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建房条件

发布时间:2014-09-18 10:38: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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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限额标准。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6775e88c1c708a1284a4475.html

《农村宅基地建房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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