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

发布时间:2010-12-30 09:45: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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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湘办发〔200818

20081116日)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支持居民购房,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住房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加强住房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住房供应年度计划,有效调节住房供应总量和结构,保持供需总体平衡。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按照适度从紧的土地供应原则和熟地出让原则,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加快相应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优先安排公共交通,对未完成拆迁或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

    二、加大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将住房保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范畴,确保责任、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快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从存量市场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1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实物配租保障户数不得低于40%,并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财政投入,改善旧城区和农村居住环境,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享受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三、进一步开放房地产市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我省投资兴业。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简化供地、拆迁、报建、交易等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推行项目审批代理制。

    四、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行为。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合理控制单宗土地规模,对较大规模的开发项目,可以分宗出让、分期办理相关手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交纳的各种费用延至商品房预(销)售环节统一收取。

    五、开放建设项目服务领域。依附行政审批的服务项目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部门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指定机构提供工程咨询、土地转让代理、施工图审查、规划信息服务、房地产评估、地震评估、防雷检测、消防设备采购等经营服务。法律法规要求指定购买和服务的,其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从严核定标准。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坚决查处强行推销产品、提供服务和强制收费的行为。

    六、降低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比例。建设项目设立资金监管必须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合并管理,资金监管比例从35%降至1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延至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收取。

    七、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收取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不得提前收取。适当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负担。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适当调整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试行核定征收。

    八、鼓励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货币化。可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货币补贴,允许其购买普通自住房。

    九、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用。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积极开展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其首付房款比例最低可调整为20%,贷款最高金额可达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可延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按人民银行通知要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鼓励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房。

    十、积极发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支持长期在城市稳定就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民工贷款买房。

    十一、降低交易门槛。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被拆迁入购置住宅,其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交易契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下调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住房买卖、抵押,除收取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外,不得违规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市州、县市区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属于本级政府的收费减免政策。

    十二、培育房屋租赁市场。鼓励业主出租房屋,盘活存量资产,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

    十三、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财税政策。对采用一次性装修的节能省地型住宅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省地型住宅,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为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免除应交全部契税。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及边远地区企业发展壮大。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鼓励、支持按照市场运作方式成立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中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农民提供住房贷款担保。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

    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和协调决策机制。成立省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指导加强房地产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适时调整出台相应政策。各市州要成立相应机构,各级财政适当安排经费,支持建设、房产等部门建立专业化研究机构,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信息。

    十七、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协调服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矛盾的排查、协调和处理力度,及时解决土地供应、征地拆迁、规划建设、基础设施配套、旧城棚户区改造、公共交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投资和消费环境。

    十八、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全面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合理引导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至20101231日实施。实施期间,国家有相关新政策出台,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930e4abd1f34693daef3e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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