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门诊费用报销指南
主项编码00203600600Y子项编码00203600600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门诊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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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8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第6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提供经办业务指导。第18条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门(急)诊等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统称报销范围)的,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意见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2015)7号)第十六条参保患者因病就医时,因故发生的垫付医药费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报销。
【申请条件】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办理渠道办理流程】
1、在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由单位将职工申报的垫付医疗费所需材料分类归集、粘贴,申报至参保地所属
>>>>医保分中心(市属公务员垫付医疗费申报至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也可登录单位网厅办理,上传成功后将垫付医疗费材料申报至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医保分中心审核、市级部门核准后,将报销款从统筹基金中拨付用人单位或参保人账户银行,由银行将报销款划转用人单位或参保人账户。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简称个人缴费)。个人缴费参保人将本人申报垫付医疗费材料分类归集、粘贴,交由相应受理单位申报至所属医保分中心。医保分中心接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级部门核准后,将报销款从统筹基金中拨付受理单位或参保人账户银行,由银行将报销款划转受理单位或参保人账户。
3、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将申报的垫付医疗费所需材料递交所在街道(乡镇)的党群服务中心或综合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街(乡镇)服务机构做完退休人员登记后,将垫付医疗费信息录入医保报销系统并向所属区医保分中心报送材料,经所属区医保分中心审核、市级部门核准后,将报销款从统筹基金中拨付参保人账户银行,由银行将报销款划转参保人账户。
4、在街道(乡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街道(乡镇)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将垫付医疗费材料交到参保街(乡镇)的党群服务中心或综合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街(乡镇)服务机构将垫付医疗费信息录入医保报销系统并向所属区医保分中心(或城乡医保服务中心)报送材料,经所属区医保分中心(或城乡医保服务中心)审核、市级部门核准后,将报销款从统筹基金中拨付参保人账户银行,由银行将报销款划转参保人账户。
>>>>5、在学校参保的学生儿童。在学校参保的学生儿童申请报销垫付医疗费。在市内6区、环城4区、塘沽、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等14区的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生儿童,将垫付医疗费材料交到参保区医保分中心,区医保分中心审核、市级部门核准后,将报销款从医保基金中拨付参保人账户银行,由银行将报销款划转参保人账户。在武清、静海、宝坻、宁河、蓟州、汉沽、大港等7区的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生儿童,将垫付医疗费材料交到参保区城乡医保服务中心,城乡医保服务中心审核、市级部门核准后,将报销款从统筹基金中拨付参保人账户银行,由银行将报销款划转参保人账户。
【受理单位】
1、在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经用人单位申报至参保地分中心办理。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经受理单位申报至参保地分中心办理。
3、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经街道(乡镇)申报至所在地分中心办理。
4、在街道(乡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经街道(乡镇)申报至所在地分中心(或城乡医保服务中心)办理。
5、在学校参保的学生儿童,由学校或本人,申报至医保分中心或城乡医保分中心(具体受理单位见【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办理。
【办理材料】
1.门(急)诊大额、门诊特定疾病垫付医疗费①门(急)诊收费票据原件;②与票据相对应的费用清单原件;
>>>>③与药费收据相对应的处方底联原件;
④诊断证明(异地急诊人员提供),必要时提供病历等原件或有效复印件1份(从医疗机构取得,医院盖章或确认);
⑤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2.急诊留观转住院全额垫付医疗费①门(急)诊收费票据原件;②与收据联对应的明细清单原件;③与药费收据相对应的处方底联原件;
④诊断证明或急诊留观相关病历原件(需要明确留观病种、起止日期、是否观察后转住院等内容。不能从申报材料、统筹支付台账等信息判断急诊留观费用属实的提供。);
⑤死亡证复印件1份(急诊留观死亡,无法从急诊留观相关病历获取死亡信息的提供);
⑥病理或基因检测报告或诊断证明原件(系统查询联网获取不到“谈判药品登记”信息、申报有支付限定药品费且没有诊断的提供);
⑦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3.急诊留观转住院联网调整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原件(在医保系统已有联网结算数据的,可不提供);
②诊断证明或急诊留观相关病历原件(需要明确留观病种、起止日期、是否观察后转住院等内容。不能从申报材料、统筹支付台账等信息判断急诊留观费用属实的提供。);
③死亡证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