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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规定
1.当年首次入职的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如何计算减除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2071日起施行。
2.对“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71日起施行。
3.纳税人小赵2020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减除费用为多少? 答:可以扣除的减除费用为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9个月×5000/


4.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第六条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2071日起施行。
5. 20207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规定, 20207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3baf044b3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a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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