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营改增前后对比表

发布时间:2017-06-04 17:33:16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营改增后不变的是对旅游收入继续执行差额征税的政策,变化的主要有两点,一是纳税人身份的变化,由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纳税人又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二是税率的变化,由单一的5%的营业税税率变成6%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

延续旅游企业差额征税的政策在营改增后实务中需要关注的事项

(一)执行差额征税,有哪些支出可作为销售额的扣除项目。

营改增后,可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有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相比原政策可扣除的项目多了一项“签证费”

(二)可扣除项目只有取得有效凭证,方可作为扣减因素实现差额征税。

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可以以收据入账并抵扣成本)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可扣除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旅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有效凭证”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建议取得的上述发票最好为普通发票。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否则就会导致税务系统出现大量的流失票。

(四)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差额征税的计算过程

1、可扣减成本的计算。如果“有效凭证”中有适用税率分别有3%6%17%等不同税率的发票,在差额征税计算可扣除的成本时应以汇总成本金额/1+6%*0.06来扣除。

2、差额征税额=(含税收入-可扣减成本)/1+税率)*税率-可抵扣的进项税

上述公司中可抵扣的进项税是指取得的日常经营中的办公用品、电话费、固定资、无形资产、或房屋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

综上分析,由于营改增延续了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那么对于广大的中小型公司如果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仅从税率从5%下降至3%这一点来看,税负下降的空间是非常大的。而如果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虽然税率从5%上升到6%,但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且可抵扣日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进项税,因此税负较营改增前来讲还是下降的,但与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比,税负下降的程度主要取决于是否可取得足够多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广大的中小型旅游公司一定要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做好纳税筹划,以应对本次的营改增。

一、纳税方式选择差额纳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旅行社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 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销售额;选择此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 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旅行社最好选择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旅行社在取得进项税票时,上游供应商很难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选择了这种差额纳税,则可以接受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

二、选择差额纳税后要注意的问题

1、对外开出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对有些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有影响。

2、可以用于抵扣的发票类型只有6种:上游旅行社的发票、住宿、餐饮、交通费、签证费和门票。

3、只限旅游业务才能实行差额纳税,而单项业务,如单订机票这种业务如果要按全额做账,则需按全额纳税。

4、会议、考察业务可以按差额纳税,但必须取得与会议有关的进项发票方能抵扣,而不能用旅行社的发票作抵扣。

三、销售收入的确定

现在不少旅行社在会计报表上如何确认销售收入还认识模糊,不少有门店的旅行社还把门店交给总部的那部分作为销售收入,这种认识是不对的。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 基础是这笔交易真实的发生额,是以旅行社与游客签署的旅游合同上的金额为依据。如合同金额为1000元,上游供应商结算价为900元,会计确认收入就是 1000/1+6%=943.4元,而不是结算价900元;

这笔交易的增值税差额为1000/1-6%-900/1-6%=94.3元;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为94.3*6%=5.66元。

四、发票的开具

1、旅行社开给客人的发票数额并不代表旅行社实际销售总额,旅行社销售总额是以旅行社实际交易额反应到会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为准,那种认为开票才产生税而不开票就不用上税的认识是不对的。

2、旅行社的发票开具必须是针对实际的交易对象,谁是这次旅行的客人或单位就只能开给谁。而过去旅行社对发票管理不严,没有严格针对合同一一对应的做法在对待增值税发票上就必须严谨。

3、开票金额必须与合同、收款三者对应,不能合同一个金额而开票又大于合同金额,也要保证合同资金入账与开票金额一致。这在以往营业税时期大多旅行社开票都比较随意,改变适应起来有一定难度。

五、合同的管理

既然合同金额是旅行社确认销售收入的基础,合同金额的准确性就十分重要。如果合同金额虚高,会造成旅行社税负增加,但如果认为写低,又是一种逃税的行为。因此,旅行社总部对业务员、门店要加强宣导和管理,通过合同核销来确保合同金额的准确。

此次营改增对于旅行社行业最大的影响不在税率的变化,而在于对行业财务、税务合规性要求的提高,这种要求的提高使得不少旅行社在满足合规性上要有充分的认 识,也要承受经营成本相应的提高。但是,只要全行业都按照法律规范提高了自己的合规性,在长远上企业的负担是不会提高的,而且有利于行业的健康

二、营改增对旅游业行业的影响
 1.账务处理难度增加;
 2.发票风险进一步加大;
 3.税负的管控难度加大;
三、旅游业营改增主要政策条款的解析
 1.纳税人的确定
  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
  什么情况要履行扣缴义务?
 2.纳税人的分类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方法;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几种情形;
 3.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法与简易计税法解析
 4.旅游业销售额的确定
  抵减销售额的有效凭证有哪些?
  发生的哪些无偿行为视同销售征税?
 5.哪些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增值税抵扣管理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票一证”;
  结合旅游行业的成本费用核算,剖析“营改增”后旅游企业的增值税抵扣票据;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抵扣怎么办?
  哪些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如何抵扣?
  哪些事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旅游业兼营其他项目如何纳税?
 8.旅游业“买一赠一”如何纳税?
 9.旅游积分如何纳税?
 10.跨境旅游如何纳税?
四、营改增对财务会计管理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1.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2.增值税日常核算
 3.税控设备的税收处理

一、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服务

依据《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按此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此类代订服务的行为应属于《旅游法》意义的旅游服务。

根据《营改增”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七)生活服务。3.旅游娱乐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对比这两个文件对旅游服务的定义,《营改增”36号文》明确规定为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服务,而《旅游法》规定的是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的旅游服务。这里的区别是组织安排代订

另外,参照《浙江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设立服务网点。”“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前款所称包价旅游业务,是指预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业务。

以上可知,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服务为行政许可业务,而为旅游者代订的旅游服务,为非行政许可的旅游服务。

因此,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的旅游服务,在选择纳税分类和计算增值税时,不能按照旅游服务的规定选择差额纳税。

那么,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服务在选择纳税方式和计算增值税时,是按照旅游服务全额纳税?还是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差额纳税?

根据《营改增”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销售额。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结合《营改增”36号文》规定,旅行社从事为旅游者代订旅游服务,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按照旅游服务的规定全额纳税,另外一种是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的规定差额纳税。

如果旅行社选择经纪代理服务的差额纳税方式计算增值税,与按照旅游服务全额纳税相比,旅行社选择经纪代理服务差额纳税可以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旅行社选择旅游服务全额纳税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营改增”36号文》中的旅游服务,是专门针对该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旅行社从事包价旅游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情形,即: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旅游法》和税法对旅游服务的不同规定以及适用不同的情形,旅行社在实务中一定要注意。

二、旅行社为非旅游者代订服务

此种情形属于典型的经纪代理服务,按照《营改增”36号文》的规定,旅行社应当选择差额纳税方式计算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包括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为旅游服务,为非旅游者提供代订服务应属经纪代理服务。

三、旅行社从事代订服务注意事项

(一)建议旅行社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列明此类代订服务,不论是为旅游者还是为非旅游者提供此类服务。比如,为消费者提供各类代订服务。

(二)旅行社营业执照列明代订服务的,其收入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旅行社营业执照中没有此项经营范围,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经纪代理服务与旅游服务一样,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旅行社可以考虑将此类服务,统一归集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社。通过税务筹划,让分社专门从事经纪代理服务,不仅可以差额纳税,而且其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五)旅行社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和旅游服务差额纳税时一样,其为购买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旅行社只需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六)按照《营改增”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由于旅游服务和经纪代理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相同,可以考虑合并核算销售额。

   1、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火车票、高铁票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一)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的,可不计入销售额。 

  (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允许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2、营改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旅游服务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业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业务开票应分为如下两种情形:一是税法明文列明销售额差额扣减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建议开具两张发票,不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即销售额扣减差额部分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扣减的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他适用差额征税的业务,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所有差额征税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全额开具。 

    

  4、旅游服务一般是先收款后提供服务,有时相差几个月甚至一年,请问应何时交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按照上述规定,旅游服务提供方在收款时如果不开具发票,应在旅游服务完成后缴纳增值税;如果收款的同时开具发票,应在开具发票时缴纳增值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bf5fdf3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1a.html

《旅游业营改增前后对比表.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