖登记具有公信力,以登记为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依据,不以占有不动产的事实为准,所以,即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长时期不主张不动产占有的返还,不论占有不动产的人占有的时间多长,不动产所有权都不变化。这就排除了消灭时效适用的余地。
据此可知,在合同解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时,受领人基于合同受领不动产并且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由办理注销登记、给付人重新登记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制度解决,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在已经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受领人继续占有该不动产,给付人一直未重新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也未主张返还该不动产的占有场合,似乎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在受领人受领该不动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给付人继续享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在动产所有权等其他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即给付人未请求受领人返还给付物达到法定期间,法院便不再保护给付人。 此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起算。因为于此场合的
的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成立。在这点上,不同于合同无效情况下物的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因为后者是自判决生效时或者判决指定的时间起算。
至此,合同解除生效的时间成了重要的问题。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解除权人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情况下,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笔者认为,如果解除权确实已经产生,并具备行使的条件,那么,合同自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而受影响。这样,可以防止违约方故意提出异议阻碍合同的解除。在举证责任的配置上,应由解除权人举证其享有解除权并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诉讼时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因此,解除前进行的给付还有法律根据,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这样,就发生了如下问题: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对这一问题采取所有物返还显然不妥,因为给付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未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惟一的办法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解决,即受领人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解释为包含着不当得利返还。 即使合同解除有溯及力,但给付物已不复存在,或虽存在但返还给付物不符合效益原则等,或者债务的履行为提供劳务,
亦按不当得利返还处理 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没有理由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仍为合同解除生效时。这也是它不同于合同无效场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之处。
5.赔偿损失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后段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过于抽象,因合同法上的解除类型较多,何种解除在什么情况下存在损害赔偿,需要具体分析。其一,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无此约定时,则无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应为当事人约定的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期限届满的次日。其二,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目的而解除,一般无损害赔偿,但在因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可能存在着损害赔偿。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其三,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及其解释,在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因此而解除时,债务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请求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为违约责任成立的次日,而非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其四,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构成损害赔偿责任。该请求损害赔偿,并非另外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新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是因债务不履行所生的旧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合同解除失去存在。其消灭时效自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行使时,也就是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这个观点可资赞同。其五,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或者虽无此类约定但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存在着
损害赔偿。因约定而生的损害赔偿,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约定的支付赔偿金期限届满的次日,无此类约定时则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违约而生的损害赔偿,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违约责任成立亦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次日。合同与解除权对诉讼时效的制约
最后的杀手锏 ——再议合同解除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权对诉讼时效的制约
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而言,合同法第95条作了如下规定: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无法定也无约定的情况下,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经对方催告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权利将消灭。至于合理期限如何确定,可根据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但在相对方未进行催告或不打算催告的情况下,合理期限将无法起算。那么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否没有期限限制而持续性享有?相信很多朋友都会否认这样的观点,因为从法学传统理论中,我们学到了这么一个观点:权利不得滥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如果让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无限期的享有合同解除权,将带来诸多弊病,影响到交易安全,甚至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基石——“契约必须履行。笔者也曾经持此观点。 那么,我们既然认定上述情况下的解除权仍然需要有期限限制,但合同法并没有对此情形作出规定。我们试着从其他方面来论证此观点的正确性: 首先让我们想到的是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是2年,那么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将丧失胜诉权,无法得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力的保障。那么对于合同解除权而言,是否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及合同解除权的权利性质作个初步介绍: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我国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法律当中:1《民法通则》7章;2民通意见165-177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们国家1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的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这是没有争议的,与此相对应的是取得时效这两者的区别本文不进行阐述。 民事权利从行使方式上分,可以分为请求权、支配权及形成权,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能适用于支配权和形成权。这一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没有太大争议。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请求保护民事权
当然是指请求权;从司法解释一条也可以看出,仅能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二、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从行使方式上分,合同解除权应当属于形成权而不属于请求权和支配权。形成权又称单方法律行为,即一方当事人仅凭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达到某种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从以上论述,我们得出如下结论:1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和形成权,而合同的解除权恰恰属于形成权,因此合同解除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我们试图通过诉讼时效来限制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想法
无法得到理论支持。 除诉讼时效之外,还有其他的办法来限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吗?到目前为止,笔者没有想到其他的办法。难道是立法者忽略了这一情形?1999年的《合同法》从体系和条文上都吸收了大量国际立法经验和理论观点,颁布之后也得到了国内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高度评价,从总体上说是很成功的立法。截止目前,已出台了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如果说是当时的遗漏,为什么在司法解释当中还没有加以弥补?似乎这变成了一个迷团,笔者也百思不得其解。但处理了一个案件后,对这一迷团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让我们先来看案例: 乙于xx年购买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乙于xx731日支付全部房款,1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甲公司
xx731日之前交房,逾期交房达90天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定后,乙如期交款,但甲公司未能如期交房,因乙交款后就到外地打工,一直未回,也未过问交房之事。201612月,乙回到当地,要求甲交房,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交房。 乙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甲公司履行交房义务,应当属于请求权,那么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xx81日起算,2016年的82日就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乙是在2016年的12月提出交房要求。 乙因丧失诉讼时效,其交房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于是乙以甲公司延期交房达90天以上而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乙已经超过了要求解除合同的期限,合同不得解除。 如果从双方约定和司法解释上看,乙确实已经超过了解除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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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方所签定的这份买卖合同,现在既无法履行,又无法解除。甲的交房义务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得强制其履行,于是甲打算将该房屋卖给丙。乙得知这一消息后,称:超过诉讼时效仅仅丧失的是胜诉权,甲同样承担着交房的义务,况且双方合同未解除,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甲方将房屋卖给第三方,符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属于房二卖要求甲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严格来说,乙的观点并没有错,于是甲暂时放弃了将房屋卖给丙的想法。甚至甲永远不得卖出该房屋,因为合同一天未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没有终止,即便超过诉讼时效,仅仅是丧失胜诉权,而权利本身还是自然存在的。
于是,这个案件进入了一个不可思议的状态:1、合同得不到履行;2、合同也不得解除 3、房屋难以交易。 一状态很显然与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等原则是相违背的,造成了资源的1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浪费。造成这一状态的原因有以下三个: 1、诉讼时效的规定; 2、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3、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关于一房二卖的规定。 以上3个原因中,诉讼时效是基本的法律制度,不容更改;房二卖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开发商的责任感,杜绝
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混乱现象。 而第2个原因,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才是造成案件进入尴尬境地的罪魁祸首。试想,如果不存在这一规定,乙完全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各自返还房屋和款项,乙可另购房屋,甲可另售房屋,各得其所。
通过以上案件的介绍,我们似乎需要从新审视本文所提出的问题,即:在相对方未进行催告或不打算催告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否没有期限限制而持续性享有? 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这个问题算不算一个问题?合同法未就此作出规定是有意还是疏忽?1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规定合同解除的期限有无必要?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商品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行使期限是雪中送炭还是画蛇添足?
就此问题,理解如下:
1合同法的立法者未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并不是疏忽,而是在权衡利弊之后,为了防止诉讼时效的滥用而给诉讼时效加的一个紧箍咒
2商品房司法解释就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实属画蛇添足,导致了上述类似案件进入非常尴尬的状态,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交易和经济发展。
3、如仅就合同法的规定而言,当一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时,对方当事人可将解除合同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以求恢复到合同签定前的状态,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均衡。 也许,这就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的最后的杀手 〈全文完〉诉讼时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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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
的规定
xx8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
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情形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
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 本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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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
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
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
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
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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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
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 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撤销合同请求权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
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1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 销之日起计算。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请求权时效中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一方提出要求时效中断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
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
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
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款第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2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 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 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
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同等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 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申请仲裁;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2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向其他主体请求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
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 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2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 计算。
特殊情形诉讼时效中断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
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

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2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 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
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2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观情形。
保证人诉讼时效抗辩权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 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
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溯及力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 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
2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解读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
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31日予以公布。
这个司法解释共24条,分别从诉讼时效总则、起算、中断、中止、效力、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它全面梳理了现有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进行科学的修正、整
合和完善。这个司法解释自xx91日起施行。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这个民商法2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中基本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唤醒利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世界各国多在民法典中对其进行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中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简单规定,之后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虽进行了补充规 定,但仍然不够系统、完善。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诉讼时效问题呈现多样化、疑难化趋势。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说,加强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研究,及时出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 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所进行的解释。最高法院于xx2月正式启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起草工作,通过归纳、总结,对于与审判实务密切相关的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2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进行裁判、应否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以及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 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
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当事人未提
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2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起草者注重坚持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利益衡量,为避免不当扩大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对诉讼时效
障碍事由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扩张解释。
附:名词解释: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

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3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 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
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
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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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 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
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律师解读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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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律师解读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要点提示】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致其请示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依自己意志予以排除,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予以加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予以抛弃。
1、诉讼时效的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算。此为原则性规定,有一些特殊情况。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算,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标的为不作为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日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3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 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要成立诉讼中止的两个条件:一是有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全的障碍;二是此障碍发生在2年的普通时效期间或1年的特别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起诉、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若干规定》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3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等。其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请求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再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相关案例】
兄长大成故世后,弟弟小成凭着炒股的两份转账凭条向其儿子成某索取贷
万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大成的股票均委托了小成进行操作,而资金的流转均由小成负责管理,因此并不排除资金的流转还存在其他关系。219日,法院作出了驳回小成要3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求成某归还贷款的诉请的一审判决。 小成与大成是兄弟。早在2000717日,兄弟俩就签订了《证券交易授权委托书》明确由小成代理大成办理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及资金账户的资金存取。2001315日,由小成签名后,在大成资金帐户内存入1500元,存款凭条上注明内部转存20011224日,由小成签名后,在大成的资金账户内又存入6万元,资金凭条上注明内部转账存xx19日,大成的儿子成某将父亲名下的股票万多股出售,领取了现金万余元。而大
成已于xx86日病故。
小成认为,存入大成资金帐户的61500元是自己出借的,且大成死后,儿子继承了遗产,却未能归还,因此诉请成某归还借款61500元,并支付律师费和利息损失。
成某却认为,叔叔所陈述的均不是事实,其从未听父亲说起借款的情况,小成自大成死亡后至起诉从未主张过权3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利,因此他的主张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小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因为资金的转入有多种原因,所产生的结果也是不同的,且小成陈述大成的账户也由其操作的,而事实上双方之间并没有书面的借贷协议,因此不同意诉讼请求。
根据小成的申请,法院传唤了有关证人到庭作证,但对于证人的陈述,小成表示无异议;成某却表示不认可,并且认为证人是在聚会时听来的,并不是在现场。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成虽提供了两份转帐凭条,以证明将资金借给了大成,但由于大成的股票均委托小成进行操作,而资金的流转均由小成负责管理,因此并不排除资金的流转还存在其他关系。虽证人认为兄弟间存在借贷关系,但证人在陈述时明确表示没有亲临现场,而是事后听说的,因此证人的证言不足采信。借款必须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但小成提供的3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证据无法证明大成有借款的意愿,因此小成以借贷关系来要求成某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支持。至于成某提到的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大成的股票属于遗产,而该遗产被处分的时间为xx1月,因此如果兄弟间存在资金上的问题,则小成完全可以在处分大成遗产时提出,因此小成提起主张的时效并未超过法律上的规定,故对于大成关于时效的辩称,不予采信。 【风险提示】
诉讼时效直接关系到企业权利的主张,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一旦超过时效期限,将导致请求权丧失。因此,律师针对此情况,对诉讼时效作了以下总结: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分为两类: 1、普通时效,其可分为3类:①一般诉讼时效2年。②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3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1年。③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2、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四年;还有短于两年的,如《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90日。
对此,当事人应该做到:一是依法运用诉讼时效中止制度;二是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中断的事由是权利人积极请求;义务人的同意履行义务;3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提起诉讼或仲裁;提出调解等。最后的杀手锏——再议合同解除权对诉讼时效的制约
最后的杀手锏
——再议合同解除权对诉讼时效的制约
邱胜奎
2016年元月,笔者曾就合同解除权的相关问题撰写了题为《合同解除权的困惑》的文章,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而言,合同法第95条作了如下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无法定也无约定的情况下,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经对方催告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4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权,否则权利将消灭。至于合理期限如何确定,可根据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但在相对方未进行催告或不打算催告的情况下,合理期限将无法起算。那么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否没有期限限制而持续性享有?相信很多朋友都会否认这样的观点,因为从法学传统理论中,我们学到了这么一个观点:权利不得滥用,如果让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无限期的享有合同解除权,将带来诸多弊病,影响到交易安全,甚至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基石——“契约必须履行。笔者也曾经持此观点。 那么,我们既然认定上述情况下的解除权仍然需要有期限限制,但合同法并没有对此情形作出规定。我们试着从其他方面来论证此观点的正确性:
首先让我们想到的是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是2年,那么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将丧失胜诉权,无法得到人民法院强4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制执行力的保障。那么对于合同解除权而言,是否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及合同解除权的权利性质作个初步介绍: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我国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法律当中:1《民法通则》7章;2民通意见165-177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们国家的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这是没有争议的,与此相对应的是取得时效。这两者的区别本文不进行阐述。
民事权利从行使方式上分,可以分为请求权、支配权及形成权,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能适用于支配权和形成权。这一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没有太大
争议。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请求保护民4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事权利,当然是指请求权;从司法解第一条也可以看出,仅能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二、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从行使方式上分,合同解除权应当属于形成权而不属于请求权和支配权。形成权又称单方法律行为,即一方当事人仅凭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达到某种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从以上论述,我们得出如下结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和形成权,而合同的解除权恰恰属于形成权,因此合同解除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我们试图通过诉讼时效来限制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想法无法得到理论支持。 除诉讼时效之外,还有其他的办法来限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吗?到目前为止,笔者没有想到其他的办法。难道是立法者忽略了这一情形?1999的《合同法》,从体系和条文上都吸收了4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大量国际立法经验和理论观点,颁布之后也得到了国内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高度评价,从总体上说是很成功的立法。截止目前,已出台了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如果说是当时的遗漏,为什么在司法解释当中还没有加以弥补?似乎这变成了一个迷团,笔者也百思不得其解。但处理了一个案件后,对这一迷团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让我们先来看案例: 乙于xx年购买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乙于xx731日支付全部房款,甲公司于xx731日之前交房,逾期交房达90天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定后,乙如期交款,但甲公司未能如期交房,因乙交款后就到外地打工,一直未回,也未过问交房之事。201612月,乙回到当地,要求甲交房,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交房。
乙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甲公司履行交房义务,应当属于请求权,那么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xx814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起算,2016年的82日就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乙是在2016年的12提出交房要求。
乙因丧失诉讼时效,其交房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于是乙以甲公司延期交房达90天以上而要求解除合同。公司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乙已经超过了要求解除合同的期限,合同不得解除。
如果从双方约定和司法解释上看,乙确实已经超过了解除合同的期限。 方所签定的这份买卖合同,现在既无法履行,又无法解除。
甲的交房义务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得强制其履行,于是甲打算将该房屋卖给丙。乙得知这一消息后,称:超过诉讼时效仅仅丧失的是胜诉权,甲同样承担着交房的义务,况且双方合同未解除,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甲方将房屋卖给第三方,符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845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条的规定,属于一房二卖,要求甲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严格来说,乙的观点并没有错,于是甲暂时放弃了将房屋卖给丙的想法。甚至甲永远不得卖出该房屋,因为合同一天未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没有终止,即便超过诉讼时效,仅仅是丧失胜诉权,而权利本身还是自然存在的。 于是,这个案件进入了一个不可思议的状态:1、合同得不到履行;2、合同也不得解除;3、房屋难以交易。 这一状态很显然与鼓励交易”“展市场经济等原则是相违背的,造成了资源的浪费。造成这一状态的原因有以下三个:
1、诉讼时效的规定;
2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3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关于一房二卖的规定。
以上3个原因中,诉讼时效是基本的法律制度,不容更改;一房二卖46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规定有利于加强开发商的责任感,杜绝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混乱现象。 而第2个原因,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才是造成案件进入尴尬境地的罪魁祸首。试想,如果不存在这一规定,乙完全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各自返还房屋和款项,乙可另购房屋,甲可另售房屋,各得其所。
通过以上案件的介绍,我们似乎需要从新审视本文所提出的问题,即:在相对方未进行催告或不打算催告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否没有期限限制而持续性享有?
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这个问题算不算一个问题?合同法未就此作出规定是有意还是疏忽?规定合同解除的期限有无必要?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商品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行使期限是雪中送炭还是画蛇添足?
就此问题,笔者的理解如下:
1合同法的立法者未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并不是疏忽,而是在权衡47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利弊之后,为了防止诉讼时效的滥用而给诉讼时效加的一个紧箍咒
2商品房司法解释就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实属画蛇添足,导致了上述类似案件进入非常尴尬的状态,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交易和经济发展。
3、如仅就合同法的规定而言,当一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时,对方当事人可将解除合同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以求恢复到合同签定前的状态,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均衡。
也许,这就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的最后的杀手锏 〈全文完〉
申明:本文仅是笔者就日常工作所遇法律问题在论证过程中的随笔,存在疑问后临时总结,不作为正式、严谨的论文;笔者在写作前并未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律调研,写作后也未进行修改、删减,错误再所难免,欢迎随时指正。
48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HAND-CET:1383419 QQ6451一二八二1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精解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解读
第一条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仅适用债权请求权。但下列债权请求权除外:
1、存款本息;2、债券本息;3、缴付出资;4、其他
第二条 时效期间可否约定变更 不可。
第三条 法院可否主动援用诉讼时
不可。
第四条 二审、再审是否可以主张诉讼时效
不可。例外:二审根据新证据可以主张。
第五条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效期间起算时间 最后一期履行期满之日。 第六条 履行期限不明时效期间起算。
49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1、依法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确定的期限届满日起算;
2、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
第一次主张就明确拒绝的——拒绝之日;
其他——宽限期满之日。 第七条 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
1请求撤销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应该适用一年除斥期间; 2、合同撤销后请求返还、赔偿损失的时效起算 撤销之日。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时效起算: 知或应知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
第九条 无因管理时效起算: 1、管理人索赔
管理行为结束且知本人之日。 2、本人索赔
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
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
1、直接送达权利文书;
5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2726d0c541252d380eb6294dd88d0d232d43c53.html

《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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