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16 10:15: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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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令第127号,xx年9月8日修订)第四六条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令第30号,xx年)《办法》第三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证监会令第73号,xx年8月1日修订)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的规定(发行监管函[xx]194号,xx年)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98bafb4ef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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