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诉河南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23-02-16 22:16: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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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郑民二终字第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女,汉族,1956年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16号院。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女,汉族,1947年4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河路16号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工程学院,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中山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代某与被上诉人河南工程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代某于2008年1月10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工程学院补发2003年1月至起诉之日(2008年1月10日的病假工资29294元。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中民一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河南工程学院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61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代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代某于1980年调入河南工程学院(原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工作。1997年,代某以身体有病为由向学校提出病休申请,1997年6月经批准办理了劳保手续,开始病休,学校每月向代某支付劳保工资。2002年底,河南工程学院通知代某上班,但是代某未到单位报到。2003年1月,河南工程学院停发了代某的劳保工资。2005年8月,河南省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文件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工作。原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将代某以从事个体经营为名,上报省教育厅,经相关部门批准,将代某清理。2007年,代某以身体基本康复为由,要求河南工程学院恢复安排工作岗位,并发放相关的福利待遇,遭到河南工程学院拒绝。2007年7月以要求河南工程学院给其恢复或安排工作岗位,发放相关的福利待遇为诉讼请求,向该院提出诉讼,该院经审理,以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作出(2007中民一初字第2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代某的起诉。2008年1月3日,代某到河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8年1月8日,河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代某反映的问题已超过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由,作出豫劳仲不字(2008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代某不服,于2008年1月10日向该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04年代某病休期间,担任北京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每月工资由该公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