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住院登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9号)第23条实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3.《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第10条"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第14条生育医疗费采用限额、定额和按项目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第18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
【服务对象】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办理渠道办理流程】
参保人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或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办理住院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可在医疗费结算前在就诊的医疗机构补办。
因社会保障卡遗失、损毁,参保登记、待遇登记信息有误或医疗机构网络故障等原因,在医疗机构无法联网办理住院登记的,由本人
>>>>或代办人到医保分中心办理,并提供相关材料。登记后将《天津市生育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交医疗机构进行联网结算。
也可以使用互联网登录天津政务网,在“网上办事大厅”向参保分中心提供申请材料,经分中心回复审核意见后,携相应材料到参保>>>>分中心办理。
【受理单位】
1、联网登记:由就诊医院办理;
2、分中心登记:在全市各医保分中心办理。【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3、住院证原件(从医疗机构取得);【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查询方式】
可在全市各分中心查询;可在“金医宝”app查询。
【评价渠道】社会监督员综合评价、设置问卷调查、窗口评价器、电话咨询举报投诉等方式和渠道进行。
【注意事项】
1.因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参保人应具有效的妊娠登记信息。
>>>>2.因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的,应具有效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信息。
【分中心办理机构及咨询投诉】
>>>>办理机构
和平分中心
咨询、受理地点及窗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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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北侧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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