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20-11-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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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 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 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 第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 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 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 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 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 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
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 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光伏电池板、逆变 器等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动力设备(及其管道)、通讯设备等固 定资产。
(三) 计算机网络、电脑类:包括系统网络及设备、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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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设备、数码产品、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 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视频音像设备、复印机、
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200元、
低于3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 单位购置和
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五) 生活设施类:包括公务用车、辅助车辆、电视机、空
器、办公家具、福利设施、医疗器械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 制订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目录,按照
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对公司全 部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
(二)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
点一次,保证卡、账、物相符。
(三) 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四) 督促固定资产直接责任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协 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各子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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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置专职设备管理 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二) 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 出现变化时及时调整明细账。
(三) 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 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组织 编制设备修维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四) 根据资产管理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 到帐、物相符。
第八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及各子公司财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固定资产会计账簿,统管固定资产总账核算与明 细核算,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每一项固定资产定制固定资产 卡片。
(二) 办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及时、准确的进行会计 核算。 (三) 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管理,每月按时计提固定资 产折旧,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四)参与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报废全过程的监督,会 同资产管理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按规定办理盘盈、盘亏、
报废审批手续,审核编制固定资产修理、报废计划。
第三章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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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购置固定 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财务部会 签后报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由相关部门签订合同负责购置。
第十条 购设备进厂后,由购买单位开箱检查、验收,设备 安装完毕后将购置申请、 合同、发票、入库单据及时报财务入账, 并报直接负责部门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一条子公司可根据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建造固定资产。 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后,财务部门根据竣工决 算书转增固定资产。
第四章使用及保管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部门对固定 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子公司综合部,按照每 一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明细账至少一式三份,
其中财务部门保存正本一份,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各保存副 本一份,每月度需核对一致。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明细账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 产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数量,预计使用年限、使用 部门、存置处所、资产入账价值及其变动情况等(详见附表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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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公司预算。后续支出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维护、修理 或更新改造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 直接负责部门及资产管理部,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做相应变动记载; 固定资产实物形态发生变动时,直接负责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 及资产管理部,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做相应变动记载。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应制订固定资产操作(使用)规程,并 按规程操作(使用)固定资产,定期维护和保养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维修:
(一) 固定资产的维修分为中小修理和大修理。大修理是指
房屋建筑物的翻修、改建、改造,机器设备全面拆卸更换主要部 件。此外均为中小修理。
(二) 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计划,由资
产管理部和财务部会审后,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三) 固定资产的大修应由使用部门编制大修计划及预算,
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大修计划由财务部门列入公司年度财务
预算草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审批后执行。计划外的大修需审批 至董事长。
第五章清查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资产管理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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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盘点,每年 年末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重大资产损益,或有其他重要 问题的,按程序报送决策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 部分的临时清查:
(一) 专职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二) 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三) 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四) 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资产 管理部、财务部门、直接负责部门、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和实物 保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派的人员担 任。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以前,财务部门必须检查 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 应当及时入账,做到清查前的账目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在清查以前,应当将所 经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整理,对尚未点验入库和应当调拨出库的固 定资产,尽可能做好入库和出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漏点等差 错。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点清实物,包括查明固 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
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
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等。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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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 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形成书面文件,并提出处理意 见。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根据清查结果与固定资产会计账进 行核对。如发现盘存数与账存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及时查明原 因,必要时进行复查或由经管财产的人员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短缺和溢余,经查明核实 以后,经资产清查小组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 审查核实后的清查结果和审批意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账 务的调整,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一致。
第六章处置 第一节 转让
第二十七条 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 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 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负责人及经 办人签字,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同意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 续,并通知相关的会计进行账、卡交接。
第二十九条 公司闲置固定资产可以对外转让。转让固定资 产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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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固定资产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拍卖、协议等转让方式。
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 估价。 通过拍卖方式转让固定资产的,应广泛征集受让方,以有利 价格拍卖转让。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转让后,所属单位应及时取得有关凭 证,收回资金。
第二节报废
第三十二条 理: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耗能高,且不能改 造利用的。
(二) 达到规定折旧年限并提足折旧。
(三) 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四) 老化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五) 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造成主体设备毁 损,无法修复。
(六) 国家规定强制更新淘汰。 (七) 由于技术进步失去使用价值。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并经财务部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向公司股
东及省国资委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申请报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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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报废申请。
第三十四条 因事故报废的固定资产,办理报废手续时应出 具事故处理报告。参加保险的固定资产报废应在完成保险赔偿手 续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直接负 责部门应及时建立报废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节其他处置
第三十六条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 按照公司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按 照公司捐赠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部按照职责对所属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 用和处置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对违规保管、使用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以及未 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等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在 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假公济私和严重失 职的,按照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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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另行颁布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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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46bdec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b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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