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583破7号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缴纳认缴出资的通知
2020年3月9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3破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对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宸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3月27日指定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担任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2014年5月21日,你决议增加固宸公司注册资本2450万元,承诺出资时间为2034年5月20日,薛杏芳新增认缴出资2205万元、薛俊新增认缴出资245万元。2014年5月27日,你办理了固宸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管理人现要求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向固宸公司缴足出资。固宸公司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行:中国银行昆山分行营业部
户名: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略)
特此通知!
昆山固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三日
管理人联系人:马小姐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110号吴郡中环大厦7楼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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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18c8723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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