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22 19:13: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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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文件精神和《东华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成绩管理。

二、课程考核

第三条 考核方式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小论文、读书报告、调查报告、作品展示以及动手能力考查等方式。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依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课程的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总评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条 缓考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缓考手续及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学生因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或因家庭发生意外等情况,而暂时不能出具证明的,须在事后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补交学院,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五条 免修

申请了课程免修的学生,仍须参加免修课程的结课考核。免修课程有实验环节的,须完成所有实验内容并合格,以实验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总评成绩。

因生理缺陷或疾病,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可提出书面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体育学院审批,由任课教师根据其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锻炼活动和考核项目进行成绩评定。

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持有效证件和课程免修申请书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三、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六条 成绩评定

加强教学过程考核,提高课堂教学环节考核在学生成绩中的比重。理论课程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过程考核成绩占4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60%。过程考核成绩综合考勤、课堂表现、课后作业、课内实验等形式进行评定;期末成绩以结课考核成绩进行评定。

实践性课程成绩综合考勤、课内表现、实践报告等形式进行评定。

学生如果对成绩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成绩核查申请,经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交开课学院安排相关教师进行复核,开课学院需于一周内将复核结果报送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成绩核查结果。

第七条 补考成绩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课程培训。

专业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参加课程培训。

具有实践实验环节的课程,须完成规定的实践实验方可参加补考。

开学补考的过程考核成绩为上学期该门课程的过程考核成绩,补考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

第八条 课程培训成绩

符合单独开班要求的课程,可单独开办课程培训班。公共课程由教务处组织,专业课程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考核方式为参加该学期正常开课班级的结课考试。

跟班课程培训随所跟班级进行学习、考核。

课程培训考试成绩如实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修读方式记为“重修”。

第九条 特殊情况成绩评定

1.学生因缺课、缺做实验、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被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在成绩管理系统“未通过原因”栏中注明“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后续考试,须参加一次课程培训后,方可恢复考试资格;

2.学生在结课考试及补考中缺考(旷考),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在成绩管理系统“未通过原因”栏中注明“缺考(旷考)”,不得参加后续考试,须参加课程培训;

3.学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在成绩管理系统“未通过原因”栏中注明“违纪(作弊)”,不得参加后续考试,须参加一次课程培训后,方可恢复考试资格;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买卖学术论文,相应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在成绩管理系统“未通过原因”栏中注明“违纪(作弊);

5.凡代考、替考或利用通讯设备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四、成绩档案

第十条 成绩记载

学生按培养方案修课取得的课程成绩、实验成绩、实践成绩等,一律按百分制如实记录在成绩管理系统和学生成绩档案中;

学生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技能竞赛等取得的成绩,经相关部门审核鉴定,方可记录在成绩管理系统和学生成绩档案中;

学生缓考、补考、缺考(旷考)、违纪(作弊)、取消资格、重修等信息,如实记载于成绩管理系统和学生的成绩档案中。

第十一条 成绩打印

各学院按成绩管理系统如实打印学生成绩单。

学生因就业、结业、退学、学分清查需要打印成绩单,按《中文成绩单(标准格式)》打印成绩;

学生毕业打印成绩单,向校档案馆、学生工作处提供成绩单,按系统中《毕业生成绩单》打印;

学生出国留学需打印成绩单,毕业班学生按《毕业生英文成绩单》打印;非毕业班在校生需打印留学成绩单按《英文成绩单(标准格式)》打印;《英文成绩单》与《中文成绩单》一致;

往届毕业生需要成绩单,到学校档案馆复印盖章。

第十二条 成绩单用章

学生成绩单须加盖“教务处成绩管理专用章”方为有效。

学生平时用成绩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加盖学院成绩审核专用章,并加盖“教务处成绩管理专用章”;

毕业生存档成绩单,须加盖“该生各科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章;获得学士学位的还须加盖“授予××学士学位”章;最后加盖“教务处成绩管理专用章”;

退学、结业、结业换毕业学生存档成绩单,须视情况如实加盖“退学、结业、结业换毕业”章,并加盖“教务处成绩管理专用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级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e93c30494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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