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委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的案件完成司法确认
文图/曹玉乾 赵萌
【摘 要】2015年12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北京市首例委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的原告宁波圣莱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视友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裁定书。原告宁波圣莱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视友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签订某影片《版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独家转让该影片完全版权,并须于2015年12月10日前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由原告公司负责于2015年12月20日在全国范围公映该片,但被告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返还版权转让费3000万元,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在收到上述起诉材料后,朝阳法院立案庭经审查认为。
【期刊名称】法庭内外
【年(卷),期】2016(000)002
【总页数】1
【关键词】影视传媒;著作权转让;版权转让协议;朝阳区法院;人民调解;立案庭;调解方式;调解协议书;调解程序;法院委托
2015年12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北京市首例委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的原告宁波圣莱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视友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裁定书。
原告宁波圣莱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视友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签订某影片《版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独家转让该影片完全版权,并须于2015年12月10日前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由原告公司负责于2015年12 月20日在全国范围公映该片,但被告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返还版权转让费3000万元,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在收到上述起诉材料后,朝阳法院立案庭经审查认为,该纠纷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约定明确、双方矛盾尚未激化,适宜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化解。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朝阳法院立案庭于2015年12月28日委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进行调解。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便捷、高效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公司于12月29日达成(2015)京促调诉字第30001号《立案阶段委托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朝阳法院于12月30日依法对该人民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并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这是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成立以来,北京法院系统委托其调解的首例纠纷,从该案进入调解程序到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仅用时三天,一起标的额达4000万元的纠纷便得到顺利化解,得到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28049ee53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3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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