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直管公房是指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所有的公有房地产和管理的托管、代管房地产。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强直管公房的管理,保护国有房产不受侵犯,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属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三县直管公房的管理,均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系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屋。
本规定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依法取得《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建设、修缮以及租赁管理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直管公房均属侵权行为。第二章租赁
第五条承租人承租住宅房须持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单位或街道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承租人承租非住宅房须持法人证件或营业执照、单位或街道介绍信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承租手续。
第六条租赁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契约以下简称租约。租约应载明房屋状况、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交纳期限、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住宅房租赁期不超过三年,非住宅房租赁期不超过二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出租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续租手续。
第八条办理承租手续,需一次性交纳租赁定金。租赁定金根据房屋状况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20元的标准收取,解除租赁关系时一次性退还。
第九条租赁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拆迁,承租人回迁时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证件和回迁安置证办理续租手续,并实行新房新租。第十条交租方式:
一承租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代扣;
二承租人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自交;
三承租非住宅用房,由银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实行“见单付款”。第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义务:
一按租约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二保护房屋及其设备,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附属设备;三不得擅自互换、转让、转借和转租含出租柜台;
四必须在每月25日前交纳本月房屋租金,不得拖欠和拒交;五租赁期满及时办理退租或续租手续。第十二条出租人有下列义务:一保证承租人依照租约使用房屋;二履行租约规定的出租人义务;三保障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四组织收缴租金。
第十三条单位办公、学校教学和社会福利等用房,承租人须办理承租手续,交纳租赁定金,并按生产、营业用房租金标准的15%交纳租金。
第十四条经民政部门认可的“五保户”,每户月收租金0.5元,“五保户”死亡后,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十五条承租人分户、过户承租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交验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原租约和租赁证以及个人申请、单位或街道证明;二经辖区房管所审核,报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三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交纳租赁定金;四办理发、换租赁证手续。
第十六条承租人互换承租房审定程序:
一交验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原租约和租赁证、单位介绍信及市房地产管理局交换站开具的互换介绍信;
二经辖区房管所同意,报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互换手续;
三互换承租房发生的工本费和管理费,实行有偿服务,其标准报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四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交纳租赁定金。五办理换发租赁证手续。
第十七条宣布破产的非住宅用房承租人,自破产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退租手续。第十八条承租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直管公房作价入股或充作联营、合资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凡本规定发布之日前,以“平调”方式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的房屋,均须归还产权;无法归还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实行有偿划拨。第三章拆迁
第二十条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前,须持《合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与被拆迁人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定拆迁协议,在规定拆迁时间内,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支持拆迁人做好承租人拆迁安置工作,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拆迁范围内直管公房住户基本情况提供给拆迁人,双方进行资料核对。
第二十二条拆迁范围内的直管公房,在办理回迁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派员参加,并同时办理停租手续,承租人不办理停租手续,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关系。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