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宣传提纲

发布时间:2015-10-28 17:52: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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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宣传提纲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将统战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先后召开中央统一战线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出台《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深刻阐述了新时期巩固发展统一线战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成为新时期统战工作的行动指南和重要保障,极大激励了党外群体。本《条例》共十章46条,自2015518日起施行(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一、总则

本章主要规定了统一战线的具体含义、指导思想、主要任务、以及工作范围和对象,完善丰富了统一战线基础理论,共4条(第1条至第4条)。

(一)、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二)、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三)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华侨、归侨及侨眷;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

本章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统战机构设置和宣传工作;二是各级党委开展统战工作的主要职责;三是统战部的具体工作职责;四是统战工作的宣传工作,共6条(第5条至第10条)。

(一)统战机构设置原则与权限: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战工作;统战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战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战工作机构;统战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战工作;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民族、宗教人士具备条件可担任副部长;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战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协调和督促工作。

( )、是各级党委开展统战工作的主要职责:将统战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重大问题;制定和贯彻统战方针政策,推动与统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战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战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把统战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战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战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战工作的领导;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落实中央关于统战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向上级党委报告统战工作。

(3)统战部的具体工作职责: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主要有:1、调查研究并检查执行统战工作各方面的情况,向党委反映统战情况并提出意见;2、联系民主党派,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尽职履职和加强自身建设;3、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了解他们的情况和建意见、建议;4、检查督促相关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培养和举荐好少数民族干部;5、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6、开展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7、党外人士担任人大、政协以及政府和司法机关职务的安排,了解党外人士的生活现状并给与帮助;8、指导下级统战工作,领导好、指导好、管理好工商联党组。

三、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共4条(第11条至14条)

(一)、按照统战工作对象可分为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二)、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主要是通过政党协商、参政议政、政治监督等形式参与我国行政管理事务。1、政党协商是指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有权参与重大文件、政策、法律法规、路线方针的修改与制定,也有权建议司法、检察机关领导人员;2、支持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政权,如重要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国家事务的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陪同中央领导同志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

(三)、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可通过提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共产党进行政治监督。主要有:1、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2、对党委班子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4、向党委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5、受党委委托进行专项监督;6、人大会、政协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7、对司法、检察机关提出意见;8、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四、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党外知识分子是统战工作的重要对象,又可分为以下三类(第16条至第18条):

(一)、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战工作和活动。

(二)、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三)、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战工作。

五、民族工作

本章共3条(第19条至21条)主要规定了统战工作中关于民族团结、改善民生等问题。

(一)、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科教文卫事业和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进步。

(三)培养、重视、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六、宗教工作

本章主要规定了我国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基本政策以及宗教管理工作,共3条(第22条至第24条)。

(一)、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2、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3、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4、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三)、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

七、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主要规定了宣传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管理工商联、参与非公有制党建等工作,共4条(第25条至第28条)。

(一)、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引导非公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二)、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宣传教育,引导其诚信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畅通政治其政治参与渠道。

(三)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工商联有权参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四)、统战部、工商联应按统计党委要求参与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区域性组织。

八、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本章主要规定了港澳台统战工作和海外统战工作相关政策以及主要任务,共4条(第29条至32条)。

(一)、港澳统战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二)、 对台统战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三)、 海外统战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九、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本章主要规定了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政府机构党外人士设置、政协与司法检察机关党外人士配备以及对非公有制人士、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等问题。共12条(第33条至44条)

(一)、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二)、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30%

(三)、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4ee339eb52acfc789ebc9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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