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人员辞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7 13:59:38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04-22

人调发[1990]19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印发试行。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956eada6a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55.html

《事业人员辞职规定的通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