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案例告诉你为啥要设监察委
作者:姜洁
来源:《畅谈》2017年第04期
2016年12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自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消息以来,监察委员会就成了社会热议的焦点话题。到底为什么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三个案例让你一目了然。
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案例一:2016年9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巴彦淖尔市委书记何永林、乌兰察布市委书记王学丰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一日两名市委书记被立案侦查,在当地引起震动。
有人或许要问,为什么这两名市委书记是被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而非首先接受纪委的调查?原因并不复杂。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检察院中的反贪机关,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因此检察机关获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后,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并不必须经过纪检监察机关。
党的十八大之前,各级纪委的职能长期定位于办大案要案。以中央纪委对中管干部开除党籍的通报为例,其主要是以违法事实为主,如贪污、受贿、行贿等触犯刑律的内容,这和之后的司法机关侦查工作很容易形成重叠。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出台后,各级纪委通报的内容聚焦违纪而非违法事实,执纪审查时间也明显缩短,一定程度上厘清了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但在对贪腐分子的立案调查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能交叉。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但目前却自侦自查、自捕自诉,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嫌。一位纪检干部介绍,曾出现过这样的情况,纪委干部在纪律审查阶段对一些贪腐分子进行组织调查后,掌握了大量的违法证据,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当事人却突然翻案、矢口否认,检察机关又重新侦查一遍,既浪费人力物力,又降低了反腐机构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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