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温费发放标准 2019 都有哪些规
定?
江苏高温费发放标准 2018 都有哪些规定,企业夏季高温津
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
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工作的 ( 不
含 33℃) ,应当向职工支 付夏季高温津贴, 具体标准是每人
每月 200 元,支付时间为 4 个月(6 月、7 月、8 月、9 月) 。
随着天气的回暖,我国南方很多地区马上就要进入到夏
季高温天气,每年这个时候,员工最关心的就是高温补贴费
的问题,根据各省情况的不同,每年的高温补贴都会有所调
整,那么,江苏高温费发放标准 2018 都有哪些规定 ?小编具
体解答如下:
▲江苏高温补贴标准 2018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
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
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
到 33℃以下工作的 ( 不含 33℃) ,应当向职工支 付夏季高温
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 200 元,支付时间为 4 个月 (6 月、
7 月、8 月、9 月)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
规定税前扣除。
注意: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 2013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案例》
( 修订) ,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 一)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
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
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 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
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 40℃以下时,用人单位
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小时,连
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 3 小时内
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
3、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 37℃以下时,用人单位
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
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 二)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
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
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
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
人单位承担。
( 三)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 35℃
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 33℃以上
的工作场所作业。
( 四)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
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尽管江苏今年不打算调整高温费了,但是从目前来看,
江苏的标准仍旧位于全国前列,支付时间为 4 个月(6 月、7
月、8 月、9 月) 。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4
个月的津贴。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
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没有拿到
的,可到劳动监察部门匿名举报。
以上就是“▲江苏高温费发放标准 2018 都有哪些规定 ?”
的具体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各省市每年高温补贴
政策的调整正是体现我国法制的与时俱进,不断根据客观环
境的变化,制定出最符合劳动者利益的规定,希望大家可以
仔细阅读了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4f3536039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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