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干货
一、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①一般情形下落不明满4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2、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3、公告期满,法院依法宣告
上述情形①②公告期为1年;情形③公告期为3个月。(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1、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2、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灭。(三)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果1、婚姻关系上的效果
死亡宣告撤销后自行恢复,配偶再婚(包括再婚后又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依照继承法取得遗产的人应当返还继承的财产
①原物存在的,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②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由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人适当补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1、保护对象:社会公共利益及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而非人格权。2、原告: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近亲属顺位:①配偶、父母、子女②其他近亲属】
(二)精神损害赔偿
1、构成要件: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1)侵害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赔偿金请求权
(1)原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2)例外: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除外。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变动: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合同生效时即设立;未经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三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的设立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要点:无权处分+善意+合理价格+公示公信
2、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则第三人不能为善意,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效力。3、善意:只要在受让当时是善意即可;事后知晓实情的不影响。
4、善意取得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在考试中,只需要已经约定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即可,是否实际交付价款并不影响对善意取得的认定。5、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6、占有改定完成交付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即视为没有完成公示)。
五、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
1、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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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为物权人
被请求人是现实的无权占有人(直接或间接占有)
2、占有返还请求权
请求人为占有人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夺
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善意特定继受人除外)
注意:
(1)请求人可以是直接占有人,也可以是间接占有人。
(2)“侵夺”:以法律不允许的方式强占,例如偷、抢、强取等,且不论侵占人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捡拾、因胁迫或欺诈转移占有不构成侵夺)。>>>>>
须在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
(3)被请求人必须现实地(直接或间接)占有该物品。
(4)继受人是概括继受人(继承或者企业合并)或者恶意的特定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之外的其他原因,如通过出租、出售、赠与、借用等方式取得占有且受让时知道侵夺人的占有有瑕疵的。因为恶意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所以可以请求返还)。
六、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1、善意的无权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