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双专业双学位

发布时间:2013-01-04 16:48: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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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教育试行条例

一、宗旨
1、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更好地实现学校确定的: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有发展后劲的复合型、应用型、外向型的经济、管理、法律、人文领域的高质量优秀人才的本科层次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经校长批准,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同意,决定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在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试行双专业、双学位教育。

二、组织管理
2、双专业和双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双专业和双学位教育实行两级管理。校教务处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的双专业和双学位教育实行统一管理。
3、有关院系部负责本部门所设副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学生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学生选报工作。

三、专业设置
4、双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还副修另一个专业(本条例以副修专业谓之);双学位是指学生修读跨学科门类的副修专业,并符合有关学位管理条例规定而获取的双学士学位(本条例以副修专业学位谓之)。

5、副修专业原则上应按照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设置。

6、副修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院系部协同确定,主办院系部要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学分(课时)和课程设置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教务处审核。

7、计划为新一届学生开设副修专业的院系部必须在每年二月份之前办理申报手续。经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于每年五月初统一向学生公布。

8、副修专业总学分为3237480555课时),其中专业基础课12学分;专业方向课1215学分;专业选修课810学分;副修专业学位另加毕业论文8学分,总学分4045600675课时)。

9、副修专业和副修学位应在原定学制中完成学业。

四、对象和条件
10、副修专业和副修专业学位在上海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在册学生中试行。
11、凡修读副修专业和副修专业学位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2. 前两学期达到应修标准学分,主要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

3. 身体健康,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专业学习任务。


12、学生在修读副修专业、副修专业学位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修读资格:

1. 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

2. 主修专业有二门及以上必修课不及格或有一门及以上必修课程重修不及格;

3. 副修专业如有二门及以上课程重修不及格。

五、选学原则与程序
13、副修专业、副修专业学位从每届学生的第三学期开始实行。
14、学生选择副修专业,原则上应在不同的学科门类中进行,如在同一学科门类中选学副修专业,则只获取双专业证书,不能获取双学位。
15、副修专业和副修专业学位一律以自愿为原则,并实行缴费就学。
16、需要参加副修专业学习的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自己所在院、系办公室填写《副修专业学习报名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的分管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签字后,院、系办公室将符合修读条件学生的《副修专业学习报名表》送交教务处审批。
17、教务处根据报名对象和各专业招收人数,按其填写志愿的顺序会同主办院系部进行录取。报名人数须在30人以上的专业方可开设。录取名单由教务处通过院、系办公室通知学生。
18、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录取为某一副修专业,不得转专业,不得自行退选。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须提出申请,经有关院系部批准,教务处同意。已缴学费不再退回。

六、教学安排
19、副修专业和副修学位应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完成。
20、一般情况下,学校为副修专业学生单独编班开课,课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1、副修专业的学习与主修专业同时进行。一般在周一至周五晚上和双休日上课。

七、考核与成绩
22、副修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均为考试课程。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参照《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考试时间统一安排在主修专业课程考试前一周内集中进行。考试成绩合格记入专用《副修专业学习成绩登记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主办院、系负责登记,一份由教务处留存备案。
23、副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应重修,重修仍不及格(限一门课程),在最后一学期时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24、学生经学校批准退学副修专业或副修学位,其已经修学并考核合格的学分转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成绩。

八、结业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25、学生修满副修专业规定的学分,经考核合格,并符合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条件,发给双专业证书。
26、获得双专业证书的学生,如完成副修专业学位论文,同时符合学位管理条例,发给双学位证书。
27、学生毕业时,如果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其修读的副修专业发给副修专业证书;如果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其修读的副修专业只发给双专业证书,不能发放双学位证书。
28、副修专业和副修学位学习结束后,主办院系部须将《副修专业学习成绩登记表》转至学生所在院、系,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九、收费与经费管理
29、副修专业、副修专业学位按学分收费。每学分学费暂定为60元。
30、修读副修专业的学生须按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交费、注册手续,领取听课证。逾期不交学费注册者,作自动退修处理。
31、副修专业和副修专业学位所收取的学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副修专业和副修专业学位的教学和管理。其中55%返回主办院系部,用于副修专业和副修专业学位的建设、教师授课费和管理劳务费的支付;45%由学校调剂使用,用于全校性副修专业和副修专业学位的建设和开课人数不足的班级授课费及管理费。

十、其他
32、本试行条例经校长批准,自19999月起执行。
33、试行双专业、双学位制后,原《上海财经大学副修制试行条例》不再试行。
34、本试行条例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上海财经大学
199997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b4553a6dd3383c4bb4cd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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