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网吧加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16 17:14: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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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连锁网吧加盟管理办法

(试行)

一、 总则

第1条 XX”是由山西通信服务公司向山西省文化厅申请并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省内网吧品牌。“XX连锁网吧” 是在山西通信服务公司委托的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移动)的统一管理下,由若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组成的全省性连锁网吧经营体系。连锁网吧严格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实施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品牌形象、统一营业场所风格,并且统一上网首页和计算机远程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服务。所有网吧统一采用“XX”连锁网吧品牌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共同探索新的赢利模式,创造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网吧发展道路。

第2条 为维护XX连锁网吧市场秩序、提高连锁网吧经营水平、促进连锁网吧业务增长,山西移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网络文化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规定了合作双方在合作各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是山西移动与加盟方进行合作的指导原则和必须共同遵守的合作规则。

二、 合作原则

第4条 合作基本原则

山西移动拥有相关资质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或个人(以下简称“加盟方”)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原则,就共同推进“XX连锁网吧”的健康发展,进行公平合作,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合作共赢。

第5条 山西移动的合作取向

5.1 山西移动将在与其专注于同一目标市场的网吧中,有选择地与拟加盟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构建“XX连锁网吧”加盟体系。

5.2 山西移动鼓励加盟网吧在多方面开展竞争以促进业务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同时,山西移动将规范市场、合理规划以规避过度竞争,将对利用低价、恶意诋毁、欺骗客户等非法手段进行竞争的加盟网吧进行规范管理或终止合作。

5.3 山西移动将有选择地对新进入的加盟网吧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扶植,以保持XX连锁网吧加盟体系的创新性和生命力,促进市场活跃和规范。

三、 加盟条件

第6条 准入条件

6.1加盟方必须有必要的经营网吧的资源(资金、场地、设备和人员等),且具有一定的网吧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认同 “XX连锁网吧”经营理念,愿意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6.2符合国家《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中第九条之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3拟加盟方自备或承租的营业场地,使用面积要符合《XX连锁网吧营业店装修标准》规定的A(旗舰店)、B(标准店)、C(普通店)面积和计算机台数要求。加盟网吧一般地市所在地城市网吧不少于80台终端规模,县(市)乡(镇)网吧30台以上,每台终端所占平均面积为2--2.4平方米(具体见《XX连锁网吧营业店装修标准》要求)。

6.4符合网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场地层高2.7米以上,有2个以上安全出入口。不应设置在袋型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应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

6.5可较为方便地接入移动宽带线路。

6.6加盟网吧必须严格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山西省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7条 资料提供

7.1填写完整的“XX连锁网吧加盟申请审核表”;

7.2有合法齐全的网吧经营权的拟加盟方须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审核意见书、公安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等四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没有网吧经营权的拟加盟方须申请办理“XX连锁网吧”各相关手续。

7.3业主或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4有网吧经营权的拟加盟方提供以往三个月网吧经营活动的经营状况报告、网吧发展商业计划书。无经营权申请加盟XX连锁网吧的,只提交网吧商业发展计划书。

网吧商业发展计划书包含以下内容:

7.4.1所选区域网吧市场分析报告及拟建网吧的市场情况分析;

7.4.2网吧开业前的建设进度时间安排表和开业后的经营计划(包括投资成本回报率分析、经营业绩预测分析、管理计划、营销计划及手段、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网络结构拓朴图、经营承诺等);

7.4.3标有加盟网吧地址位置的城市区域示意图;

7.4.4加盟店的结构平面图和布局规划示意图。

四、 加盟模式

第8条 “XX连锁网吧”加盟合作由山西移动向加盟网吧提供品牌使用许可、宽带资源、文化许可、增值方案,并利用连锁管理体系,向各加盟网吧适时提供共同宣传、统一活动、技术支撑、业务指导等,加盟网吧在XX连锁网吧管理体系下进行合法经营,并按时向山西移动交纳相关费用。

第9条 加盟费用说明

“XX连锁网吧”加盟收费项目由特许加盟费、管理费、宽带接入费、履约保证金四部分组成。

9.1特许加盟费: 50元/台/三年,最低费用3000元/网吧/三年,签订加盟协议时,一次性交付;加盟满三年后,需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标准的,可继续加盟。

9.2管理费:管理费以电脑数量来计算。网吧规模为200台以下的,管理费为50元-80元/台/年;网吧规模为200台以上的,管理费为80元-100元/台/年。结算时间按年预缴(包含共同宣传费、统一活动费、技术支撑费、业务指导费等);

9.3宽带接入费:根据不同带宽享受不同优惠价,每季首月5日前按季预付。(全省指导价为2M带宽1000元/月,10M带宽5000元/月,100M带宽15000元/月,可依据当地市场价格给予适当优惠)。目前对200台以下电脑规模的加盟网吧,一般接入10M,对200台以上电脑规模的加盟网吧,一般接入100M。

9.4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加盟网吧为保证履行协议的约定而缴纳的保证金。地市级城市2万元,县级城市1万元,乡镇5000元,签订加盟协议时,一次性交付,在加盟网吧不履行各类费用交纳义务和拒绝执行政府管理部门对其违规经营处罚时,可先从中扣除代缴,再勒令其补齐,否则解除加盟协议,保证金不再退还。如加盟协议正常期满并且不再续签,或由于移动公司原因解除加盟协议时,履约保证金可以退还。

第10条 对加盟合作期限的规定

10.1加盟合作以三年为一个合作期,合作期满原加盟方可优先续签合作协议。

10.2合作期满,双方不续签合作,则按照解除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 合作双方定位

第11条 山西移动的定位:“连锁网吧管理者+网络提供商”

11.1统一提供“XX连锁网吧”品牌商号;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提供互联网宽带接入,网络资源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归山西移动;提供统一的CIS标准。

11.2提供创业辅导和投资收益分析;适时组织加盟业主开展各类活动,相互交流、学习、研讨网吧的经营管理;

11.3帮助加盟店扩展增值业务项目,如移动业务代办服务、代理中国生活网的VOD点播、网络游戏服务、网络游戏虚拟卡的销售等,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提供统一的网络同步教育和网络培训资源等相关网络服务。提供网络游戏应用平台及活动推广渠道和资源;帮助和指导加盟业主进行市场推广与宣传,扩大网吧影响力;

11.4提供网吧经营政策辅导,适时与政府管理部门沟通,为连锁网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1.5提供培训服务:宣贯 “XX”连锁网吧的品牌理念,树立品牌经营意识;在经营过程中对网吧网管员、技术员、服务员、收银员统一实施服务培训和业务培训;适时开展政策法规培训、网络知识培训、安全培训和游戏竞技比赛培训等;

第12条 加盟方定位:

12.1在山西移动的指导下,向网民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12.2管理网吧日常经营活动;

12.3进行网吧品牌和服务的营销推广;

12.4进行网吧经营和服务的创新。

12.5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六、 加盟流程

第13条 流程图

加盟方

第14条 加盟网吧审批流程

14.1向加盟方提供的咨询内容

14.1.1《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相关网吧管理规定。

14.1.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地的要求和规定。

14.1.3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消防和安全规定。

14.1.4提供加盟的流程。

14.2需要加盟商提供的文件资料。

14.2.1移动公司根据加盟商提供的资料,对拟建网吧按照加盟条件要求严格审查。

14.2.2审核合格后,签订正式加盟协议,加盟方缴纳相关费用。

14.2.3各分公司申报网吧建设工程立项计划,经由省公司审批,开始筹建工作。

14.2.4由业主按照《XX连锁网吧装修标准规范》和消防管理部门规定进行网吧装修改造。

14.2.5由移动公司代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协助业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公安和工商等申领、变更等手续。

14.2.6移动公司各市分公司组织场地验收和手续验收后,网吧方可开业运营。

七、 品牌使用规定

第15条 加盟网吧在使用“XX连锁网吧”品牌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XX连锁网吧CIS设计标准》和《网吧装修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网吧店面装修改造和正确应用各类标识标志等,保证“XX连锁网吧”统一的品牌形象。

第16条 加盟网吧在使用“XX连锁网吧”品牌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行业法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反动、色情、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否则立即取消加盟资格,并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第17条 加盟网吧在与移动公司签订相应的《加盟协议》和备案后,方可使用“XX连锁网吧”品牌字号,及相关形象、标识等。

第18条 详细规定见《XX连锁网吧品牌管理办法》。

八、 附则

第19条 本办法的所有权、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归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允许,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的内容部分或全部地泄漏给第三方。

第20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adb97e933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0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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