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产
记
录
养殖场名称:
江华县动物防疫监督站监制
注意事项:
1、按日或变动记录。
2、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4、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
数量。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
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
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
原因。
5、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圈舍号 | 时间 | 变动情况(数量) | 存栏数 | 备注 | |||
出生 | 调入 | 调出 | 死淘 | ||||
| |||||||
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养殖场名称:
江华县动物防疫监督站监制
注意事项:
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
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开始使用 时 间 | 投入产品 名 称 | 生产厂家 | 批号/ 加工日期 | 用 量 | 停止使用 时 间 | 备 注 |
消
毒
记
录
养殖场名称:
江华县动物防疫监督站监制
注意事项:
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
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
场所。
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日期 | 消毒场所 | 消毒药名称 | 用药剂量 | 消毒方法 | 操作员签字 |
病
畜
无
害
化
处
理
记
录
养殖场名称:
江华县动物防疫监督站监制
注意事项:
1、日期: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期。
2、数量:填写同批次处理的病死畜禽的数量,
单位为头、只。
3、处理或死亡原因:填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原因,
如染疫、正常死亡、死因不明等。
4、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
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
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5、处理方法:填写《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
化处理规程》GB16548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6、处理单位:委托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
的填写处理单位名称;由本厂自行实施无害化处理
的由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人员签字。
日期 | 数量 | 处理或死亡原因 | 畜禽标识编码 | 处理方法 | 处理单位(或责任人) | 备注 |
防
疫
监
测
记
录
养殖场名称:
江华县动物防疫监督站监制
注意事项:
1、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2、监测项目:填写具体的内容如布氏杆菌病监测、口蹄疫免疫抗体监测。
3、监测单位:填写实施监测的单位名称,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自行监测的填写自检。企业委托社会检测机构监测的填写受委托机构的名称。
4、监测结果:填写具体的监测结果,如阴性、阳性、抗体效价数等。
5、处理情况:填写针对监测结果对畜禽采取的处理方法。如针对结核病监测阳性牛的处理情况,可填写为对阳性牛全部予以扑杀。针对抗体效价低于正常保护水平,可填写为对畜禽进行重新免疫。
采样日期 | 圈舍号 | 采样数量 | 监测项目 | 监测单位 | 监测结果 | 处理情况 | 备注 |
养殖大户免疫档案
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
为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切实维护规模养殖场(户)的利益,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规模养殖场(户)的责任与义务
1、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服从各级动物防疫部门管理,配合动物防疫部门进行动物防疫监督、监测和管理,并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2、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3、严格按照动物防疫制度,做好封闭式管理、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做好养殖、发病、用药处理等记录。
4、自觉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规定使用动物防疫部门提供的疫苗和免疫标识。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免疫程序,自行做好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等强制免疫病种的常年免疫工作,保证应免动物100%免疫,100%佩带免疫标识,并建立好免疫档案。
5、主动做好引种申报、检疫申报和疫情报告工作。到外地引种提前一周向县站申报,经批准后才能调回;检疫申报提前3天报检,依法交纳检疫费;疫情报告按法律法规上报。
6、若本地发生疫情,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做好消毒工作和其它无害化处理工作,不出售、不加工、不食用、病死畜禽。
二、乡镇动物防疫站的责任与义务
1、按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提供动物免疫程序和消毒制度。
2、供应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标识等物资,并监督规模养殖场(户)做好免疫注射工作。
3、按时进行督促检查。
4、提供防疫技术和信息服务。
三、乡镇政府责任与义务
1、组织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包括宣传发动、通知组织、乡、村组干部、防疫员三位一体免疫注射等。
2、承担行政责任,保证免疫密度。
3、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4、组织扑灭疫情。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字三方各执一份,若有违反,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
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直接责任人):
乡镇动物防疫站(技术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
年 月 日
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表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 姓名 | 住 址 | |||
单位名称 | 地 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监督检查情况 | |||||
处理意见 | |||||
监督人员情况 | 姓 名 | 执法证号 | |||
姓 名 | 执法证号 | ||||
养殖场户意见 |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bd7c3ed6294dd88d0d26b0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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