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01号政策解读大全:全面、详尽、权威
9月2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号称史上最给力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出台。XXX特别整理了这一政策的相关解读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政策要点内容鲜明、亮点纷呈
要点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
要点二:宽严结合,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要符合七大条件。
要点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纳税期限由6个月延长到12个月。
要点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政策可二选一。
要点五:细节内容详尽,便于政策操作。
要点六:明确了配套管理措施,确保政策落地。
要点七:政策针对性强,减税效果明显。
要点八:相关政策回顾详细,便于纳税人清晰区分。
要点一: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
政策施行范围: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股权激励对象:本公司员工。
非上市公司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
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2.具体内容: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税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
适用税目及税率: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
3.股权取得成本的确定: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零。
要点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要符合的条件
条件1:仅限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4a9446c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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