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西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18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12.21
【实施日期】2011.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西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18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下同)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条件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合并计算。
二、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办法折算缴费年限。<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c9a5999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e4.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