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动态
特 刊
泗水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山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中荣公司)抛光二车间(即4号厂房,以下简称事故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8人)。
1.吴基滔,中荣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2.林伯昌,中荣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3.吴升宪,中荣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4.陈艺,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5.黄惠林,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3日刑事拘留,8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6.陆冠峰,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7.陆小明,昆山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科长(副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8.叶锡君,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9.李江,昆山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10.王剑,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处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11.尹有海,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昆山市检察院法警。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12.宋秀堂,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处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13.张平,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14.丁玉东,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正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15.仇建军,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批准逮捕。
16.姚亚明,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科科长(副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17.钱军,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
18.罗明,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4日刑事拘留,9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35人)。
1.史和平,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周乃翔,苏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盛蕾,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徐美健,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管爱国,昆山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6.路军,昆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7.张玉林,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开发区日常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8.汤土云,民建昆山市委主委、昆山市政府副市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9.江皓,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0.党建兵,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1.王向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赵利复,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3.曾宪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4.华仁杰,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韦锋,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二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6.陈路明,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二处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7.张峻,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8.刘志勇,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9.赵伟,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0.章为民,苏州市消防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消防监督、消防行政许可、法制和执法规范化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祁建华,昆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消防大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2.黄晓辉,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王东进,昆山市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4.房林,昆山市消防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副大队长兼防火监督科科长,分管消防审核、专项整治、消防监督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5.彭卫平,昆山市公安局兵希派出所党支部副书记、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6.冯仁新,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7.蒋勐,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环保监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8.徐宇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9.汪咫,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分管环保科。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0.查传正,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1.吴永明,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环境应急中心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2.盛雪东,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3.王兴龙,昆山市高新区规建局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4.沈长根,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5.石相梅,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图审中心副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建议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对中荣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荣公司依法予以取缔。
3.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对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12月30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c9fc6f2d4d8d15abf234e0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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