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6 13:39: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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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我市失业人员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农民、复退军人以及大中专毕业生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针对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缺乏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由政府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通过※※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银行申请的专项再就业小额贷款。

  前款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是指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为小额担保贷款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市人民政府指定※※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给予已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自然人或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第四条 微利项目是指借款申请人在社区、街道、工矿区所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培训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茶艺、服装、音像、文具、五金百货小额批发零售、水果、瓜菜、和经济作物种植、家禽畜牧水产养殖、自行车行、车辆交通运输、小商贩等项目。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

  (一)具有※※市户籍、在※※市境内自谋职业、自主或合伙创业,有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二)在※※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新增的就业岗位中安排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第七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年龄在18岁(含)以上59岁(含)以下,女年龄在18岁(含)以上49岁(含)以下,身体健康;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或租赁合同;

  (五)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六)借款申请人应具有担保机构确认的以下反担保措施之一:

  1、有稳定收入的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作为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人。

  2、有可供抵押或质押的贷款抵质押品。借款人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应保证抵押物权属无任何瑕疵;以房产提供抵押的,抵押人还应当提供房屋第二居住地证明。抵押时,借款人应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凭证交由抵押权人代为保管。

  第八条 有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及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一律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须提交的申请资料。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自然人,需按要求填写《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伍证》、《残疾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作经营需要贷款的,还需提供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企业,需提供已安置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名单、人数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人员,可按不超过6万元的额度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创业的,可按人均6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和项目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二)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根据贷款人的经营情况,可采用一次性还本按季付息或分期还本按季付息的还款方式。具体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款人同经办银行商定。

  (三)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且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展期则按展期日的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从事微利项目的自然人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担一半(展期不贴息)。

  第十一条 贷款流程。按照户口属地管理原则,借款申请人应先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设立的劳动保障机构递交贷款申请资料并填写《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当地劳动保障机构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区(镇)劳动保障机构、市担保机构,市担保机构对其经营能力、偿还能力、经营项目调审查,出具担保意见后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担保意见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同意放款,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来源。市财政局每年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基金初始规模要达到500万元,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同时鼓励企业及有关社会组织、个人提供担保基金、资金。从2010年开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每年保持500万元以上的资金规模。资金规模根据本市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担保机构和市财政局在经办银行开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户”共管账户,实行专户、专账、专人、专款管理的封闭运行方式。

  本办法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处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借款人按借款协议按期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后,凭还款凭证和付息清单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二)劳动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再定期向市财政部门统一申请贴息资金。

  (三)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向担保机构拨付贴息资金,再由担保机构拨付给担保人。

  (四)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予贴息。

  第十五条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责任制。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

  1、负责向辖区内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宣传创业促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2、对辖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加强诚信意识教育,负责受理贷款申请、材料初审、贷前信用调查,协助做好贷后管理和贷款到期回收等工作;

  3、帮助创业人员用好用足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实现成功创业和稳定经营;

  4、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报批工作,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培训;

  5、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的认定工作,审查核实贷款及贴息条件,组织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贷款申请进行定期会审,协助做好借款人经营状况的跟踪调查,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

  (二)市财政部门:

  1、负责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持续补充机制;

  2、负责审核拨付贷款贴息资金;

  3、监督、检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发放和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情况,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4、做好小额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补助资金工作。

  (三)市人民银行:

  负责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跟踪了解经办银行的执行情况,督促经办银行做好每年的贷款额度计划报批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引导经办银行改进、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方式,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担保机构:

  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五)经办银行:

  1、负责按审慎经营原则管理小额担保贷款,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2、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可在确定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3、经办银行要加强对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跟踪监测,探索建立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

  4、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同时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月报、季报、年终决算的统计汇总工作。

  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七条 贷款追偿和代偿

  (一)贷款追偿:

  借款人贷款期限届满(含展期)后,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的,承贷金融机构应在贷款逾期后的三个月内积极履行催收职责,同时担保机构在接到承贷金融机构送达的《贷款到期通知书》和《逾期贷款催收函》后,应及时向反担保人告知相关信息,到期未履约的,承贷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进行追偿。追偿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对于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根据《反担保人授权承诺书》的约定,从反担保人的工资款项中逐月扣划约定金额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所产生的费用。

  2、对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对抵押和质押财产执行反担保程序,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所产生的费用。

  (二)贷款代偿:

  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仍未还款的,按担保基金60%,承贷金融机构40%的比例进行代偿。代偿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承贷金融机构可以从担保基金专户中扣划担保基金应承担的逾期贷款金额,审批期限为1个月。

  2、担保机构代偿后,回收的担保贷款按代偿比例归还担保基金专户和承贷金融机构。

  (三)代偿、追偿、代偿损失核销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

  为确保贷款资金的回收,促进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良性循环,建立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对从事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机构实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海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琼财债〔20092299号)执行。

  第十九条 市财政应在每年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代偿周转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有关呆坏账损失补偿的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074211d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bd6ee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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