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的提出

发布时间:2012-10-11 16:49: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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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政府出于对整个国家民族利益与前途的考虑,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一国两制”理论内容的丰富与完善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初步构想阶段(1978年——1980年)

“一国两制”构想最初萌芽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邓小平就阐述了解决台湾问题要尊重台湾现实的思想。

  1978108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文艺家江藤淳时就指出:“如果实现祖国统一,我们在台湾的政策将根据台湾的现实来处理。比如说,美国在台湾有大量的投资,日本在那里也有大量的投资,这就是现实,我们正视这个现实。”此次谈话透露出祖国统一后中国政府将从实际出发、尊重台湾现实和保护外国人投资的最初思考,这是邓小平同志涉及“一国两制”构想的最早谈话。

 具体化阶段(1981年——1983年)

  从1981年“叶九条”到1983年“邓六条”的发表标志着“一国两制”理论基本内容进一步具体化。

 1981930日,全国人大常委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谈话,进一步阐明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简称“叶九条”)。

  叶九条

(一)为了尽早结束中华民族陷于分裂的不幸局面,我们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双方可先派人接触,充分交换意见。

  (二)海峡两岸各族人民迫切希望互通音讯、亲人团聚、开展贸易、增进了解。我们建议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达成有关协议。

  (三)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

  (四)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

 

(五)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

  (六)台湾地方财政遇有困难时,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补助。

  (七)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愿回祖国大陆定居者,保证妥善安排,不受歧视,来去自由。

  (八)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回祖国大陆投资,兴办各种经济事业,保证其合法权益和利润。

  (九)统一祖国,人人有责。我们热诚欢迎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众团体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提供建议,共商国是。

正式确立阶段(1984年)

1984年,邓小平同志又先后提出了有关“一国两制”的许多重要思想,其中主要包括:

1)“一国两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在台港澳地区实行资本主义,是否会影响大陆的社会主义呢?对此,邓小平给予了明确回答。他指出,“‘一国两制’除了资本主义,还有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的主体、十亿人口的地区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

2)“一国两制”方针长期不变。。”邓小平用“五十年不变”这一形象化的语言,强调了大陆坚定不移地落实“一国两制”政策的决心,同时也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将信守诺言的庄严承诺,这为推动“一国两制”的实施创造了必要条件。

3)用“一国两制”办法解决中国统一问题也是一种和平共处。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把列宁提出的和平共处原则运用到解决国家统一问题上来。他认为:“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指出“和平共处的原则不仅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上,而且在一个国家处理自己内政问题上,也是一个好办法。”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的原则来解决国内特殊问题,这是邓小平对列宁和平共处原则的灵活运用和新发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ecb5ee85ef7ba0d4a733b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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