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财政部国债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07 06:27: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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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债公告

【篇一:财政部决定发行2016年凭证式(二期)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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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决定发行2016年凭证式(二期)国债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6年凭证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最大发行总额300亿元,其中,3年期150亿元,票面年利率39%5年期150亿元,票面年利率432%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16510日至2016519日。

三、投资者提前兑取本期国债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对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具体为:从购买之日起,本期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年利率064%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237%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339%计息;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91%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405%计息。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1653

来源: http://www.fae.cn/fg/detail2019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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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关于做好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

(电子式)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

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5号)的通知,2015年第五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5储蓄05,国债代码:151705,以下简称第五期)和2015年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5储蓄06,国债代码:151706,以下简称第六期)将于2015710日起对社会公众发行。为做好第五期和第六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宣传及组织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经营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国债品种介绍

(一)两期国债的每日销售时间不得早于830,不得晚于1630。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向特定投资者优先销售。

(二)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400亿元。第五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4.50%,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第六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

4.87%,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5710日至719日,20157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10日支付利息。第五期和第六期分别于2018710日和20207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三)两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每个账户购买

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两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其他各项业务;两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四)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五)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方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六)提前兑取的计息方式:

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从20157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六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七)付息日和还本日前第7个法定工作日为当期国债的业务截止日。业务截止日(不含)起,应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和债券质

押,付息日(含)起恢复办理。

二、发售方法

(一)发售网点

发售网点为总行审批同意开办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网点。

(二)国债额度

(三)发售方法

两期国债发售均采取全行竞售模式,各经营网点可在总额度内自行发售。

(四)手续费

两期手续费均为发行面值的4‰

三、宣传组织管理要求

(一)网点销售宣传

1、各发售网点应在201577日起对外张贴《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见附件1),向客户明示本网点代理销售两期国债的具体情况。

2、各发售网点应密切关注两期国债的发售情况,在两期国债发售完毕后,张贴《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售罄公告》(见附件2),以免客户徒劳奔波。

3、两期国债发售,总行不统一发行公告和售罄公告,由各发售网点下载附件自行打印张贴。

(二)窗口服务

1、各经营网点应于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至辖内各网点柜面一线人员,各经营网点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黑板报、滚动显示屏及横幅标语等进行宣传。

2、各发售网点在柜外设臵导购员,引导客户购买。

(三)组织管理要求

各单位应加强对两期国债发售的组织管理,确保管理到位,服务优良,确保发售期间无投诉、无纠纷、无曝光

1、各发售网点负责人在发行首日应至少提前半小时到岗,并抽调精干人员加强发售现场巡视及安全保卫工作,做好窗口服务及客户疏导。相关工作人员也应提前到岗,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发售现场秩序良好。网点应制定合理有效的应急预案。

2、为规范储蓄国债发行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设立了储蓄国债业务巡查小组,在各期国债发行期间对全市各区域内的销售网点进行全面业务巡查。各分支行务必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展业务,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本期国债发

售规范、有序。

3、各分支行要及时张贴国债公告,提前准备国债宣传材料,通过滚动屏播放宣传国债信息,全面做好营销宣传工作。具体滚动屏播放内容为:我行于710日起发售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三年期年利率4.50%,五年期年利率4.87%,详情请询021-9629994006962999

4、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开展考评工作,并将整体销售完成情况、销售组织情况等方面纳入考评范围。因此,总行要求各分支行高度重视本次国债发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营销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全力完成销售任务。

5、如在发售期间发生重大服务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等事件,须及时向总行相关部室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总行将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作出相应处理。

6、两期国债发售期间如遇紧急情况,请及时与总行零售金融部联系(联系人:胡映辉,联系电话:38576982;张诗晗,联系电话:38575139)。

四、其他事项

两期国债发售操作规程及相关核算办法,请参见《上海农商银行grc流程管理体系文件--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作业指导书》和《上海农商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会计核算规程》(沪农商行会?2013?72号)。

特此通知。

【篇三:财库[2016]22号文 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

通知

财库[201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设定地方债发行规模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地方债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地方债发行兑付有关工作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地方政府发行新增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发行置换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

当年置换债券发行规模。对于根据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规定,利用腾出的债务限额空间发行债券的,以及通过发行新的地方债偿还到期旧的地方债的,应当在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内统筹考虑。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存量债务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按照各季度债券发行量大致均衡的原则,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对于新增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应项目资金需求、库款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发行进度安排。对于置换债券,在满足到期存量债务偿还需求的前提下,各地每季度置换债券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累计计算),即截至第一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30%,截至第二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60%,截至第三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90%

二、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组织债券发行

(一)2016年地方债通过公开发行和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在地方债发行中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范完善本地区地方债发行有关制度。各地制定的债券招标发行规则、发行兑付办法等制度文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得更改。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本地区制定的地方债发行有关制度,认真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

三、规范有序开展地方债公开发行工作

(一)公开发行的地方债主要通过承销团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地方财政部门与承销团成员签订的地方债承销协议仍在有效期之内的地区,可继续沿用此前的承销团;承销协议已到期的地区,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承销团。地方财政部门如需增补承销团成员,应当提前公布增补通知,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增补成员,并及时公布增补结果。

(二)公开发行的地方债应当进行债项信用评级。地方财政部门与信用评级机构签订的信用评级协议仍在有效期之内的地区,可继续沿用此前选择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协议已到期的地区,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合理设定评级费用标准,避免信用评级机构采用压低评级费用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规定和职业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债券发行前信息披露、债券发行结果披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披露、还本付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同时,应当逐步扩大地方债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在2015年财政部对地方债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更新有关信息,并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披露本地区财政收支状况时,按照地方政府本级、全辖(不含省级政府辖区内单独发行地方债的计划单列市)口径同时公布近三年

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其中,2014年数据按决算口径公布,2015年数据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前按预算口径公布,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后按决算口径公布,2016年数据按预算口径公布。

2.披露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状况时,公布经清理甄别确定的截至2014年底、2015年底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以及2015年、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公开发行的地方债可通过招标和公开承销两种方式发行。单一期次债券发行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行。

采用招标方式发行地方债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招标发行规则,并合理设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限额、最低承销限额、最高投标限额、债券投标利率区间上下限等技术参数,其中单个承销团成员最高投标限额不得超过每期债券发行量的30%,投标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发行日前1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竞争性招标时间原则上为40分钟。

地方债缴款日为招标日(t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发行文件中规定的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对应账户。债权登记日

为招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即t+2日),地方财政部门于债权登记日按约定方式通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债权确认。地方债上市日为招标日后第三个工作日(即t+3日)。

四、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

(一)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银行贷款对应债权人协商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予以置换;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也应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予以置换。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与存量债务债权人协商,尽早确定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债券置换的存量债务范围,并加强负责债务预算管理与债券发行管理等内设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同时,应当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定向承销工作顺利开展。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地方债定向承销工作。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合理设定债券发行时间。拟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债券置换的存量债务,如在债券发行时尚未到期,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提前与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原债务结息时间、计息方法等,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c423da3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6ecdd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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