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中审查起诉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0-08-03 09:19: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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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中审查起诉的若干问题

李本森*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年(),期】2019(000)001

【总页数】2

审查起诉阶段居于侦查和审判的中间环节,因此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效果起到关键性作用。基于对该试点的实际调查研究,现就审查起诉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建议、控辩协商和不起诉几个重要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

根据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发现,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被法官采纳的情况中,有超过84%的被调查的检察官认为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但是也有15%的检察官回答量刑建议不被采纳。另外,问卷中的开放性问题也显示,有的地方的公诉人在同类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差别较大,甚至在同时期起诉的同类型的案件量刑建议差别很大;有的对退赃、犯罪对象、犯罪动机等酌定量刑情节未全面收集,造成量刑建议不准确;有的没有进行层级计算或者依法进行吸收并合,而是直接加减,有的量刑建议的量刑幅度甚至超出法定最高刑;另外对于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的量刑情节没有充分考虑,造成法院的调解难度加大,限制法官在案件审理上的自由裁量权。可见,量刑建议的不规范化是审查起诉阶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主导的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审判机关的被告人的量刑意见。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则,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原则上应当给予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这种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来说是因为其自愿性认罪而获得宽宥的回报。这实际上将过去的坦白从宽的制度法律化,而不仅仅是没有法律保障的刑事政策。由于量刑工作,传统上由审判机关行使,量刑规范化的改革也是在审判机关范围内试点的。因此,这里存在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量刑上是否可以达到契合的问题。目前由于量刑规范化的改革试点主要是法院范围内的试点,法院在量刑规范和操作经验方面相比检察院具有显著的优势。对于量刑建议中确定性的量刑被改的超过幅度型量刑,也就是幅度量刑建议更容易被法院采纳。在调研中也发现有些法院更倾向于幅度量刑,而对确定性的定点量刑不予认可,因为量刑的具体化和确定化是法院的司法权的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开之后,检察院在量刑建议的规范化方面,确实有一个如何解决量刑建议本身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问题。美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制定的量刑指南,客观上导致了辩诉交易适用率有较大的提升,主要由于美国的量刑规范指南具有比较清晰的指引,使得案件的结果预期判断更加客观和可靠。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改革,规范统一量刑指南是必备的法律工具。借鉴国外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量刑问题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或者制定国家层面的统一的量刑操作指南,为法院、检察院和辩护律师提供可供参考的基础性量刑规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ed9fa1e4a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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