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搭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发布时间:2019-05-23 22:02: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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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搭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搭桥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搭桥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搭桥贷款,是指银行在借款人已明确来源的资金尚未到位时向其发放的、以其已明确来源的资金偿还的、用于与已明确来源的资金用途一致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搭桥贷款业务授权比照综合授信信贷业务授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搭桥贷款的类型

第五条 银行搭桥贷款按照借款人已明确来源的资金的类型分为产权转让类、固定资产贷款类、融资租赁类和境外筹资转贷款类共四类。

第六条 产权转让类搭桥贷款是指借款人向第三方转让其拥有的长期资产尚未收到转让价款时,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转让的长期资产包括借款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类搭桥贷款是指借款人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的中长期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尚未到位时,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融资租赁类搭桥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设定抵押的设备办理售后回租时,为释放设备抵押,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

第九条 境外筹资转贷款类搭桥贷款是指由银行转贷的境外筹资转贷款资金到位前,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

第二节 搭桥贷款的条件

第十条 超出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列范围,确需发放搭桥贷款的,必须报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搭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府部门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颁发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办理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外),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已经全部偿还。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类搭桥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签订了相关资产的产权转让协议;

(二)产权转让符合国家关于行业准入、(外商)投资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其中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还应符合国家证券管理的相关规定,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已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类搭桥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借款人安排的固定资产贷款已经有效落实(指已签订借款合同或取得正式贷款承诺),并同时满足:

1.执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已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复同意;执行核准制的项目,已取得政府有权部门的核准或预核准;执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取得政府有权部门备案同意;

2.借款人符合或明显能够达到已落实的固定资产贷款所要求的用款条件;

3.项目已经开工的,开工所必需的各项手续合法合规,且前期项目资金到位和建设进度正常、匹配;

4.项目资本金与搭桥贷款同比例提前到位。

(二)借款人安排的固定资产贷款尚未有效落实,且同时满足:

1.执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已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复同意;执行核准制的项目,已取得政府有权部门的核准或预核准;执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取得政府有权部门备案同意;

2.投资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由银行牵头的银团贷款,且银行已对项目完成评估;

3.项目已经开工的,开工所必需的各项手续合法合规,且前期项目资金到位和建设进度正常、匹配;

4.项目资本金与搭桥贷款同比例提前到位。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类搭桥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融资租赁由银行认可的租赁公司办理;

(二)借款人与租赁公司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境外筹资转贷款类搭桥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银行审批同意;

(二)借款人已与银行签订国内转贷协议;

(三)银行或相关政府部门已与外国政府或金融机构签订对外金融协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179119f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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