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提高监狱民警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能力

发布时间:2020-03-28 12:36: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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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提高监狱民警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能力

公正文明廉洁是监狱执法的应然要求。监狱执法水平随着社会法治的进程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仍然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解析及其原因的追溯,将使我们对监狱执法工作保持清醒的认识。作为监狱工作者,我们要始终保持规范执法工作的内在自觉,切实提高法治素养,增强控权意识、程序意识和权利意识,以规制监狱权力的运行。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是人民群众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迫切的期待和要求,2009年年底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将“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其意义极其重大和深远,既为我们司法机关指明了工作方向,也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公正文明廉洁是监狱执法的必然要求

《人民警察法》第4条对我国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现行《监狱法》对监狱警察的特有义务和纪律更是做了明确规定。《监狱法》第13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第14条有针对性地做了几项禁止性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4)侮辱罪犯的人格;(5)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9)其他违法行为。”司法部“六条禁令”中规定“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从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监狱警察作为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监狱法》规定的“九个不准”,属于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监狱警察必须做到,否则便是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是对监狱警察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而公正廉洁执法是对所有执法者和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我国国民的法制理念日益健全和完善,所以从党中央到普通百姓都对监狱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期望能够遵照公平、正义的原则,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平等地对待每一名服刑人员,同时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定程序无偏差的来执行;因此,公正廉洁执法既是时代赋予监狱的神圣使命,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与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并且也是有效遏制司法腐败,树立监狱及警察队伍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

(二)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关键。只有当法律得到公正的、规范的执行,当法律在实践中显示出足够的威力,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真正得以体现时,人们才会对法治产生信心,进而尊重和服从法律。作为监狱基层的执法工作者,正如俗话说的“正人先正己”,只有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正确的执行刑罚,特别是在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以及其它行政奖惩等问题上不出现执法偏差,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监狱工作的执法公信力。

(三)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美好家园,始终是人类的崇高追求;监狱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社会健康运转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公正执法是指在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实现了公平和正义的目标,也可以说公正廉洁执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途径,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是执法机关应该追求的最高目标。没有公正执法,就没有社会稳定可言。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监狱基层坚持公正廉洁执法,即可以遏制和防止犯罪,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二监狱执法面临的现实问题分析

什么是监狱执法问题?我们认为,监狱的执法问题应当与监狱警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并与对罪犯的执法和管理活动有关系,与罪犯的处遇和权利保障有关系,是侵犯罪犯权利的行为。监狱执法问题主要是指监狱警察在对罪犯实施刑事司法和行政管理活动中,违反监狱法律规章制度,侵害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和通信会见、申诉控告等特殊权利的行为。换言之,监狱警察的行为不是损害罪犯权利的行为,没有侵犯罪犯的人格尊严权、身体健康权、不受酷刑权等人身权利,没有侵犯罪犯的减刑假释权、按期释放权、离监探亲权等特殊权利,不能认为是监狱警察的执法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监狱的执法问题。不能把监狱警察在监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统归结为执法问题。有少数监狱警察在监狱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以及监狱企业经济活动中,出现了索贿受贿、贪污以及侵吞、索取回扣等行为,这些行为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监狱执法的问题。这类行为的主体虽然是监狱警察,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对监狱管理的关注,但这些问题主要产生在监狱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经济活动等领域,与一般公务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产生的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其性质并无显著的区别,不能认为是监狱的执法问题。还有观点认为,监狱警察在监狱管理过程中,管理不到位,执行制度不力,没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罪犯脱管失控、逃跑等行为,也就是渎职失职行为,或者是不作为的行为,也是监狱的执法问题。究其实质这类行为也不属于监狱执法问题,而是监狱管理问题,其虽与罪犯相关,是监狱警察的失职行为所致,但监狱警察这类行为,并没有侵害执法管理对象——罪犯的任何权利。

从监狱具体的执法和管理实践看,监狱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执法轻程序,以及暴力执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等。

(一)执法不公

执法不公的主要表现是随意性执法,没有做到对罪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没有做到相同的情况作出同样的处理。对罪犯奖惩考核的随意性是存在的,对不同罪犯的同样情况,有的考核有的不考核,有的这样考核有的那样考核,尺度相差甚大。如对罪犯实施警告、禁闭等行政处罚,不同罪犯差不多的违规行为,有的上报监狱审批给予处罚,有的就在监区内部予以扣分处理甚至不处理。这些有时完全取决于民警或者监区改造主管的看法和决定。此外“照顾关系,执法不公。有关系的罪犯劳动安排得到照顾,获得的奖励多,减刑假释机会多”。

(二)执法不文明

对罪犯用语不文明,使用语言冷暴力,态度生硬,作风粗暴,侮辱罪犯人格,甚至恐吓威胁罪犯。“罪犯人权最易受到侵犯的是他们的人格权”。 “人格尊严能够得到尊重的服刑人员为调查样本总数的50.27%,仅半数的服刑人员认为自己最基本的人格尊严能够得到保障”。少数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奉行“惩罚主义”,对罪犯打骂体罚,野蛮管理。2010年11月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组成调研组调研结论认为,从典型案件看,涉及打骂体罚虐待罪犯的占5%,少数监狱警察法律意识淡漠,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在执法工作中时常以打骂、体罚等虐待方式管理罪犯,对罪犯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伤害。

(三)执法轻程序

认为只要处理结果没有问题,程序的事可以变通或事后补正,程序可有可无,甚至把执法程序和手续当作累赘和羁绊,该讨论的不讨论,该公示的不公示,程序走过场。少数民警不注意及时收集固定罪犯违纪事实材料,对罪犯的处罚没有遵守呈报审批、公示公开和告知复议等程序。

(四)暴力执法

遇事不冷静“激情执法”。少数罪犯抗拒管理,屡犯监规破坏管理秩序,或者消极抗工拒不服从民警教育,特别是在三番五次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往往失去了耐心,本应依照规定对罪犯扣分或实施行政处罚,但可能选择的是违规动用警戒器具施加暴力,造成罪犯的身体伤残甚至死亡。“从最高检提供的数据看,2007年以来全国监狱警察因职务犯罪问题被立案侦查的,9.7%属于殴打体罚致残或致死被监管人员问题”。如2010年1月,辽宁省某监狱罪犯姜某某(38岁,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3年6个月)对监狱警察教育不服,对抗顶撞,监区长郑某遂带领其他5人违规使用警棍惩处,造成罪犯多处软组织受伤创伤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五)索贿受贿

少数警察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和管理权,索取收受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如某监狱副教导员戎某,在2004年至2008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2次收受罪犯亲友的现金、购物卡及烟酒等钱物,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2009年10月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如广东省某监狱管理混乱,执法者大肆索贿受贿。该监狱归地方司法局管理。2009年8月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刊登记者署名调查文章《广东某监狱多名高层落马:每年集体索贿千万》,详细披露了该监狱的管理人员索贿受贿的情况,令人触目惊心。

(六)徇私舞弊

徇私舞弊是监狱警察渎职犯罪的主要形式。少数警察帮助罪犯伪造虚假的证据材料,致使罪犯获得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组成调研组认为,从典型案件看,徇私舞弊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占35%。如吉林省某监狱副监狱长安某、监区长高某以及民警胡某等,2004年3月至11月接受了罪犯刘某某亲属的吃请、游玩安排和烟酒等钱物,遂共谋先后为罪犯刘某某捏造事实虚拟材料申报记功一次,并通过关系在有关部门办理了虚假的重大技术革新证明一份,致使法院据此裁定对刘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十天,安某等三人的行为均因此构成了徇私舞弊减刑罪而受到了刑事责任追究。

三、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原因分析

民警在教育改造犯人的过程中,出现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犯人方面外在因素,又有民警自身的原因,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从犯人群体方面来看,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部分犯人容易形成心理定势。犯人群体因长期受到囚禁,容易形成固有的思维模式,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和人格不健全状态。据分析研究,与社会群体正常的心理健康水平相比,有90%以上的犯人超出社会正常值,62%左右的犯人表现出焦躁和紧张状态,67%左右的犯人表现出掩饰倾向。这种心理状态,当受到外界刺激时,很容易产生特殊行为,比如,犯人在看待和处理问题时,不管对与错,也不管与自己有没有关系,都很容易形成群体心理共鸣;在对待监规纪律和受到处理时,他们的逆反心理往往起到主导作用;在认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表现出焦躁和紧张心态、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比较突出等等。

二是部分犯人消极改造呈现“三化”现象,即认罪意识弱化、改造意识淡化、维权意识强化,犯人身份意识差,强调权利多于义务。

三是部分犯人抗改情绪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有的犯人公开辱骂或威胁民警,故意干扰民警的正常管理和执法,有的时候民警是管也难,不管又不行,甚至出现一些犯人非常猖狂,故意挑衅民警;有的公开散布反改造言论,与监规纪律“作对”,只讲权利、人权,不讲义务和改造;有的行为自由散漫,对民警的正常管理,顺心时听从,不顺心时不听;有的犯人对民警执法稍有不规范、不文明,就采取告状、纠缠、鸣冤和自伤自残等手段,以达到逃避劳动改造、获取保外就医等目的,甚至想把“看不惯”的民警“拉下水”、“弄下课”。上述这些犯人群体方面的原因,导致警囚冲突增多,教育改造难度加大,如果民警不冷静、不克制,往往就容易发生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

(二)从民警自身方面来看,表现为“四个不适应”。

一是管理理念上的不适应。部分民警对新形势下监狱工作的高标准高要求以及新的刑罚执行理念,理解、领会、把握得不够到位,面对犯人的违规抗改行为往往“失去耐心”,面对犯人的言语挑衅往往“克制不住”,面对犯人的行为冲撞往往“无法忍受”,从而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抗改言行、处置违规行为,导致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执法能力上的不适应。部分一线民警的自身综合素质、执法能力与监管工作高标准严要求不相适应,教育方法滞后,管控措施乏力,应急处置迟缓,遇到问题束手无策,不知道该怎么管,也不知道怎么样才能管好。

三是责任意识上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少数民警的责任意识不强、工作热情不高、工作韧劲不够等,只看到犯人可改造、表现好的一面,忽视犯人难改造、易反复的一面,缺乏耐心和恒心,一会儿冷一会儿热,这也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的表现。

四是个人威信上的不适应。近年来加大了公务员招警的力度,一大批优秀的年轻民警加入到我们这支队伍,一方面给监狱注入新鲜血液,增加新生力量;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经历比较单一,缺乏艰苦环境的磨练,工作经验相对不足,如果他们不尽快提高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管理技巧,往往会让那些“老江湖”犯人“信不过”,甚至“看不起”。一些年纪偏大的民警,也存在“天花板”干部的心态,斗志衰退,激情减弱,怠于应付。长此以往,就会导致一些民警在犯人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下降,给监管改造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四、公正文明执法应着重把握的五个问题

一是必须树立科学行刑的理念。必须顺应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人道、人权、人性”的行刑理念,在教育改造罪犯中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做到“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罪犯。始终坚持把罪犯当“人”来看,尊重其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哪怕是对犯人的处理也要做到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要花更多的时间、更多的精力,用更强的措施、更好的办法来做好犯人的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促其不再重新危害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必须提升民警业务素质与能力。要通过强化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应急预案演练、实践带教等,不断提升民警的业务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我们这支队伍真正做到拉得出来、顶得上去,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确保我们的民警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三是必须养成文明执法的习惯。就是要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依法管理是文明管理的前提,对犯人的管理要依法进行,做到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敏感事项的办理要做到依法、公平、公正;所有执法行为都要做到“廉”字当头,廉洁执法。科学管理是文明管理的目标,要通过科学管理使我们的管理手段、管理办法、管理过程更加文明。

四是必须保持健康平稳的心态。心态决定状态,状态决定成败。监狱民警承受着很大的工作压力、精神压力,要时刻调整好心态,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努力做到“四个心”,即对他人心要宽、对职责心要细、对执法心要正、对教育心要热。对那些难管的犯人、棘手的问题,当民警感到很难处理时,可以请求更有经验的中队领导、大队领导帮助处理,也可以请求监狱110来处理,尽量避免直接冲撞。这样,事业上才会有成就感,工作上才会有责任感,生活上才会有幸福感。

五是必须强化守土有责的意识。就是要始终绷紧监管安全这根弦,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己人,做到“在岗1分钟,履职60秒”。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aa81423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a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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