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向社会各界提供高水平的信用卡支付服务,提升持卡人的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兴业银行信用卡(下称“本信用卡”)是兴业银行(下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三条本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也称“商务采购卡”、“标准公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无限卡、世界卡、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照结算币种分为人民币卡、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种卡;按信用卡形状不同分为标准卡、MINI卡和异形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IC卡。信用卡将使用中国银联、威士(VISA)、万事达卡(MasterCard)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第四条本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本信用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个人卡并经本行同意获得核发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行申请单位卡经本行同意获得核发信用卡,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信用卡的人员。
2、“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等。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含主卡、附属卡)信用额度共用。
3、“信用卡交易”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完成的消费、存款、取款、转账等行为。4、“交易日”指信用卡交易时的日期。
5、“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将信用卡交易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6、“账单日”指本行定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7、“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8、“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银行记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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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10、“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
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11、“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及未超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的前提下,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12、“超限费”指在持卡人主动向本行申请开通超限服务的前提下,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13、“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14、“预授权”是指特约商户通过POS或其他方式,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向本行索取付款承诺的过程。
第二章信用卡的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个人卡具有信用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符合条件的持卡人还可享受免担保、循环信用、免息还款期等便利。持卡人凭其名下的个人信用卡,可在本行网点办理存款、取款及转账结算业务,可在本行、中国银联和/或VISA和/或MasterCard等组织的特约商户消费结算,或指定的取现点和设备上提取现金,及获得上述机构提供的其它相关服务。
第七条单位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等功能,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免担保、信用额度可循环使用、免息还款期等便利。单位卡持卡人可凭其持有的单位卡在本行网点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可在本行、中国银联和/或VISA和/或MasterCard等组织的特约商户消费,及获得上述机构提供的其它相关服务。第三章信用卡的申领、挂失、换卡和销户
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人士,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卡主卡。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第九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经其授权的其分支下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本行申领单位卡。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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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条本信用卡为实名制。申请人(申请单位)申请本信用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与本行签订相应卡种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咨询、查证,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或申请单位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即表示同意履行申请表及相应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第十一条本行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申请人(申请单位)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单位)的领卡申请及确定领卡种类,授予申请人(申请单位)不同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其用卡情况随时调整。无论是否核批通过,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申请人(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供担保须与本行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本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十三条本信用卡有效期以相应卡种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持卡单位)使用本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若持卡人(持卡单位)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本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视为持卡人(持卡单位)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第十四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该签名须与申请时在申请表上签署的相同,并在使用本信用卡进行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持卡人(持卡单位)承担。第十五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若发生本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则: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认可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到本行指定网点、拨打客户服务热线、按规定格式向指定号码发送短信、通过本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向本行申请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生效。除非司法机关另有认定,在挂失生效前,因之所发生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持卡单位)承担。挂失生效后,持卡人(持卡单位)不再承担挂失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损失。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持卡人(持卡单位)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二)持卡人(持卡单位)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三)持卡人(持卡单位)拒绝协助或不配合本行的有关调查。挂失生效后本行可根据持卡人(持卡单位)的需要为持卡人(持卡单位)补发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