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最新组织架构

发布时间:2021-04-10 10:40: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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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最新组织架构

新东方,全名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是规模大的综合性教育集团,同时也是教育培训集团。(公司业务包括外语培训、中小学基础教育、学前教育、在线教育、出国咨询、图书出版等各个领域。除新东方外,旗下还设有优能中学教育、泡泡少儿教育、精英英语、前途出国咨询、迅程在线教育、大愚文化出版、满天星亲子教育、同文高考复读等子品牌)。

公司于2006年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中国大陆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教育机构。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于200697日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截止20145月,新东方已经在全国50座城市设立了56所学校、31家书店以及703家学习中心。自成立以来,新东方累计面授学员2000万人次。新东方品牌在世界品牌价值实验室(World Brand ValueLab)编制的2010年度《中国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94位,品牌价值已达64.23亿元。

三阶段:

第一阶段(1995~2000):以伙伴关系为核心的“四驾马车”(王强、徐小平、包凡)。创始人俞敏洪只是想为自己获取留学美国的学费而在十平方米的违章建筑里开创了新东放,而随着20 世纪末的中国涌动着一股极大的出国热潮,他完成自己最初的目标后,惊奇的发现这是个前途无量的事业。但是他也觉的个人能力有限,所以就费尽心思请来了多年的三位好友共同创业。对于四个人的工作分配,俞敏洪作了如下安排: 徐小平管留学、签证、移民和咨询; 英语基础培训地盘归王强所有; 包凡一回到中国后,俞敏洪给出了新东方出版地盘;俞敏洪继续守着出国考试培训的老阵地。诸位都是副校长,不在学校拿工资,各自在自己的地盘里,挣得多拿得多,挣得少拿得少。至此,新东方 “诸侯分封制”格局形成外语培训教学门类体系整合完毕,也就形成了一种高度自主的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阶段(2000~2003):企业内部动荡,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2000 年初,新东方出国英语培训的比例逐步降低,基础英语培训却出人意料地扩张。此外,有未被“诸侯”覆盖的领域比如计算机培训、教学软件等的发展,由于“诸侯”们利益分配不均衡,边界混淆重叠,纠纷矛盾不断,从而导致“分封制”开始动摇了。2000 5 月,俞敏洪开始对新东方进行股份制改造。当时,他注册了由校长、副校长和一些名牌教师等十一名股东组成的 “东方人科技发展总公司” 这也意味着,各诸侯不再拥有占有权,而是具有使用权。由于公司财务权、人事权都牢牢掌握在俞敏洪手中,元老股东恐惧自身利益得不到保证,他们对俞敏洪产生了信任危机,元老们的内部斗争以及大将出走,令新东方元气大伤。此外,“敌人”们如:环球雅思、学而思、学大、华尔街英语等的出现对新东方来说是一批非常强大的竞争者,他们同样有实力来分民办教育这块大蛋糕。

第三阶段(2004~)走向国际化,建立董事会,新管理三角形成矩阵化管理模式,并于2006年在美国上市。2004 年新东方开始以国际标准锻造企业,建立起董事会,形成了制度框架下的决策层和管理层,整合各业务部门,拥有了一个比较完善且明晰的企业结构。周成刚(武汉)、陈向东(上海)被调回北京总部,形成新的管理三角,同时也开始了新的矩阵化管理模式(横纵兼备)。目前这种管理结构可以分为: 陈向东负责横向的 41 所学校的管理,周成刚负责纵向的项目管理; 他们向俞敏洪汇报; 由他们参与的、俞敏洪领导的总裁办公会是所有重大决策的决定机构; 而周成刚和陈向东则分别通过自己组建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学校管理部门来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随后,伴随着企业的逐渐成熟,新东方于200697日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组织结构

2006-至今

2004-2005 股份制

1996-2003 公司制

1993-1995 合伙制

个体户

直线制 事业部制 矩阵制

政治法制环境:

1993 年党中央提出对于社会力量办学的十六字方针“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到1997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使之得以落实,20039 1日其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次一法律的形式来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1、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2、关于落实民办学校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根据法人属性分类实行优质优价的收费政策。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民办学校按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的标准自主确定(特别优质的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5倍的标准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营利性高)

第十六条 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担保方式,扩大民办教育机构的抵押担保范围,提高授信额度,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用于银行贷款质押的学校学费收费权,需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创新,对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第十七条 建立支持民办教育改革试点的银行贷款贴息机制,对民办学校大型建设项目、民办教育金融创新等项目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补助,由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教育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在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其所需办公用房(购买或租赁)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引入信托机构筹集资金支持民办教育事业,拓宽民办教育融资渠道,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51234300b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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