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对账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11-05-31 10:21: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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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与单位客户对账服务协议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行营业部

甲、乙双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就对账服务的有关事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和乙方资金安全,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相关账户的账务核对。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本、外币存款贷款账户。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方式分为纸质对账单对账、电子信息对账,对账单分为余额对账单和交易明细对账单。

第四条 乙方与甲方纸质对账单对账的主要采取余额对账单,网银对账的主要采取交易明细对账单,其他电子信息对账根据双方约定。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应至少按月向甲方发送余额对账单,进行余额对账。对账期内甲方定期(通知)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贷款账户未有业务发生额的,乙方至少按季向客户发送余额对账单。纸质余额对账单在对账日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纸质对账单打印或加盖本行对账业务专用章或业务公章。网银对账单由客户自行在网上查阅。

第五条 甲方应按约定的对账方式及时与乙方进行账务核对。甲方选择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乙方成功发出对账信息的,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甲方选择开户机构柜面领取方式进行对账,以乙方与甲方人员实际交接对账单日期为对账信息送达日,甲方超过5个工作日未领取对账单的,乙方有权选择邮寄等方式发出对账单;甲方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对账,乙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3日内,乙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甲方选择其他方式进行对账,应与乙方具体约定送达标准。

第六条 甲方对同一账户的对账方式只能选择电子信息对账服务和纸质对账单对账服务之一。除特殊约定外,乙方为甲方开通网上银行对账服务后,不再提供纸质余额对账单,已提供纸质余额对账单对账服务的自动终止。

第七条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余额对账单之日起30天内完成账务核对,并将核对、填写无误的对账单回执反馈乙方对账机构。甲方如发现有未达账项时,应同时编制余额调节表,将对账单回执和余额调节表一并反馈乙方对账机构。甲方应对对账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余额对账单之日起30天内未将对账单回执反馈乙方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务不符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返还乙方对账机构的纸质余额对账单回执及余额调节表应注明日期并签章,签章可加盖甲方在乙方的预留印鉴或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单位公章。

第十条 甲方选择网上银行对账服务的,甲方应在签订对账协议后,根据协议从次月起在每月或每季前15天内提交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的对账信息,否则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

第十一条 使用其他电子渠道提供对账单或反馈对账单回执信息的,通过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电子信息载体。

第十二条 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与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单邮寄地址,并在需要变更对账方式、对账单邮寄地址时,及时到开户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地址导致乙方无法发送余额对账单或因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通过柜面查询账户相关信息的须指定联系人,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件;甲方遗失对账单申请补制的,须提交相关说明,符合乙方收费规定的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所有账户后失效。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上述条款选择对账方式(请在对账方式前“□”中打上“√”):

□纸质对账单服务:

□通过乙方开户机构柜面领取。

□通过乙方邮寄对账单方式获取。

□通过乙方外包寄送方式获取。

□其他:

□电子对账服务:

□网上银行对账

□其他:

对账单邮送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E-mail:

注: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和电子对账服务中“其他”项的,甲方应与乙方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本协议解释和修订权归属兴业银行。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业务公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a28de212f60ddccda38a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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