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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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向社会各界提供高水平的信用卡支付服务,提升持卡人的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兴业银行信用卡(下称“本信用卡”)是兴业银行(下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三条本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也称“商务采购卡”、“标准公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无限卡、世界卡、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照结算币种分为人民币卡、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种卡;按信用卡形状不同分为标准卡、MINI卡和异形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IC卡。信用卡将使用中国银联、威士(VISA)、万事达卡(MasterCard)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第四条本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本信用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个人卡并经本行同意获得核发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行申请单位卡经本行同意获得核发信用卡,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信用卡的人员。
2、“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等。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信用额度共用。
3、“信用卡交易”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完成的消费、存款、取款、转账等行为。4、“交易日”指信用卡交易时的日期。
5、“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将信用卡交易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6、“账单日”指本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7、“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8、“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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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10“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
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11、“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及未超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的前提下,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12、“超限费”指在持卡人主动向本行申请开通超限服务的前提下,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13、“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14“预授权”是指特约商户通过POS或其他方式,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向本行索取付款承诺的过程。
第二章信用卡的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个人卡具有信用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符合条件的持卡人还可享受免担保、循环信用、免息还款期等便利。持卡人凭其名下的个人信用卡,可在本行网点办理存款、取款及转账结算业务,可在本行、中国银联和/VISA/MasterCard等组织的特约商户消费结算,或指定的取现点和设备上提取现金,及获得上述机构提供的其它相关服务。
第七条单位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等功能,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免担保、信用额度可循环使用、免息还款期等便利。单位卡持卡人可凭其持有的单位卡在本行网点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可在本行、中国银联和/VISA/MasterCard等组织的特约商户消费,及获得上述机构提供的其它相关服务。第三章信用卡的申领、挂失、换卡和销户
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人士,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卡主卡。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第九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经其授权的其分支下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本行申领单位卡。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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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条本信用卡为实名制。申请人(申请单位)申请本信用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与本行签订相应卡种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咨询、查证,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或申请单位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即表示同意履行申请表及相应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第十一条本行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申请人(申请单位)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单位)的领卡申请及确定领卡种类,授予申请人(申请单位)不同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其用卡情况随时调整。无论是否核批通过,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申请人(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供担保须与本行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本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十三条本信用卡有效期以相应卡种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持卡单位)使用本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若持卡人(持卡单位)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本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视为持卡人(持卡单位)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第十四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该签名须与申请时在申请表上签署的相同,并在使用本信用卡进行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持卡人(持卡单位)承担。第十五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若发生本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则: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认可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到本行指定网点、拨打客户服务热线、按规定格式向指定号码发送短信、通过本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向本行申请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生效。除非司法机关另有认定,在挂失生效前,因之所发生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持卡单位)承担。挂失生效后,持卡人(持卡单位)不再承担挂失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损失。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持卡人(持卡单位)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二)持卡人(持卡单位)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三)持卡人(持卡单位)拒绝协助或不配合本行的有关调查。挂失生效后本行可根据持卡人(持卡单位)的需要为持卡人(持卡单位)补发新卡。
持卡人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如本行认为持卡人存在用卡风险或预计可能产生风险时,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采取换卡等风险防范措施,若持卡人拒绝协助或不予配合,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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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遗失或遗忘密码,可向本行申请重置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持卡单位)承担。第十七条本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持卡单位)应到本行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旧卡应交回本行或自行剪毁。
第十八条本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持卡单位),可办理销户手续,并应及时将本信用卡交回本行或自行剪毁,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销户前,持卡人(持卡单位)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持卡单位)仍须承担被销户信用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第四章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本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本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条对于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种卡,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或本行特约商户消费,或在人民币项下、在指定网点或自助机具存取现金、转账,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其外币账户进行的消费及在外币项下、在本行指定网点存取现钞、转账,在境外VISAMasterCard等国际组织指定的自助机具支取外币现钞或会员行取现,VISAMasterCard等国际组织的境外商户消费均记入外币账户。其他交易情形,根据实际交易情况按照中国银联和/VISA/MasterCard等组织有关规定确定记账账户。
第二十一条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人民币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资金可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外币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和区域外,个人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第二十二条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在境内不得提取外币现金或人民币现金,单位卡持卡人不得在单位卡外币账户中存放外币资金,偿还单位卡外币账户的欠款可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因使用本信用卡消费或透支取现而形成的外币账户欠款,可根据本行提供的其信用卡外币账户项下交易账单,按照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持卡人使用本信用卡所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本行不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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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信用卡在境内的每日最高累计透支取现金额、在境外的每月及每日累计提现金额、境外交易金额、个人卡及单位卡月透支最高余额、单笔透支最高发生额均按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
第二十五条个人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持卡单位名下的所有卡片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单位卡的总信用额度。同一张信用卡中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共用同一信用额度。
本行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持卡单位)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取现款、透支消费款。在持卡人出现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或本行认为持卡人风险加大等情况时,本行有权变更持卡人的还款顺序。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服务时,须遵守本行、中国银联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须遵守中国银联和/VISA/MasterCard等组织及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持卡人可以使用密码和/或签字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凡凭本行和持卡人都认可的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凭据,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未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依据信用卡磁条/芯片/信用卡卡号等电子数据信息而产生的信息记录和/或依据本行和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九条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本信用卡,并须遵守本行关于网上使用本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否则持卡人(持卡单位)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境内特约商户在受理本信用卡时,还应遵守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本行无须对任何特约商户拒绝接受本信用卡的使用而负任何责任,不会就特约商户提供的货品、服务负任何责任。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任何投诉均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且持卡人不可将向特约商户的任何索偿用作抵销所欠本行的债务或转向本行索偿。
第三十一条持卡人在需要进行预授权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时,结账金额根据持卡人实际消费情况进行结算,持卡人不可因结账金额超过预授权金额为由拒绝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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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计息办法及收费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信用卡透支按月结算,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本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三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个人卡持卡人部分交易(具体可享有最低还款额待遇的交易在各信用卡卡种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还可享有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信用卡应还款项有困难的,可选择部分偿还信用卡应还款项,但还款金额不得低于最低还款额。
第三十四条持卡人未全额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款项或超过本行批准的信用额度使用本信用卡时,不再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全部透支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持卡人透支取现不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手续费及现金交易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第三十五条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本行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将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滞纳金;在持卡人主动向本行申请开通超限服务的前提下,持卡人超过本行批准的信用额度使用本信用卡时,还应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第六章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本行的权利:(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及透支取现比例。(二)在持卡人超过本行核准额度使用本信用卡或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及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本行有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本行追偿欠款的途径有: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4、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三)本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有不发本信用卡给申请人和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本信用卡的权利;本行有权随时因本行认为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及透支取现比例,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对不遵守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四)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及持卡人其他违背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五)依据有关规定,本行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各信用卡卡种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六)有权要求芯片IC信用卡持卡人遵守银行监管部门和本行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七)持卡人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本行有权从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八)本行有权拒绝处理或支付可能属违法的信用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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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行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本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信用卡章程、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二)受理持卡人(持卡单位)对本行服务质量的投诉;对持卡人(持卡单位)提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等申请,给与及时答复和处理;及时答复持卡人的交易查证和账务改正要求。(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一份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本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四)本行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也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五)因供电、通讯等不可抗力以及第三人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本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第七章持卡人(持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卡人(持卡单位)的权利:(一)持卡人(持卡单位)享有本行对本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二)持卡人(持卡单位)有权知悉本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三)持卡人(持卡单位)可免费获取当月对账单一次,并有权向本行索取最近12个月的对账单(对此本行每一自然年度仅提供一次免费服务);(四)持卡人(持卡单位)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和改正。(五)持卡人(持卡单位)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若经多方查证,交易确是持卡人所为,则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由持卡人(持卡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持卡人(持卡单位)的义务:(一)申请时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二)持卡人(持卡单位)或保证人的信息如有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工作单位变动,通讯位置变动,电话、电邮等了解方式变更,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号码变更等,持卡单位注册信息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都应当及时与本行了解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信用卡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持卡单位)承担。(四)持卡人(持卡单位)应按照与本行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款、分期付款应还款、利息、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不得以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持卡单位)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五)持卡人(持卡单位)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持卡单位)未向本行就账单交易提出异议,则本行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还账单所示欠款。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账务处理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处理应按照中国银联或VISAMasterCard等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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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兴业银行制定和解释,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公示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时,或本行经营需要时,本行将对本章程作出修改,或调整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上述变更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十三条原《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自本章程公布时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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