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不选择在中国内地上市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5-11-08 16:13: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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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里巴巴不选择在中国内地上市的原因

阿里巴巴集团今天凌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IPO招股书,计划赴美上市。招股书显示,阿里巴巴将最多融资10亿美元。

阿里巴巴一直没有考虑在国内股票市场上市。

之所以这样,原因可能包括:

一、拆除VIE结构操作复杂

阿里巴巴采用了VIE架构,这种架构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指的是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设在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以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

阿里巴巴在国内上市就需要将境外权益转到境内,过程中涉及到系列协议的终止、废除等诸多法律问题,需要付出相应的对价。

软银、雅虎持有阿里巴巴开曼公司股份,阿里巴巴开曼公司通过VIE结构控制境内阿里巴巴集团的权益。如果把阿里巴巴开曼公司变成空壳,权益转回到境内,不再向其输送利益,软银、雅虎持有的就变成了空壳。

即使二者愿意退出,阿里巴巴集团按照上市的价格赎买股份,如果阿里巴巴集团估值达到千亿美元,雅虎软银所持股份加起来估值几百亿美元。通常拆除VIE架构,可以通过内地人民币基金接盘。但阿里巴巴体量这么大,没人能接这个盘子。

此前通过拆除VIE结构实现在境内上市的公司规模相对不高,估值只有约10亿-20亿元人民币。

二、牵扯到的税务、审计和时间成本高昂

阿里巴巴集团之前为上市所做的准备,包括文件、期权等方面,都是按照境外规则设计。如果转回境内,一是面临大量税收,二是需要按照境内的会计准则重新设计。税务、审计的成本非常惊人,超出想象。

三、登陆A股不利于阿里巴巴的国际化进程

如果在美国上市,阿里巴巴可以用美国上市的股份直接做股权并购,成本很低。如果转移到国内,对未来在国际上并购无正面影响,不是理性的做法。

阿里巴巴董事局副主席蔡崇信也曾表示,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有几个技术问题。首先,货币不是完全流通的,阿里要成为国际公司,就必须让国际资本进入,但是A市场对外资交易有很大限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中国上市的公司主体必须在中国,但是和很多其他互联网公司一样,阿里也是VIE结构,母公司注册地点并不在国内。

最后,国内IPO虽然开闸,但是审核进程缓慢,阿里巴巴集团等不起。根据阿里巴巴集团与雅虎此前协议,只有于2015年底之前上市,才有权回购雅虎剩余股份的一半。

2、我国现有公司形式

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类型:

(一)传统的典型企业和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三种法律形态。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是不按照投资冒险的历史和逻辑建立起来的企业,主要的类型有两种:合作社和国有企业。

(二)企业类型的其他划分

1、从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分,可划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金融企业等;根据企业使用的技术装备及生产力要素所占比重可分为技术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可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根据企业内部结构可划分为单厂企业、多厂企业和联合企业;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可划分为国有企业、公营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等等。

2、企业的法定分类

企业的法定分类是国家通过立法,对该国的企业所进行的分类,亦即国家通过立法来规定的企业种类。国家通过立法对各类企业进行法律上的界定,使企业的类别规范化、标准化,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通过立法对企业的种类进行界定,使企业的设立人(包括企业的投资者)根据企业的法定种类,确定自己对企业种类的选择,一般情况下设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对企业种类的选择。同时,企业的设立人在设立企业时必须按照法律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具体需求,如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内部组织机构等来组建企业。

此外,在我国还可以按照经济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这是我国对企业进行法定分类的基本作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港、澳、台投资经济)等经济类型,相应我国企业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经济类型来安排,从而形成了按经济类型来确定企业法定种类的特殊情况。它们是:(1)国有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联营企业。(6)外商投资企业。(7)港、澳、台投资企业。(8)股份合作企业。

我国公司资本制的特点

一、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足额到位,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维持,抑制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减少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债权纠纷后公司无力承担责任现象的出现。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另有规定除外),一人有限公司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规定时,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法定资本制。第一,《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缴纳最低额度,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第二,规定公司不得任意增、减资本;公司增、减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在减资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增、减资本时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验资制度。《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了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以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资本的规定类似于目前在大多数欧洲国家通行的折中授权资本制,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局的规定,这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在确定投资总额的前提下,根据其投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算。关于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转让,公司经营期间注册资本的增减等,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但在注册资本缴纳问题上有较大的差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中外合资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合营或合作各方在合同中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约定缴纳出资的期限:一次缴清或分期缴清。合同约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或合作各方应从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各自的出资。合同约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或合作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的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合营企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可以于公司设立时一次缴清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缴付期限应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15%,并应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鉴于在实践中一些公司注册资本不多,但分期缴纳出资的期限过长,影响经营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1994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后缴纳期按注册资本数额不同作出了限制: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50万美元)以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100万美元)的公司,其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的公司,其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齐;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的公司,其注册资金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缴齐;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54885666137ee06eff918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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