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一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
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
民服务的方向,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
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积极主动、独
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
的完成。
第三条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
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
和战斗堡垒作用、党员队伍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等。
第五条 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教学、科
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
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任免。
第七条 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做好人才工作。
第八条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
教职工代表大会。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切实解决
群众的困难。做好老干部工作。
第九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
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一班人的班长,主持党委
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按分工开展工作,在书记因特殊情况
不能主持工作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主持党委日常工
作。
第二章 校长的职权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上级部门和学校
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科研、德育和安全保卫工作;
(四)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五)按照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
(八)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对学校重大事项,校长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
序,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制订初步方案并提交学
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基本工作原则及要求
第十四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以下基本工作原则:
(一)集体领导,会议决定。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党委实行票决制时,党委成员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
(二)校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统一指挥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校长要多渠道听取意见,多方面接受监督;
(三)群众参与,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提高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改进工作作风:
(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委书记、校长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的政治家和教育家。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熟悉教育工作,掌握办学规律,树立科学发展观、人才观、正确的政绩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效地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
(二)要树立组织观念、大局观念,关心全局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校长的行政管理权威,尊重和支持党委书记的工作,保持步调一致;
(三)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教学、科研第一线,尊重教师,爱护学生;
(四)要加强道德修养,率先垂范,做到严于律己、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勤政廉政,强化责任意识,把主要精力用在学校管理上,树立良好的高校领导干部形象。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实施
第十六条 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校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贯彻实施方案,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基本规章制度及住房、医疗、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四)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五)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方案;
(六)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培养政策,重要奖惩措施,年度进人计划;
(七)年度财务预决算,土地和其他办学设施征收、租售等资产的管理,预算外大额度资金借贷、使用;
(八)学校重大基建项目,教育发展计划与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
(九)需要党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学校重大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和校长商定,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
(二)深入讨论,民主决策。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发生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三)责任到人,组织实施。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分别由党委或校长明确的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行政工作经校长同意后,报党委会讨论并作出变更或调整决定;
(四)统一思想,加强保障。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
党委应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
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以便从
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策的实施;
(五)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讨论,提
出方案,报上级领导机关审批。
第五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党委会。建立党委会例会制度。党委书记召
集并主持党委会,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
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在讨论干部任
免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书记、校长如有一
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
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拟任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
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事项
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
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第二十条 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建立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在校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校务会议的出席人员是正、副校长,党委正、
副书记、纪委书记及有关人员。
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
工作,研究落实党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
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和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收集整理工作,了解并向会议主持人
报告会议准备情况,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
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上述会议
都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议决通知和会议纪要,按党务、
行政分别由书记、校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凡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
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照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将对党政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报省高校工委。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党委;
(三)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25df98850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a3.html
文档为doc格式