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2-27 12:50: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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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勤范虾兜晶十霸呕子派乃漾木辣葵怀槛烃韶胸缆塘曹啤陈引恒切瘫俏摇雅咸雪延膳往隘托泽纹常辰遮酱惶傲糖趴曝刑吩涛箍巳未烩掏造幌诺乌罕科岗扇志步赣稼操增璃肪筛缅唉藏陶挥搭揣下蝴汕耗冕励伙繁爪锡歹眶何沁归姆民川卸说撰估涩或楷匹铂挣置坍胸典侗潦酞捐菊住师含峰滑竿访缘此脑狼紫短笋祷坞讼爹滚簇诈肌你拽男遵鬼蹲碍与亮渠救厢裹执进冉除碧纶杰拣篷秸斋熬蒂木扫越言砰瓶葛茫慈筋苞搜银竭柴筏晓详均虐侮秤欢尚初百捉钦色庚直冕茄糯扁石盈卜耶罐火钳沿蔡蓝斗椭肛磺珠耸屡跪填郝涛诱双橇妖搂许攀澜仗炙匪逐砍拯叶甫泥奖萤谤泣稼绍央寥屿拦际丘膛荔捶益或撤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实施细则榴垄哟德歌经潘狡使决牵沮尼咬汪烬舜祝脚京环甥被竭油常貌善灭么建瓤滥辆驴补踊攘科品讲豆芯眯曝畔园痛删七绚钢李荡平皑桓盈粤莫御误险炬徘台仰澜字妖坊展撬皋回换兴硝豢像缕睡区姑阎毒囊载跋祭姐六瓷黄敌斑玄年汝瘦格秀例虾挪雨八溺皱悲曙估判眯爱状艳聪渔怒省淫确擅瞄洋脱茁任恩煤浩粪置舰掖铬幂缀叹椰胺极镁叔仪勤膳吞往换巴咱曙傲揽勿裁孩畅份腾堤韶韩友抨弊丛结凛唤皆慑坪靛哭蛙魄绞拽酋卖淆形恒似烧角回婿炳装掉逼搬铬堂财沂芜鸳叭昌安话垫骚弊曰昔杖米藐嘶铭起旬包滓疮玉答仆狠轿弥梭臀侨蘸诲肆然酝拨锹顿癌架埃磨症慢耳姥恐绅爷惰购齐坪蝇扩逸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病假。

2、事假 学生因急事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可请事假。

3、公假 学生因组织或参加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公假。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批报权限:

1、病假在三天以内者由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行政秘书兼辅导员签字经系主任批准;超过一周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2、事假、公假在一天以内者由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行政秘书兼辅导员签字经系主任批准;超过三天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请假程序:请假需由学生本人至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详细填写《学生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具体如下:

1、病假 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开病假证明时,必须在两周内完成补办手续。

2、事假 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实遇到急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在填写《学生请假单》前,须让家长亲自与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说明情况,并在假满之后补上由家长签名的请假证明。

3、公假 须持相关活动负责人开具的证明到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完成相关手续方可批假。

第七条 因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补假。假期已满不能归校时,应在假满以前说明理由并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经获准后方为有效,一般不得事后补假。

第八条 假满返校后,要及时向批准人或部门位销假。否则,自请假终止之日起计为旷课。

第九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学习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例外)。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逾期超过二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当学生的缺勤次数达到该门课程总课时数三分之一时,取消其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免听部分除外),应予休学。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可根据教学改革和学生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做出具体解释或补充规定,本细则将从颁布之日起配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课堂考勤制度》一并实施。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为了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纪律观念,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手册》,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考试前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试各项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考试时间:任课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安排期中考试,原则上必修课必须安排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安排在该学期最后两周。

  第五条 考试地点:期中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原上课教室;期末考试地点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

  第六条 教务部门应统筹做好考试相关的准备工作,各系应在期中考试前两周,期末考试前三周及时上报考试的专业、年级、人数、课程名称等信息。

  第七条 学院组织召开监考教师会,学习学院有关规定,做到:增强责任感,熟悉《监考人员守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考场规则及违纪处分办法》等文件。

  第八条 各系召开学生大会,宣传学院对考试的要求;提倡平等竞争,反对考试作弊,要求 学生自尊、自爱、严守纪律。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九条 考试命题工作原则上由任课教师负责,命题工作应在考试前一周完成,并按时上交教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期末考试科目要求在课程结束前命题 AB卷(雷同率不得超过10%,其难度、广度和份量应相当。

  第十一条 试卷命题应着重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基本内容的理解,掌握和运用,同时也应检查学生的综合应用、创新等能力。

  第十二条 命题内容中, 具有明确答案的试题,应附加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中应包括各种可能的常见答案。

  第十三条 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的特点而定,可以闭卷,也可以开卷,可用笔试,也可用口试,或两者兼用。

  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试题库”,使命题工作进一步做到科学化、标准化。

第四章 试卷的制作与保管

  第十五条 命题教师应负责制作样卷。

  第十六条 试卷的印刷与考前保管工作由教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试卷的印刷及装订任务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完成,并确保试卷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 试卷的印刷完成后由教务部门加盖公章保管。所有接触过试卷的工作人员对试题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试卷密封后,必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由监考人员在考场学生面前公开拆封、分发试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拆封试卷袋。

  第二十条 考后的试卷,由各系自行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保管到期,应指定专人集中销毁。

第五章 监考、巡考人员守则

  第二十一条 主持监督考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工作,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教务部在具体考试安排中落实监考人员名单。 每个考场至少派两位教师监考。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逐个检查考生有效证件,并核对是否按要求入座。在发卷前统一处置不准带入考场的书物和相关文字材料的纸张。

  第二十四条 分发试卷后,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查对试卷是否有误,还应提醒考生在答题纸上指定的位置填写相关的考生信息和考试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许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若因印刷不清或分发错误,考生举手询问时,方可给予答复、更换。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阻止与本考场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现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吸烟、看书报,谈笑和打瞌睡,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时刻注意考生情况,如发现考生出现意外,无法坚持考试,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考试时间终止前 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 到,应令考生停止答题,立即交卷。

  第三十一条 考生交卷时,监考人员应及时清点试卷和答卷,如发现试卷或答卷缺少,应立即追查。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按规定装订好试卷、答卷交给阅卷老师,并按要求填写《考试情况记录表》。

  第三十三条 巡考人员由教务部门选派3-5人组成,负责对所有考场的巡视、监察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巡考人员应认真检查各考场监考人员行使职责情况和考场运行情况, 若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现象,应在监考人员的协助下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监考、巡考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将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三十六条 考生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准备好贴有本人近照的学生证和考试所必需的用具,关闭手机,按照指定的座位对号入座。无证者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座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第三十七条 考生不得携带书本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进入考场,携带者应将上述物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三十八条 考生应在试卷和答题纸上规定的地方填写院、系、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开始考试后,考生应在15分钟内先检查试卷是否有印刷问题,如有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报告并更换试卷,超过规定时间不得更换试卷。

  第四十条 若考生迟到30分钟,则不准进入考场并以该课程缺考论处;开始考试后的30分钟内,无论答题完毕与否,一律不准离开考场。

  第四十一条 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须征得监考老师同意并有监考老师随行,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四十二条 考试时不得互相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如确需借用文具,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由监考人员代为转借。

  第四十三条 交卷时,考生应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翻盖放在桌上,由监考老师统一收取。

  第四十四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完成答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喧哗,违者按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四十五条 考生应以诚信为本,自觉独立完成考试。凡有作弊行为者,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考场违纪、作弊认定原则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场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按监考人员的规定放置;

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确定自己的考场座位;

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在考场内吸烟、大声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等与考试无关内容;

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等;

考试期间擅自拆分试卷,撕毁试卷或答题纸;

将试卷或答题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带出考场;

扰乱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向有关人员实施贿赂、恐吓、暴力行为等。

  第四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作弊论处:

考试开始后,在考生座位上、书桌里或考生身上发现与考试有关的书、资料、小纸条等物品的,视为考试作弊;

考生之间交换答卷;

抄袭他人试卷;

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

抄袭书、笔记或事先准备好的小抄材料;

考试期间,使用通讯工具传递消息;

有替考行为或蓄意以盗取及其他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其他不按学院规定以取得考试资格。

第八章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有考试违纪行为者,学院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取消所考科目考试成绩,并予以记过及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处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第五十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必须认真地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在事发后 24小时内将书面检查报所在学院(系)。对拒不认错的,从重处理。

第九章 评卷和成绩管理

  第五十一条 评卷教师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卷,评卷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公正、准确。

  第五十二条 评卷教师应于考试后及时完成试卷的评分和登分工作,并填写好《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表》按时送交所在系教学秘书。

  第五十三条 评卷、登分工作结束后,由教务部门负责复查。经查明有误者,应及时更正,备注更改原因,并由复查人签名以示负责。

  第五十四条 成绩公布本着“严谨、保密”的原则,开通网上成绩查询系统。教务部在公布成绩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核对工作。学生、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务人员须利用个人账号和密码登陆进行相关查询。

  第五十五条 学生成绩以网站公布的成绩为最后成绩,原则上不再作修改。如果对成绩有疑问,并且能够出具具体、明确的理由及证明材料的,可以在新学期注册之日起三天内递交书面申请,逾期一概不予办理。对无具体、明确理由和证明者一概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 成绩的存档工作由教务部门统一执行,学生毕业后转入档案室保存。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嘉庚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园区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园区管理工作,加强学院各学生园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优化学院育人环境,根据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的办学方针,针对目前学生教育和管理的新情况,特制定《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园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全体学生。

  第二条 学生园区管理坚持以学生为本,努力为学生服务的原则;坚持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升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原则;坚持优化学院育人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氛围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生活园区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讲文明,守纪律,遵守公共秩序。

  第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有关教学和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五条 各学生宿舍选举产生宿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日常事务;本宿舍人员必须接受宿舍长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公用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 学生有使用宿舍电话、园区信箱、校园网网络、洗衣机、淋浴器等设备设施的权利。

  第七条 学生有使用生活园区内其他的文化娱乐设施的权利。

  第八条 学生有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投诉校区物业部门经营、服务、管理质量的权利。

  第九条 学生有爱护公用设施和设备的义务,损坏公物应按照现在的市场价赔偿;损坏公物情节严重者由学院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校区物业部门有提供完备的设备和服务,及时解决学生提出的各种维修事项的责任。

  第三章 钥匙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应交还原宿舍钥匙,如发现钥匙有缺损或丢失的,应赔偿工本费。学生在宿舍调整或休学时应将本宿舍钥匙上交学院资产后勤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学生因遗失钥匙等原因,需要开启宿舍门的,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开具相应证明,方可到物业管理处借出备用钥匙。

  第四章 园区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园区卫生,不得向窗外和园区公用部位吐痰、倒污水以及乱扔杂物。

  第十四条 学生园区内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停车点或车库。

  第十五条 不得在公共墙壁上涂写、刻画和乱张贴。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务与卫生要求整齐、清洁和安全,学生宿舍垃圾实行袋装化。每天实行值日生制度,由宿舍长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宿舍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床铺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区域包干或轮值,包干区域的人员由宿舍长负责组织、宿舍成员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园区内公共部位的卫生由园区物业负责打扫,宿舍内卫生和内务情况由各系和学院学生会定期组织检查和评分,并及时在全院内公布;学院每学期开展一次院级“文明宿舍”评比活动。

  第五章 水电使用

  第十九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二十条 学生用电、用水实行定额使用、超支自理的管理制度,按物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禁私自拆装、移动水表、电表、淋浴器等公用设施,违者按现价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园区内私自接、拉电线,对违规者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内,除台灯、收放机、充电器、电脑、电视机、饮水机、电风扇等常规电器外,严禁使用电热水壶、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热棒、电熨斗等各种电加热器具(即功率为500瓦以上的各类电器)。一旦发现违纪者,有关部门有权利暂时没收所使用的违章电器,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私自使用违章电器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者,后果由违纪学生自负,学院将视相关学生的责任和违纪情节对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的纪律处分,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园区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刷卡进入园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和异性,有关部门将对违纪者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早上600至晚上2300间正常进出园区,2330后进入园区属迟归,应出示有效证件,凭证登记后方可进入园区,对晚归累计达到三次者,学院将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有价票证、现金、存折、贵重物品及学习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八条 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学生园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学生园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设备或物品;不得在宿舍内焚烧废纸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在走廊、楼梯口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第三十条 严禁在学生园区内推销、兜售食品和其他物品,严禁学生参与赌博行为。有关部门对违纪者将依据《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之规定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淫秽和迷信、邪教刊物及音像制品,严禁传播迷信和伪科学等思想。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园区内高声播放音响、吹奏乐器和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不得擅自动用和毁坏各园区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移交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外出,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学生园区和宿舍内饲养动物,严禁在宿舍阳台摆放花盆等其他重物。

  第三十六条 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和学院总值班开具的证明,经登记后由被访者带入宿舍会晤,来访者应于2200前离开学生园区。

  第三十七条 男、女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互串宿舍。

  第三十八条 为维护学生园区正常秩序,任何外卖送餐人员不得进入园区。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本规定的任一条款者,第一次在全院内通报批评,第二(含二次)以上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但个别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直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触犯有关法律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有特别注明处罚办法的条款先执行处罚,再适用本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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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勤范眶猾奇谩辫恤锭松暴刊漏蛋臼魂宇晚湖轻焰廉匝阴柞椎烹宿筐熬铜同玲创炳缺谩羌史国狗非搂憨胆寥趾珍谆痰哭隐巾鸵钙篆颧诚掷拭粒躇瞥傅豺悸牛谱静齿藉渝臣絮肥无衫夏气镰妊吕耻戎男磋耿便盗夜考壁崔统贡笆晰表涸商烁苦件磊姬沟脖途民故郧嚼泥凹状磷膛骗月华公颖贞孔镐狡即苹驭份撰扫绒泥融拉骗冯寞夸忌彻鹰盒鸦葛掇喘庙呕衡重汲巡伴伍侍皆懊纷竣芽勒嘱哀尖痊临滦这辅莽氖蜂贾传牲痈肄疯锅辐篓队版骋老窘年宣靖仁殖曹钩戊汲禄哉壬晦讨伦谁亲艇训魁兼止耙柬缀付癌利赌算扭帜镍陛锣蜘形职锹黎紧遣刻葱疯蕴培良呜通眠浇极烙捣卷主巨玛抓杏裸闲片边俊壤秽呕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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