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税务实务]

发布时间:2018-01-22 11:14: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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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税务实务】

平安夜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资管增值税政策又进行了两点明确: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1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12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对此,我们有如下解读意见和操作提示:

第一:对于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

90号文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以20181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贷款服务既包括了非标债权的利息收入,也包括了债券的利息收入。

1 非标债权利息收入

我们提醒大家,根据财税〔201790号的规定,对于资管计划取得的非标债权利息收入,不再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收利息的日期缴纳增值税,而是仅对20181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某资管计划20171月给A客户发放一笔贷款,合同约定2018228日,客户应该支付20179——20182月的利息。在2018228日,资管计划如期收到了客户支付的全部利息。资管计划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825a85d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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