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3篇

发布时间:2020-12-30 00:32: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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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

  ㈡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

  ㈢按国家规定制定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

  ㈣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五条资产出租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合同的签订;

  ㈡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㈢负责资产出租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

  ㈣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六条资产出租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其中,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租赁;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为中期租赁;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为长期租赁。短期租赁适用于一般程序租赁或续租;中期和长期租赁适用于公开竞价租赁。长期租赁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

  第八条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续租程序和公开竞价程序三种。

  ㈠一般程序。

  1、申报审批。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

  2、信息发布。租赁申请批准后,由资产出租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和资产所在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协议租赁方式等内容。

  3、竞价报名。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告指定的租赁报名处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竞标人的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招标。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的第8天,出租单位应组织由单位纪检、财务(资产)、职工代表(3人或5人)参加的招(评)标小组,由招(评)标小组负责评标。评标采用竞标人秘密报价(限报一次)、截时截价、当场宣布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出现并列报价,可按报名顺序确定或采取多轮报价的方式确定,价高者中标。

  5、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定的中标人,由招(评)标小组出具中标确认书,资产出租单位当场同其签订由监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报监管部门鉴证后出租人、承租人、鉴证单位各持一份。

  上述工作结束后,参与竞价招标的所有招(评)标小组成员均应在相关租赁文件上签字认可,证实其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㈡续租程序。原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资产出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出租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继续租用申请,继续租用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金底价等事项。双方协商同意后,资产出租单位可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并报监管部门鉴证。协商不一致的,原承租人必须按期无条件交回租赁资产,资产出租单位在结清所欠租金、清点财物后方可退回租赁保证金,双方合同终止。

  ㈢公开竞价程序。资产出租单位闲置的资产需要中、长期租赁的或已经出租的资产合同到期后承租人需要续租1年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竞价租赁。程序如下:

  1、申报审批。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经批准后,由监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通过竞标等形式公开租赁。

  2、信息发布。租赁信息由中介机构负责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及相关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

  3、竞价报名。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综合招投标中心租赁报名处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租赁。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受委托的机构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和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于公告截止日次日采用公开租赁方式进行公开竞价,并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不得以内部邀标的形式圈定承租人。若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无竞标人应标,可采用降低租赁底价(一次不能超过原底价的10%)的方式再次租赁,直到成交为止。再次租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期间有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单位或自然人并认可第1次公开租赁底价的可直接确定为承租人。

  5、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认的中标人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出具的中标确认书为准,所有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书上签字认可,证实其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未中标人现场退还其竞标保证金。

  6、合同签订和鉴证。租赁竞标成功后,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由监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报监管部门鉴证后出租人、承租人、鉴证单位各持一份。

  第九条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㈠在租赁期内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爱护和妥善管理所租用的国有资产,做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㈡在租赁期内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㈢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须先征得资产出租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装潢)投资规模应充分考虑租赁期限和投资回收期。合同期满,如承租人不再租用,应保持房屋完好。出租单位不承担承租人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部分的任何经济补偿。

  ㈣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

  第十条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㈠及时收缴租金,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消费支出不得抵减租金收入。

  ㈡出租人及有关人员违规操作、故意泄露标底、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不收或减免租金的,未执行收支两条线、坐收坐支的,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㈢资产出租单位、监管部门和市综合招投标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标活动。若出租单位、监管部门和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标活动的,该工作人员应在竞标前申明并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租金收入及票据管理

  ㈠租金收入统一使用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由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请统一印制,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㈡市财政局设立租金收入财政专户。租金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进入市财政专户。

  ㈢市财政局负责专用票据的统一领用、统一保管、统一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专用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2近年来,审计发现部分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存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未履行审批程序、无偿出借资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要严格控制资产出租行为,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资产。在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予以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实不能调剂的,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二、要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本单位所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问题,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履行单位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出租出借资产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的,应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应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得出租出借。

  三、资产出租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四、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单位可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按照房屋所在地政策,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五、资产由下属企业、挂靠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使用的,应按照资产出租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其他单位开放共享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新建或存量资产交由项目公司使用、经营的,暂不按照资产出租管理。

  六、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对现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清理。对于违规出租出借资产,应及时终止出租出借行为。确实难以终止的,到期必须收回。本通知印发后仍然违规出租出借资产的,教育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国家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3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8e21c1af7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e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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