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8-09-22 16:16: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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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华交研〔2014〕227号),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省级学业奖学金、校级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

第二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三条 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资助卡中。

第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

资助对象

类别

标准

(元/生·年)

出资者

备注

博士研究生

国家助学金

13000

政府财政

按月进资助卡,每年按10个月发放,78月不发放

硕士研究生

国家助学金

6000

政府财政

第三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实施细则》实施。用于奖励在学业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不含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定向、委培生等),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参加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定。

第七条 研究生政府奖学金按照《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学业成绩、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不含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定向、委培生等),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参加当年度政府奖学金评定。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名额数由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全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与专业型硕士相应比例,提出奖学金各学院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各学院。分配名额向优势特色学科倾斜。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申报者,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文科发表至少1篇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的学术论文、理工科发表至少1CSCD及以上级别的学术论文,文章必须以华东交通大学为署名单位,学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年学校的评奖学金通知时间的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有录用通知及相应的汇款收据、研究生学术成果担保书即可。若学院无符合本条要求的申请者时,该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指标将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回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商定后重新分配至其它学院。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

类别

标准(元/生·年)

出资者

博士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30000

政府财政

硕士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20000

博士研究生

政府奖学金

20000

政府财政

硕士研究生

政府奖学金

10000

第四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9月评审一次,政府奖学金每年3月评审一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评审支撑材料限单次使用)。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按申报类别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业绩材料汇总表》、《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业绩汇总表》,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评审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过程中,如学院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取消该生的评审资格;如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将对学院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各学院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汇总后,按相应类别填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研究生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业绩材料汇总表》或《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业绩汇总表》等材料,一并按时报送至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省级学业奖学金和校级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勤奋,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

等级

标准

(元/生·年)

比例

出资者

博士研究生

省级学业奖学金

15000

70%

政府财政10000

学校5000

校级学业奖学金

15000

30%

学校

硕士研究生

省级学业奖学金

10000

40%

政府财政8000

学校2000

校级一等学业奖学金

8000

20%

学校

校级二等学业奖学金

5000

20%

学校

校级三等学业奖学金

3000

20%

学校

第二十条 第一学年,推免生可获省级学业奖学金,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录取的研究生(不含破格、委培、MBA、会计硕士)根据入学考试初试与复试的综合成绩,按照总分高低进行排序,优先获得省级学业奖学金或校级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研究生根据排序,按上述等级比例和标准执行。因各种原因,研究生在校学习不满1年退学的,应将奖学金全额退还学校。

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能力、导师评价等因素进行奖学金评定,按上述类别及等级比例和标准执行。

为吸引优质生源,原“985工程”高校近两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考取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20000元,原“211工程”高校近两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考取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10000元;原“985工程”高校近两届本科生(不含独立学院、成人教育)考取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10000元,原“211工程”高校近两届本科生(不含独立学院、成人教育)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另由学校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省级学业奖学金和校级学业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研究生政府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六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3月评审一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每一学年申请一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支撑材料限单次使用)。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按申报类别如实填写《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对于一年级研究生初评将按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与复试的综合成绩,按照总分高低进行排序申请。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过程中,如学院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取消该生的评审资格;如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将对学院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汇总后,按相应类别填制《研究生第三学年省级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汇总表》《研究生第三学年校级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汇总表》《研究生第二学年省级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汇总表》《研究生第二学年校级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汇总表》《研究生第一学年省级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汇总表》《研究生第一学年校级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汇总表》等材料,一并按时报送至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按《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见附件)进行各类奖学金评定,并结合本学院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具体评定方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学科特点及研究生类别,按照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别下达奖学金指标,各学院组织分类评选。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获得国家、省(部)、学校各种荣誉称号,优秀学位论文、高水平学术论文及专利技术成果,各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各级科技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等级层次按照《华东交通大学科研业绩量化及成果奖励办法》(华交党发〔201481号)认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等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华东交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2.独著;或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3.成果是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的。

第三十三条专项奖学金发放标准

1.荣誉称号

级别

内容

标准(元/人)

国家级

优秀学生干部等

2000

省部级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1000

校级

十大学术之星

500

  

2.优秀学位论文

内容

奖励标准(元/篇)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100000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

50000

江西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10000

江西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3000

3.学术论文(本校在职教师除外)

期刊级别

奖励金额(/)

SCIENCE》《NATURE

100000

SCI、SSCI分区期刊(1区)

6000

SCI、SSCI分区期刊(2区)

4000

SCI、SSCI分区期刊(3区)

2000

学科国内权威期刊

1800

SCI、SSCIA&HCI 收录期刊、《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含原文)

1500

EI收录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含原文)、《新华文摘》部分转载(含原文)

900

4.科研成果(本校在职教师除外)

获奖级别

奖励金额(/)

备注

国家级

12000

获个人证书者

教育部

2400

证书署名前5

省级科技奖

1800

证书署名前5

省社科优秀成果奖

1200

证书署名前3

厅级

300

署名第1;或导师第1,研究生第2

授权发明专利

1500

署名第1;或导师第1,研究生第2

科技出版物

750/10万字

署名第1;或导师第1,研究生第2

5.各级科技竞赛(以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同一赛事只按最高级别奖项计算,不累计)。

  

  

竞赛级别

一等奖

(元/)

二等奖

(元/)

三等奖

(元/)

优秀组织奖(/)

国家级

9000

4500

2100

2000

省部级

2100

1500

900

1000

第八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及发放条件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请发放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其中有前四条之一者停止发放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5.未经允许,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6.未按时参加中期筛选考核或中期筛选考核不合格者;

7.有课程不及格者。

第九章 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12月底前发放,政府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每年4月底前发放。奖学金发至研究生的资助卡中,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学生本人签字的奖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学校实施办法与细则的规定,对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华交研〔2014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客观公正地反映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研究生奖学金按下列量化指标进行评定。

一、量化指标

(一)课程成绩A

课程成绩AA =( K×考试成绩×学分)/∑学分

均衡系数KK = 全校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单门课程平均成绩。

个人培养计划中所有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的成绩参与“课程成绩”计算,不考虑补修课程和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课程一律按零分计算,非百分制成绩按相关规定转换成百分制后参与计算;手续齐全的缓考课程按第一次补考成绩计算。

(二)科研综合能力B

按下列分项成绩进行累加,然后以学院参评对象最高分为满分计算个人分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B=Bi/BMax×100

式中B为个人科研综合能力最终分值,满分为100分,Bi为个人累加分,BMax为学院参评对象科研综合能力的最高个人累加分。

1.开题报告(含文献阅读)

根据开题报告成绩评定:优30分,良25分,中20分,及格15分,不及格0分。

2.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专利权

按发表学术论文(或专利)等级对应的分值及署名顺序乘以署名系数(W)后进行累加。文章必须以华东交通大学为署名单位。研究生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由学院进行审核并对复印件进行存档。

论文(成果)级别A

分值/篇(项)

SCIENCE》《NATURE

1000

提供SCISSCI检索证明的期刊论文(已见刊)

一区

80

二区

65

三区

50

校科研处认定的学科国内权威期刊(已见刊)

40

SCI、SSCIA&HCI收录期刊(已见刊)、《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含原文)

35

提供EI检索证明的期刊论文(已见刊)

28

EI收录期刊(已见刊)

25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含原文)、《新华文摘》部分转载(含原文)

25

CSCD、CSSCI源期刊论文(已见刊)

15

(注:上述A类中未见刊的核心以上期刊论文,在相应的加分项中按80%折算分值)

论文(成果)级别B

分值/篇(项)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已见刊)、《新华文摘》论点摘编

10

提供SCI检索证明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已见刊)

30

提供EIISTP检索证明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

(已见刊)

20

本科院校学报论文(已见刊)(每年仅各计算1项)

5

一般期刊论文(已见刊)(每年仅各计算1项)

2

(注:上述B类中未见刊的论文,在相应的加分项中按80%折算分值)

论文(成果)级别C

分值/项(万字)

已取得证书的发明专利

35

已取得证书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每年仅各计算1项)

10

著作

5

编著

3

参编

2

署名系数W按下列方法确定:署名中去掉一位导师(本人的正导师或副导师)后,只有一名学生署名时W1,有多人署名时取前两人,署名系数分别取为W2/3W1/3

其他非中文核心、非SCIEI检索的论文,参与项目及荣誉证书等仅作参考,不列入计分范围。“参编”是指在著作中署名并确定了参编章节和字数。在著作、编著、参编中,如果只有署名,但未确定参编章节和字数的,不计分。

3.导师评价

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科研态度、科研成效及贡献度、创新实践能力、参加学术活动等情况按五级分制给出评分,对应分值为:优20分,良16-19分,中12-15分,及格8-11分,不及格0分。导师所带的每一届研究生(学术型+专业型)评分为优者不能超过2人。

4.学术科技竞赛(成果)获奖项目

研究生就读期间参加科技竞赛项目(如挑战杯、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等由政府部门、行业学会或学校等正规组织举办的科技竞赛),获奖者可根据下列原则加分,学院验证获奖证书原件,存档复印件。加分参考标准为:

项目级别

国际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市厅)级

一等奖

55

45

30

20

二等奖

50

40

25

15

三等奖

45

35

20

10

对于集体合作项目,第一负责人按以上名次加分,其他成员按第一负责人的80%加分,成员数量以证书为准。特等奖按对应级别的一等奖分值上浮5分计分,不分等级者按一等奖计算,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只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

(三)社会实践能力C

依据研究生平时行为因素进行评定,原则上在科研综合能力B项中有加分体现的在社会实践能力C项中不予重复加分。按下列分项成绩进行累加,然后以学院参评对象最高分为满分计算个人分值,其计算公式如下为:CCi/CMax×100

公式中C为个人社会实践能力最终分值,满分为100分,Ci为个人累加分,CMax为学院参评对象社会实践能力的最高个人累加分。

参考标准如下:

1.专业实践及学术文化活动

项目

分值

参加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各类国家级学术科技竞赛,并完成竞赛。

25分

省级及以上级别研究生学术论坛宣读论文;

参加研究生(博士、硕士团)下基层支教、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

20分

参加全省研究生英语演讲比赛、省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等各类省级学术科技竞赛,并完成竞赛。

20分

省研究生学术论坛论文(或摘要)录用;

参加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冠山讲坛主讲(最高20分)。

10分

参加校级各类学术科技竞赛并完成比赛;

参加学校组织的演讲、征文、辩论、知识竞赛等活动并完成比赛;

参加校运会入场式(广播操)表演、研究生迎新工作;

参加并完成校运会、交大杯、12.9万米接力邀请赛、体育文化节等项目。

8分

参加研究生会其它活动(包括学术文化节各项活动等,最高30分);

参加研究生冠山讲坛听众(最高15分);

学校研究生学术论文集录用者;

参加学校其他文体赛事并完成竞赛;

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最高10分)。

5分

向中青报、中青网、江西青年网等(校外)省市级及以上媒体/学术刊物投稿并被录用,含文稿、摄影、新媒体作品等,以作品篇数计分(最高30分)。

10分

向校新闻网、校报、《学思集》、《天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官网等媒体/学术刊物投稿并被录用,含文稿、摄影、新媒体作品等,以作品篇数计分(最高16分)。

8分

2.社会工作

项目

分值

全国学联主席

60分

省学联主席

40分

校研究生会主席

20分

校研究生会副主席、院研究生会主席、研究生艺术团团长、班长、党支书、团支书、校级研究生社团负责人

15分

校研究生会各部成员、研究生艺术团成员、研究生党支部委员、其它班委(含维稳安全信息员)、团支部委员等

5-10分

3.各类荣誉

项目

分值

综合表现

国家级个人先进荣誉(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等)。

40分

省级个人先进荣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等)。

30分

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先进个人等。

20分

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优秀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

国家:40分;省市:30分;学校:20分。

40-20分

学术活动

科技竞赛项目之外的国家级赛事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5分

研究生十大学术之星;

省级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等项目获得立项并顺利结题者(立项按60%计分)。

30分

省级演讲、知识竞赛、辩论赛等获奖;

校级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等项目获得立项并顺利结题者(立项按60%计分)。

20分

校级演讲、知识竞赛、辩论赛等获奖;

校级其他学术竞赛获奖。

15分

文娱体育

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三名的个人或集体项目成员(破记录加倍,下同);

全国文艺演出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的个人或集体项目成员。

30分

全省体育竞赛中获前三名的个人或集体项目成员;

全省文艺演出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的个人或集体项目成员;

全国体育竞赛、文艺演出中获4-6名或其它奖项的个人或集体项目成员。

20分

全校体育竞赛、校运会中获前三名的个人或集体项目成员;

全校文艺演出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的个人或集体项目成员;

全省体育竞赛、文艺演出中获4-6名或其它奖项的个人或集体项目成员。

15分

研究生院组织的体育竞赛中获前三名的个人或集体项目成员;

研究生院组织的文艺演出三等奖以上获得者的个人或集体项目成员;

全校体育竞赛、校运会、文艺演出中获4-6名或其它奖项的个人或集体项目成员。

10分

注:不同项目分数可累加。同一赛事或活动项目只按最高分计分,不累加。

社会工作(研究生干部)分值根据工作具体表现在分值范围内评定。获得个人职务多项荣誉、兼任多项社会工作只按最高分加分,不累加。

参加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学术科技竞赛只取前三人计分,第一负责人按表中分值计分,后两人按第一负责人的80%计分。

参加学院(学校)公益活动分值根据参加公益活动的具体表现由学院研究生辅导员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分值范围内评定。

未列出的其他研究生学术文化活动,参照以上加分条件相应给出加分。

二、量化结果

量化结果用百分制表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量化结果S:

(一)研究生第二学年奖学金评定公式:

S = 0.5×A0.3×B0.2×C

(二)研究生第三学年奖学金评定公式:

S = 0.7×B0.3×C

三、附则

本办法从2016级全日制研究生开始执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55f81c1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b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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