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家族信托现状对比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前景研究

发布时间:2018-10-26 06:10: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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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家族信托现状对比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前景研究

作者:徐珊珊

来源:《商情》2018年第07

        [摘要]现代信托业经过漫长的纵深发展,已然在资产管理、理财投资等方面具备了突出的优势,成为现代金融行业中不可或缺的支柱行业,然而随着私人财富的急剧增长,国内专业化投资理财的需求不断增加,财富的保值和传承成为了财富积累者亟待解决的难题。

        [关键词]家族信托 金融需求 私人投资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世界范围内信托业务蓬勃发展似乎成了必然,各国在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信托业务与信托制度。中国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私人财富的积累。面对国内高净值人群持续增长,大量的企业家和成功人士将面临财富和企业的传承问题。于是在这种现实问题的基础上,以财富的保障和传承为目的的家族信托应运而生。

        一、家族信托产生的原因

        鉴于家族信托在西方多税种且高税金国家的运用及取得的成效,也出于对中国未来遗产税法律出台的担忧,其节税避税的功能必然引起民众的追捧。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征收遗产税,但未来开征遗产税的预期及财产传承的困境,使我们不得不借鉴英美家族信托节税避税等多元化功能的经验,形成中国本土化的家族信托发展模式。

        家族信托是实现财产安全隔离和家族企业传承的不二选择。随着国内老一辈企业家步入花甲之年,代际传承成为家族企业面临的重大考验。倘若继承者们无法肩负起继承并发展家族企业的重任,而创业者们又不甘辛苦积累的家业逐渐没落抑或是被子孙后代挥霍殆尽,因此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控制企业,不仅保证了家族成员对公司的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的稳定,起到紧锁企业股权的作用,而且还能引入对企业发展有巨大帮助的外部经理人管理企业事务,达到家族企业财富管理和传承的目的,同时还能从中规避企业破产导致财富损失的风险,实现家族基业常青。即使现实中很多高净值企业家的个人资产和企业资产并不能清楚区分,但由于信托资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隔离,因此即使委托人破产需偿债,都可以保证信托财产不被动用,也不会影响其存在。

        二、国内外家族信托运作模式对比

        家族信托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出现了大量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大商业银行和私人银行等,其业务主要是实现财富管理和传承以及财产隔离,较少参与家族事务。而后资本市场急速扩张,家庭财务事务的复杂性则促使了以金融专家、法律专家和会计专家联合的团体一家族办公室。其模式是由一个团队服务于一个或多个家族,按照家族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在金融服务上专门研究管理和保护其家族的财富、广泛的商业利益、进行税务筹划、提供监管、咨询和建议,以及提供其他非金融的服务。例如非大学教育、辅导、指导、培训、生活方式和海外教育咨询、冲突管理乃至确保家族文化传承。

        与国外不同,中国开展信托业务的主体除少量专业信托公司外,大部分是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且不存在社会团体的形式。由于国内外监管环境不同,因而对于客户境内外资产只能采取独立的信托计划来实现:以中资银行和国内的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合作对境内资产设立家族信托;以中资银行与银行境外的子公司合作来对客户在境外的资产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式家族信托只起到了一种融资借贷的功能,是以客户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来获取收益。但随着家族信托业务的突破,逐步将为富裕家庭提供传承方案、税务规划及法律顾问等方面也纳入了服务范围。

        三、中国式家族信托未来发展的瓶颈

        (一)家族信托理念相对淡薄

        富人阶层随着社会进步在不断扩大,也正是他们对财富管理的需求才促使家族信托产生,但是富人仅仅是整个中国社会的一个群体,对于除富人以外的平民百姓乃至穷苦人士来说,他们并不会在意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方面有着怎样惊人的效果甚至完全不知道家族信托是一种怎样的存在,而现阶段中国式家族信托将他们剔除在业务目标群体之外,使得家族信托的受众面减小。此外部分企业家受传统储蓄理财手段的影响,家族信托观念和意识不强。另外,信托公司归根结底以营利为目的,就现在信托业受中国制度限制的状况下,开展家族信托业务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且盈利模式尚不明确需要承担较大风险,相比传统的营利性信托,家族信托对信托公司的诱惑力显然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

        (二)信托登记及公示制度与财富人群隐私权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也就是说,只要在内地设立家族信托,家族财富中的现金资产无需登记;而非现金资产则需办理信托登记。不仅如此,我国还将公示作为信托生效的法律要件。这样一来,对于极度重视财产隐私的财富人群来说,显然是难以接受的。所以部分富人为了维护财产隐私权会放弃国内公司,而转去国外设立信托,这无疑对中国家族信托业务未来的发展产生了阻力。

        (三)信托相关法律的空白及制度的不完善

        信托制度尚不完善。国内由于信托财产形态受限且交付不动产信托时无法非交易过户,因而其存在二次征税的弊端。比如将房地产作为信托资产的征税,一次发生在信托交付时,相当于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售了房产,这个转移过程中需要纳税,另一次则发生在委托人按照约定把房产交付受益人的时候。两次课税使客户承担高额税金,在无形中增加了开展家族信托的成本。

        目前信用危机是整个中国所面临的社会化问题。由于信用是信托形成的基础,因此在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之前,自然人之间信用制度的缺失无疑也会制约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

        (四)金融机构资质受考验及信托行业人才缺乏

        尽管许多金融机构已看到家族信托这片蓝海,但是否具有开展这项业务相应的资质和人力资源则成为他们担忧的主要问题。目前内地的家族信托需求刚刚兴起,信托公司财富管理的业务还不成熟,能熟练运作这项业务的信托公司也寥寥无几。在信托业务上,内地信托公司主要是做集合信托,而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的差异以及信托公司团队储备人才的业务适用范围的不一致,也为家族信托业务的执行带来了难度。而对于操作资产规模庞大的家族信托,这些公司在财富管理的水平及人才储备上是远远不够的,一旦信托设计得有缺陷,或专业人士不尽责,信托资产就有可能变成死钱甚至遭受损失。因此国内金融机构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能力以及从业人员的水平等问题,也成为了高净值人群质疑的焦点。

        四、完善中国式家族信托的建议

        就处于发展初期的家族信托本身来说,许多高净值人群对信托业务的市场推广及品牌等方面敏感度较高,但对于信托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技术细节等方面敏感度较低。家族信托产品的设计与运用对于整个家族和家族企业而言都是一个重大决策,如果当时的设计存在漏洞,再调整的成本就会很高。因此在选择高端理财机构时不能忽视产品,而一个合适的全面的家族信托计划,离不开企业家、高净值人士和金融机构一起探索与合作,私人银行或信托公司更要对客户进行系统的调查,了解其核心价值。制定一个长期、健全的规划,需要考虑到每个家庭成员所有的利益诉求,这个规划不应该局限于投资策略,还需要包括投资的税务结构,以及教育下一代继承家庭财富的方法,甚至是让家族成员之间保持良好沟通的经验,这也是未来理财的方向。

        而针对金融机构,要学习国外立足于扩大家族信托业务的范围、开发适用不同人群的信托种类、不断创新经营手段来实现将信托短期收入转化为长期投资的转变,并结合当前现状通过开展理念宣导、业务培训、案例讨论等活动来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客户的整体能力,打造从业人员过硬的专业素质,因为只有良好的服务质量以及较高的专业素养才是赢得客户的根本。此外,不论是私人银行,还是信托机构以及从业者,一定要具有稳定性和职业操守,也只有经过长期稳定工作经验的沉淀后才能形成自身固有的服务理念,积累相关的专业技能。在这一方面,国外的信托从业者远比中国做得好。

        对于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税制和法制的缺陷,可以将非交易性过户登记的非现金资产权属登记至金融机构管理的信托名下,并通过合约方式签署保密协议,既能满足富豪们对财产隐私权的保护,也能实现信托内资产的独立和风险隔离。而对于以股权、不动产等设立家族信托的非交易性资产转移,应该单独出台相对应的税收制度,而不是采用交易性财产转移的税收政策。至于法制空白,我们应该加快完善与金融机构经营信托相关以及涉及信托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相关配套法规,还可以借鉴同为大陆法系国一日本的法制经验,将一些成熟的信托品种加以规范,从而制订相应的信托特别法,让信托业也做到有法可依。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3949f98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1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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