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警示】P2P非法集资第一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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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示】P2P“非法集资”第一案追踪
随着去年112日、1218日,东方创投法定代表人邓亮、运营总监线李泽明相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东方创投借新还旧的“游戏”终于终结。今年7月,东方创投一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案。从去年6月上线到10月底平台出事,东方创投仅存活4个月,但集资不少。记者获得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下称判决书显示,截至20131031日,该平台吸收投资者资金共1.267亿元,其中投资人已提现7471.958万元。
法院查明,东方创投平台集资资金中,已有2200万元支付给深圳市和记黄埔中航地产有限公司用于购买房产;同时还有线李泽明自愿退赃的个人银行卡存款318.19万元,这些已经被冻结的资金合计2518.19万元,占未归还投资人本金的48%
检方指控,东方创投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邓亮的辩护人、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斌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邓亮一开始想规范运营,但后来遇到监管、回款等各方面问题,逐渐偏离了P2P正常轨道。
邓亮亦供述,公司前期有意向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率会超过6%不能按时收回。此时为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便通过名下的企业以及私人物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后来由于受到网络舆论攻击,导致投资者产生恐慌心理,纷纷要求提现,导致无法及时支付客户需要提现的资金。


东方创投投资者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汪韬则向新金融记者透露,当时是以涉嫌集资诈骗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但法院认为邓亮有自首情节,且涉案金额中,返款比例较高,所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东方创投法人代表邓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线李泽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不少用于自融
观察近几年出事的P2P平台可以发现,由于无门槛且缺乏监管,P2P行业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那些出事的平台也具有一定共性,比如利息很高,甚至超出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比肩高利贷利息;还有平台自融、缺乏第三方资金托管等问题。这些特点在东方创投案件中均有所体现。
东方创投投资人资金中便有不少用于自融,包括购房、买铺面。据邓亮供述,收取的资金一方面用于扩大企业规模,在美国成立了一家名为ALG的合资公司,同时在深圳成立深圳市兆融财富、深圳市中环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共花费600多万元;另一方面用来在布吉街道办布吉中心花园购买了4个街头铺面,总共花费3800万元,其中2500万元来自公司客户的投资款。同时,在去年9月初用布吉的4个铺面在担保公司做了抵押贷款,贷出3000万元,用于支付深南路与华富路交汇的“世纪汇”商业写字楼18层整层的首期款2200万元,剩余的800万元用于日常返还客户投资提现。
业内人士称,平台负责人虚拟一个资金使用方或项目方,发虚假

标的套取客户资金,再用于自己的线下投资是P2P公司的另类生存方式。这些自融资金如果投资得当,加上平台规模较大,借新还旧的窟窿一般不会轻易暴露。但在风雨飘摇的环境里,百余家平台陆续倒闭,其中不乏卷款跑路的平台负责人,这样一种行业大环境使P2P投资者犹如惊弓之鸟,稍有风吹草动便“走为上计”、蜂拥提现,给平台以致命打击。而由于资金托管不合规,东方创投投资人的资金直接进入邓亮的私人账户,资金累积得越多,风险越大,直至从创业走向锒铛入狱。
记者了解到,东方创投平台收取的客户资金一般直接进入邓亮的私人账户,或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至其私人账户。当投资人需要取现时,邓亮再用私人账户将资金转至财务的私人账户,然后打款给客户,每天从几万到几百万元不等。这些资金均由邓亮自己支配,也用于线下的地产投资项目。 资金返还悬而未决
目前东方创投案件已经告一段落,但何时分配资金悬而未决。2014815日,新金融记者致电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后续进展。一位参与东方创投案件审理工作的法院人士表示,追缴的资金将按投资参与人的未归还本金比例返还给投资人。法院正在梳理投资人员名单,近两个月会通知投资者前来退款。
与此同时,数位投资者向新金融记者反映,东方创投的投资人除了普通的上班族,还包括与邓亮一样从事借贷业务的同行。由于本身经营借贷业务,这些人对平台风险更为敏感。他们在邓亮自首前便来

到东方创投,要求收回本息。“一些投资人在去年10月中旬的时候就到东方创投索要本息,提现可能接近100万。但这些已经获得本息的投资人在分配方案中并未排除,有点不公平。”数位投资人认为,应查明是否已有投资人提前收回本息并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
前述参与东方创投案件审理工作的法院人士回应称,目前并未掌握相关投资人已领取本息的情况。接下来,资金会按比例返还给有真实投资行为的1330人。“有些投资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报案和登记,但只要是投资者,法院到时都会尽可能联系到他们进行退款,或者发布公告;公告之后若还联系不上,资金将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先上缴国库。”
作为一个典型的P2P自融平台,东方创投一案是司法体系对P2P自融案件的首次裁量,被称为国内P2P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也为未来P2P案件的量刑提供经验。
其实在东方创投案件之前,P2P倒闭、跑路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但由于平台投资人跑路等各种原因,案件处理是一场持久战,鲜有判例。业内人士认为,通常涉及跑路行为的P2P事件会被定性为集资诈骗,动辄五到十年,甚至十年以上刑期,不会像东方创投案件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仅判三年。
受访律师表示,无论P2P,还是众筹等其他网络投融资行为,网络只是一种技术手段,最终还是要回归到金融的本质,一旦平台偏离纯粹的中介性质,私下以利差赚钱,便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

诈骗的风险。
“P2P投资离不开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以及出现问题的应急处置等相关运行机制。”朱斌认为,P2P平台具有一定公众性,需更严格的法律监管。很多平台负责人一开始可能是想正常经营,但当资金累积到数千万甚至上亿之后,平台负责人很容易迷失。若没有任何监管,仅靠一种道德手段约束是比较弱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fc5f5a4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e84d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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