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 非法集资 P2B三者界定

发布时间:2020-04-25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非法集资、P2P与众筹的界定
一、概念
1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2P2P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P2P“Peer-to-Peer”的简写,个人对个人的意思,P2P借贷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P2P公司在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
3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创业者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就在于小额和大量。融资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 二、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投资人参与度不同
众筹是“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将产品和更多的人连接,众筹强调的是一种参与感,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参与众筹的人和项目、发起人之间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集资则是筹资人通过资金的聚集去做一个实业项目或进行资本的营运,
主要分为借贷或股权投资两种模式,在借贷中出借人追求的是资金的回报,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管理。 (二)目的不同
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是追求资金,还需要得到大家智慧的滋养、口碑的传播,而集资的目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由于可供抵押的资产有限自身实力不够,从银行、信托等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很难,项目的吸引力不大,从私募股权基金、天使基金等渠道融资的难度也大,所以只能提供较高的回报来从民间募集的方式解决。 (三)风险不同
股权众筹是以募集资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为目的,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来制定众筹计划,而会员众筹、和交预付款方式的众筹所提供的物质回报也一般是以折扣或其他优惠方式体现,相对而言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对募集的项目而言资金压力较小。
但是非法集资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以提供远高于银行利息、远高于基金信托产品的收益率等方式提供回报,因此对项目的还款压力非常大,很多项目就是由于承诺的回报太高难以兑现从而丧失信用或导致公司破产。
(四)运作方式不同
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
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就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一般也只是对重大的经营行为、关联交易等活动进行信息公开,而且很多是通过年报、半年报等事后方式进行公告的,不够及时。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众筹的行为特征和非法集资存在比较大的差别,股权众筹并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为目的,会员众筹等也是以一种理性的市场优惠的方式回报,众筹通常都是经营一个实业为目的的,不是为了资本的运营而筹集资金,是一种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三、众筹与P2P的区别 (一)对象不同
P2P面向的是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和个人,资金主要用于生产或消费,针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客户。众筹也有这方面的功能,不过也有个别企业为了加强用户交流和体验,以项目发起人的身份号召大众介入产品研发和推广,以期获得更好的市场反馈,为创意者、创业者提供了便利。两者比较,P2P更“专”,众筹更“广”,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取合适的融资渠道。 (二)回报方式不同 P2P投资者得到的回报是利息收益,直接表现为账户资金的增
多。而投资众筹项目,得到的回报主要以产品为主,可能是一本书、一张唱片或者一张会员卡等等,如果是项目发起人自身所推出的产品,那么这将是一个扩大推广、促进销售的机会。至于哪种回报方式更合算,更受欢迎,直接与投资者的意愿挂钩,通俗的讲即“萝卜青菜,各有所爱” (三)对借款人资质审核的侧重点不同 P2P网贷平台审核借款人资质尤为看重其还款能力,深入了解其信用等级、经济状况的同时又注重保护对方隐私。而众筹项目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审核,这就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导致不少好项目因担心自己的创意被抄袭山寨,而不敢在众筹平台上募资,此为限制众筹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P2P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对于中国P2P网贷的分析主要基于业务模式而区分线上和线下,但对于非法集资的认定来说,则线上与线下的区分并无意义。非法集资的界定中最为关键的两个因素:集资性质和面向社会公众,在一般P2P网贷中都完全得到满足,因此,无论美英,都将P2P网贷纳入了金融监管的视野。 P2P网贷的典型模式尽管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但基于个人对个人、点对点的借贷模式,投资者承担的风险有限,还处于可控的状态。因此,尽管P2P网贷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也不妨在适度监管的前提下,对P2P网贷的发展先等一等看一看。但中国的P2P网贷除了典型模式之外,还有众多变型,其中有些更是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需
要得到特别监管。
1125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条法司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P2P网贷如果存在3种行为即可被定义为非法集资,第1类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第2类,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这个不合格借款人主要指虚假项目或虚假借款人。第3类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 五、法律监管 (一)非法集资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14日起施行。 (二)P2P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
风险提示的通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三)众筹
《合同法》《公司法》《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4cb0baf0b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f3.html

《众筹 非法集资 P2B三者界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